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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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交通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目标治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在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状况,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业治理和工作绩效结合起来,进展评比、检查和落实。 3、确定一名交通安全治理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宣传、检查、和机动车辆治理,与交通治理部门和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保持联系;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

2、各级治理人员及岗位交通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员工仔细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车辆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管部门统一保管,并负责费用交纳及车辆修理。 5、新员工上岗前要进展严格的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 6、机动车驾驶员必需听从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治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制度,杜绝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听从交通民警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7、保持车辆清洁,对零部件定期检查、修理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杜绝带病车、故障车上路。 8、冬春季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检查、保

3、养;特殊是对油、水箱、车灯、刹车制动的保养;遇有雨雪、大雾天气要缓慢行驶,避开发生事故。 9、单位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车管员监视检查,严禁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10、单位车辆因特别缘由不能返回单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11、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快速与交通治理部门和单位联系,依据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准时妥当处理。 12、驾驶非机动车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行为标准;在划有分道线或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要走非机动车道,在其它道路上,要靠右侧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低头猛拐

4、,不准曲线行驶,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冬季要留意避开在结冰的路面上行驶。 13、单位员工使用的非机动车应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应常常检查刹车、车铃、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准时修复。 14、非机动车出入单位门口时必需下车推行,在单位内行驶必需留意交通安全,制止逆行、斜穿、骑飞车、骑车带人、双手撒把、扶肩并行、相互追赶、嘻闹等;上班时必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15、单位内及停车场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防撞墩、隔离墩、车位锁及行车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16、全部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听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治理,根据场区交通标志、

5、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17、在停车场内停放或滞留过夜的外来车辆,车场治理人员应当提示驾驶人员自行妥当保管好车内的财物。 18、如遇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当由修理人员将车辆拖离停车场进展修理,制止在停车场内修车。 19、机动车在单位、停车场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制止鸣长笛。 20、因工程建立需要,占用、挖掘停车场及道路时,须事先报告车场治理部门备案;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准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21、消失事故时,应当快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车辆治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交通安全治理制度篇2

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章 组织治理 其次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托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托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治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治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交通安全的详细实施工作。 第三章 治理职责 第四条

7、安全办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治理制度,监视检查交通安全治理制度的落实状况,对各事业部和治理部室交通安全状况进展日常性监视检查,发觉问题应准时实行订正或预防措施,削减或避开交通事故。 3、 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治理部室的交通安全状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展安全检查。通过监视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 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

8、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帮助交通安全治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 协作交通安全治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展的安全监视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治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7、 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消失事故,确保按规定进展准时处理。 8、 安全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处理状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主任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9、。 9、 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展规划,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治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展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治理制度,监视检查部门交通安全状况,发觉问题应实行订正和预防措施,削减和避开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治理工作与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

10、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4、 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消失事故,积极帮助公司安全办进展事故处理。 5、 协作交通安全治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视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良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展安全教育,准时通报公司安全状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

11、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常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治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着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事业部及治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全办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治理规定 1、 安全办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展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

12、全办签字,以便备案治理。 2、 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 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办依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制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 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听从公司安全办的治理。 5、 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各事业部及治理部室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惩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治理责任不落实等缘由造成责任惩罚难以追溯的,责任惩罚由车长或部门经理担当。 6、 物业事业

13、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 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惜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展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状况的监视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 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急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开疲惫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 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事业部和治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当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丧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设备治理方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11、

14、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惫驾驶等违章行为。 12、 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准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协作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全办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治理。 2、 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常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 3、 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治理制

15、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 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常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工作之余制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 6、 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听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丧失,安全办主管人员应妥当处理或准时报案,削减和避开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 逐步实行院区内停车收费制度,详细方法和收费标准另见公司停车收费治理方法。 8、 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

16、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治理规定 1、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2、 执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标准和骑车人交通行为标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 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的,应留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 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便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制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 嘉奖与责任惩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仔细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治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五条

17、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仔细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峻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惩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判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部门经理担当治理责任,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院区内制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

18、50010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交管局给公司下达的违章掌握指标为公司机动车辆总数的30%(每季),当公司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惩罚通知书后,其惩罚金额由安全办根据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依据车辆行驶记录进展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安全办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其次十条 当消失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峻违章行为,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

19、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一条 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公司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惩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其次十二条 当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状况,并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

20、定办理。 其次十三条 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 (含非机动车、行人), 除实施上述惩罚外,安全办应在公司内部予以通告。 其次十四条 未按院区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担当,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23000元罚款。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其次十五条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准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23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其次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对员工违反规定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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