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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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31 号【公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6【实施日期】1996.08.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号令公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治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视治理。第三条 治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1 / 9使

2、国家监察职能。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视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方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承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本方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承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安全监视机构和安全监视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视站,依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治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视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视站在业务上承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视站的指导。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视站以下统称安全

3、监视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视员以下简称安全监视员。安全监视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视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视检查工作。安全监视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治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以下与施工安全治理相关的协调工作:一在施工开头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展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准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展协调。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第六条 施工

4、工地治理单位及其安全治理责任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治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根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施工开头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连接进展协调;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穿插作业时消灭的安全问题准时进展协调。本条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治理单位,依据以下规定确定: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治理单位;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

5、工地治理单位。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治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相适应的技术治理人员;未配备技术治理人员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治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担当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治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承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别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

6、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别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别工程作业。第十条 施工安全治理责任人确实定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头前,依据以下规定确定施工安全治理的责任人:一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治理的责任人;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工程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治理的责任人。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头前,将依据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治理员的配备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头前,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

7、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治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治理的具体职责范围。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部施工人员包括依据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视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 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

8、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到达以下要求:一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准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依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展相关的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商定;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商定的,应当由建设

9、单位担当。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安装前,应当依据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展检测,经检测合格前方可安装;二在使用前,应当依据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展安全性能试验,阅历收合格前方可使用;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到达以下要求;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牢靠的可使用状态;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标准,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

10、工过程中,应当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展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供给施工单位应当准时向施工人员供给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到达以下安全作业的要求:一依据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展施工作业;二依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三觉察施工现场安全特别状况,马上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治理员或者施工安全治理责任人报告。施工人员对治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治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视员报

11、告。其次十条 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治理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察和检查,催促施工人员遵守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觉察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准时予以制止或者订正。其次十一条 安全监视检查安全监视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状况进展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安全监视员觉察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治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马上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其次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治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

12、、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报告:一一般伤亡事故在小时以内;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小时以内。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 施工安全状况的评价和处理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状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状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治理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情节严峻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其次十四条 行政惩罚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依据以下规定赐予处罚;一违反第

13、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其次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情节严峻的,经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

14、部门可以依据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赐予惩罚。其次十五条 对惩罚的制约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惩罚。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惩罚的状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其次十六条 惩罚程序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本方法作出行政惩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惩罚打算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收入依据规定上缴国库。其次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治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八条 对安全监视员的处理安全监视员未依照本方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大法宝 1985 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供给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学问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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