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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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 知 承 诺 书构。(二)办理事项依据: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 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 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规定的条件。(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 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6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7 .各级各主管部

2、门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 相关要求。(四)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1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 教育机构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 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2 .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3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一般不少于3000平 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 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 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 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 地有良好

3、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 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 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 定。4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 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 阅览设备。5 .配备专职校长,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 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 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6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 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 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 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 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条件。7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8 .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 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

5、设备管理等各项制 度。9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 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告知事项承诺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相关 材料,承诺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 料。(六)承诺方式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审批机关提交单位法人或个人本人 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承诺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已经符合告知的所有条件和要 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承诺人提 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承诺的核查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允许承诺人成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决定后30个

6、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承诺人承 诺事项,重点核查办学场地、师资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 等。实地核实发现承诺人所作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承诺人应承 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九)不实承诺的责任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 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 .撤销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2 .三年内不得再申请;3 .承诺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 州)”网站向社会公布;4 .将承诺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四、承诺方应承诺事项(一)本人已经知晓本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本人在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 确,

7、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三)本人准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申请成立。(八)本人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 料。(九)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十)本人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 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上承诺须由承诺人本人誉抄)承诺人:(社会组织举办须盖公章)年 月日告知人:(经办人)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日附件3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格式)X 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8、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 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一)拟办学校名称:*市(州)*县(区)*职业培 训学校(二)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三)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四)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五)举办者:(六)行业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 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 二、一填

9、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 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 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 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 月 日备注: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筹设情况报告根据工作实 际在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上作修改。附件4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格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10、和国中外合作办学 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一)拟设立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 能培训项目名称:*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三)拟定法定代表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四)合作办学者:1 .中方/内地/大陆培训机构全称:2 .外方/港澳/台湾培训机构全称:(五)行业主管部门:(必填项)(六)合作期限: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11、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 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 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 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 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项目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项目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 月日主管单位(盖章):年 月日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 年第号。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 .单位名称: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法人代表:4 .

12、地 址:5 .联系人:6 .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 .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 .拟举办学校地址:3 .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口;营利性口。4 .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 .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口;个人口。6 .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 .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 .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

13、守的 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 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9 .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 .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 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 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

14、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2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3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 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 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 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 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 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4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 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5 .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 上专业技

15、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 资格)证书。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 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6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用教师应满足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 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3号)相关要 求。7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8 .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 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9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

16、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 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告知事项承诺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相关 材料,承诺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 料。(六)承诺方式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审批机关提交单位法人或个人本人 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效力承诺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已经符合告知的所有条件和要 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承诺人提 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承诺的核查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允许承诺人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 政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承诺人承诺事项,重点核 查办学场地、师资人员、设施

17、设备、规章制度等。实地核实发 现承诺人所作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承诺人应承担不实承诺的责 任。(九)不实承诺的责任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 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 .撤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2 .三年内不得再申请;3 .承诺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 州)”网站向社会公布;4 .将承诺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四、承诺方应承诺事项(一)本人已经知晓本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本人在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 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三)本人准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符合民办

18、职业 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申请成立。(四)本人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 料。(五)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本人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 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七)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上承诺须由承诺人本人善抄)承诺人:(社会组织举办须盖公章)年 月日附件2告知人:(经办人)审批机关:(公章)年 月日“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 年第号。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 .单位名称: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法人代表:4 .地 址:5 .联系人:6 .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 .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 .拟举办学校地址:3 .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口;营利性口。4 .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 .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口;个人口。6 .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 .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 .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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