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模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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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机构财务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机构财务管控,健全 财务规章制度规章,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机构财务规则、事业机 构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行政事业机构财务管控,是机构管控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规范机构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管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行政事业机构应建立健全机构各项财 务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完善内部监控规章

2、制度规章,防止财 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 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管控包括:预算管控、收 入管控、支出管控、采购管控、资产管控、往来资金结算管 控、现金及银行存款管控、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控。第四条 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行政事业机构财 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有关员工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 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批核准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 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

3、定建立并实施机构内部会计监督规章制度 规章;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 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控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责任公司有关员工作调动或 者离职,必须与接管有关员工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 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任人和财会主 管有关员工办理交接手续,由机构负责任人监交,必要时上 级机构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有关员工办理交接手 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任人监交。财务会计有关员工短 期离职,应由机构

4、负责任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机构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机构 负责任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会计机构、 会计有关员工对本机构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机构财务监督是指机构根据国 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对本机构及 下级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批核准、检查的行为。有关内容 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 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控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 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机构应 建

5、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机构预算的编制应当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和机构事业 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 收支平衡”的原则。机构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 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 批准的本次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本次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机构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机构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 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 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有关内容是:1、机构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机构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控。2、是否依法

6、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 收费政策和管控规章制度规章: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 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 入财政专户管控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 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4、机构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 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 机构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机构 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控是行政事业机 构财务管控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有关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 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 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

7、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 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 施。3、基建或本次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 否划清,有无基建或本次项目支出挤占机构经费,或机构经 费有无列入基建或本次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 出,有无由机构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机构经费支出与 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本次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本次项目列入机 构经费支出的现象。4、事业机构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 或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 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控相关要求和措施的 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8、: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 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 象;有无违反现金管控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2、各种应收及预货款支付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 无本机构资金被其他机构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 无本机构无故拖欠外机构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 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 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质量验收、入库、 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规章制度规章是否健全,有无管 控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

9、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 被盗的情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 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 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机构资产的问题发 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 本机构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 公示等规章制度规章,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有关员工 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机构 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 监督。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机

10、构 部门或科室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机构相关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 职,必须经同级审计机构部门或科室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机构。行政事 业机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 照本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任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务管控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机 构部门或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机构财务监 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控第五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机构部 门或科室预算,报同级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按法定程序审批 核准、报批。机构部门或科室预算由收入预算、支

11、出预算组 成。第六条 行政事业机构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 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机构 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 或少列。行政事业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 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二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控的预算外资金 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控,并及时缴入国库 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机构坐支、挪用。第七条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机 构部门或科室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有关员工经费和公用 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有关员工支出、日常公用支

12、出、对个人 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有关员工支出预算的编制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 的本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 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 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 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机构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 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 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 项。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用款计划和本次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 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加强对本级

13、财政预算安排的 本次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控,建立健全本次项目的 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质量验收规章制度规章,保证本 次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本次项目管控,专款 专用,不得虚列本次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 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机构应建立 专项资金绩效考察评价规章制度规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规章 制度规章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规章制度规章,完善内部 支出管控,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机构运行成本。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 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

14、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 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控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机构的相关货物购置、工程(含维 修)和服务本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 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 和服务良好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有 关员工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 订采购合约:5、与

15、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控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 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控 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机构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控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机构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机构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工程款、暂(预)货款支付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控办法和现

16、金管控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关要求实 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 付。第十七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 控,机构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 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 行存款和现金应由机构专人负责任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机构“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 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 类账”应分别由机构出纳、会计管控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 管。第十八条机构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 法方式管控。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控。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

17、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 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 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 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 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规章 制度规章。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 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 相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控权限过于集中,机构 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 式”管控模式。第五章资产管控第二十

18、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机构占有或使用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 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机构必须依法管 控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维护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机构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 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控,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 用等项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 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机构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控。 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19、固定资产等类型。机构应按照固 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控规 章制度规章,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 产。机构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尽记载固定资产的 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 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 产流失。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机构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 或无偿交由与机构无关的经营机构使用。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机构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 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 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和财政机构部门或 科室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

20、于固 定资产的更新。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机构在维持本机构事业正常发 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 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机构 部门或科室审批核准后报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批准。投资取 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机构预算管控。任何机构不得将国家 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 使用。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 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 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机构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 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机构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 作应当在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财政机构

21、部门或科室、审计 机构部门或科室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 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 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 接收、调拨、划转和管控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机构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 构、配备会计有关员工,负责任对本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统 一管控和核算。机构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机构部门或科室 或机构不得脱离机构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 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有关员工,必须取得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 机构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有关员工,必 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

22、何理由发生会计、出 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机构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 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机构负责任人对本 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任。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规章制度规章和会计集中核算, 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控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 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 步完善核算规章制度规章,加强资金管控。纳入会计集中核 算机构管控的机构,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机构会计集中核 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控,加 强对机构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控,防止国家资 产、资金流失和浪费。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机构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控 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有关员工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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