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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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22) 514号成文日期:2022-05-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号)1和84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22号)8的4有4关规定, 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 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22)

2、 438号成文日期:2022-05-12 字体:【大】【中】【小】黑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号8) 4 收悉。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 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1、股分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 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规定:股分制企业用赢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 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7、关于

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 或者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函 2005319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份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资本公积。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

4、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分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 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分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固然要按评 估重新建张了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固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注册税务师讲义如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3 .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4 .股分制改造中资产评估

5、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8年5月15日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者股分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 评 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 责代扣代

6、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分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分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 公税金分配个人所得部份,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分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71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1997-12-25实施时间:1997-12-2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分制企业

7、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分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分制企业用赢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 个人所得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分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 履行扣缴义务。对照分析资产评估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

8、估增 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不得扣 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实逐 年调整,二是综合调整。这两种方法由企业自己选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案一经 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两种方法对照运用据实逐年调整是通过每年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费用,与 按原账面原价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费用的差额进行调整的。该方法准确,符合配 比原则,但计算复杂,工作量较大。综合调整是将评估增值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来进行调 整的,该方法操作简单,但不够准确,也不符合配比原则,若将二者结合起来

9、,根据不同 的调整项目选取与之相配合的调整方法,既可减少工作量,也不会影响调整结果的准确性, 下面就这一观点,举例说明其账务处理。例:甲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原材料增值 万元,机 器设备等评估净增值 万元,厂房建造物评估净增值 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万 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评估后已调整相应资产账户的金额,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已折成股分。下面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借:原材料400000固定资产 3000000无形资产00000贷:资本公积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16080000递延税款 920000在会计核算时,评估增

10、值部份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份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份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企业 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借:递延税款 92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2000借:资本公积一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1608000贷: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6080003.设企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税法规定需要分别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 旧或者摊销的费用大于按原账面原值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后的差额。第一年计 算结果分别为:假设原材料差额5万元。机器设备等差

11、额37.5万元,厂房建造物的差额 是110万元,无形资产的差额是5万元。则第一年的调整总额为5+3 .5.5+11万0二元18, 0调 整的递延税款额为180X33%=59.4万元。调整分录为:借:递延税款594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94000借:资本公积一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1206000贷: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206000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综合调整法简便,但计算不够准确,据实逐年调整法准确,但过于繁杂。两种方法结合运用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增值,可根据不同的调整项目,分别选取与之 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对.于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类项目,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增值额通常在一年摆布就可摊完

12、, 采用据实逐年调整摊销差额比较容易计算,调整结果准确,且符合配比原则。对.于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项资产,其折旧年限摊销期普通在0年摆布,故其在评 估增值中所占的数量不少,但金额普通不大,逐年计算工作量较大,又因其折旧年限或者摊 销期与综合调整要求的最长不超过0年基本吻合,可采用综合调整,计算简单,其结果也 基本符合配比原则。3.对于房屋和建造物这种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往往超过0年,折旧年限普通也为0 年,其在资产评估中往往增值额较大,但所占数量却不是不少,采用据实逐年调整工作量不 会很大,且核算准确。若采用综合调整,其增值额在0年摊完,每年摊销额过大,势必增加 改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

13、股分制改造的进行。例接例:存货据实逐年调整,差额为 万元,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项目综合调整,其摊销期大部份在 至 年之间可 以选取摊销期.年,摊销额为(300+60.二万元。房屋、建造物据实逐年调整,差额为万0元。调整的总差额为万 也二,递延3税款差额为万3元X33%=60.39万元。账务处理为:借:递延税款603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03900借:资本公积一一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100贷: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100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综合调整法与根据实际逐年调整法的递延税款差额为9.9.二万元9.。而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计算的递延税款差额为60. 399. =0.99元。因此

14、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使调整结果准确、调整方法简便, 以提高工作质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 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普通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 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 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 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普通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 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

15、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 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者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 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分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 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 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 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 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

16、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 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再也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 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对照规定,很显然贵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了,但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情况, 因此你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思量,如果办公用房评估一次,你调一次 账,那同理你公司其他资产也可以评估,也可以调账,其他企业也可以不断地对自己的资产 评估,调账,再评估,再调账,这样,会不断膨化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 严重的。相关连接:评估增值如何调帐,如何纳税(-)原则规定(具体参见财会字(199

17、8) 66号、16号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增值部份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普通认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 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对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允许,也可列入股分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分。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 承担的,应借记“对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者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 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

18、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份原评估确认的差额,再也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份则 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二)具体处理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份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资本公积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X所得税税率)2、计提折旧、使用或者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份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1、将评估价值入

19、帐时: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资本公积。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分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 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分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固然要按评 估重新建张了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固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注册税务师讲义如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

20、税所得额2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3 .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4 .股分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 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分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 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 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 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 买企业各项资

21、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 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再也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 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对照规定,很显然贵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了,但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情况, 因此你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思量,如果办公用房评估一次,你调一次 账,那同理你公司其他资产也可以评估,也可以调账,其他企业也可以不断地对自己的资产 评估,调账,再评估,再调账,这样,会不断膨化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 严重的。相关连接:评估

22、增值如何调帐,如何纳税(一)原则规定(具体参见财会字(1998) 66号、16号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增值部份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 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者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普通认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 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对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允许,也可列入股分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分。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 承担的,应借记“对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者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 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份原评估确认的差额,再也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份则 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二)具体处理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份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资本公积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X所得税税率)2、计提折旧、使用或者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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