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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2号令 现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治理,健全国有资产根底治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展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晰或者
2、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晰、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准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根据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向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宅、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宅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全部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状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宅或者法定代表人转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转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