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_中级经济法-10页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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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 一 章 考 点 一 经 济 法 渊 源渊 源(形 式)制 定 机 关 注 意 要 点 名 称宪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本、最 高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法法 规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条 例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人 大 及 常 委 会省;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地 方 条 例规 章部 门 规 章国 务 院 各 部 委、人 民 银 行、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 办 法地 方 政 府 规 章“地 方”人 民 政 府省;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地 方 办 法民 族 自 治 地 方 自 治 条例 和

2、单 行 条 例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司 法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非“判 决 书”国 际 条 约、协 定效 力 排 序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同 级 和 下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考 点 二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判 定 标 准 年 龄+智 力 或 精 神 状 态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不 满 8 周 岁(8)“不 能”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包 括8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8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 8 周 岁

3、(8 且 1 8)“不 能 完 全”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成 年 人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年 满 1 8 周 岁(1 8)1 6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以 自 己 的 劳 动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1 6 且 1 8)考 点 三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与 中 断中 止(客 观 因 素)(1)不 可 抗 力(2)权 利 被 侵 害 的 无(限 制)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没 有 法 定 代理 人,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丧 失 代 理 权、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3)继 承 开 始 后 未 确 定 继 承 人 或 遗 产 管 理

4、 人;(4)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或 其 他 人 控 制 无 法 主 张 权 利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 个 月内。提 示:自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之 日 起 满 6 个 月,诉 讼 时 效 届满。中 断(主 观 因 素)(1)权 利 人 向 义 务 人 提 出 履 行 请 求;(2)义 务 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3)权 利 人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4)与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仲 裁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的 其 他 情 形诉 讼 时 效 进 行 中2考 点 一 公 司 设 立 条 件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5、有 限 公 司方 式 发 起 设 立 发 起 或 募 集 设 立(发 起 人)期 限 发 起 设 立;募 集 设 立人 数 1-5 0 人 2-2 0 0 人 为,半 数 以 上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资 本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发 起 设 立 为 认 购 的 股 本;募 集 设 立 为 实 收 股 本组 织 应 设 股 东 会、可 设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设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考 点 二 股 东 抽 逃 出 资(1)对 内(对 公 司 和 公 司 其 他 股 东)责 任 承 担返 还 出 资 本 息与 被 告 股 东 承

6、 担 连带 责 任“协 助”抽 逃 出 资 的 其 他 对 此 承 担【提 示】抽 逃 出 资 时,只 有“协 助 者”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不 包 括股 东 权 利 限 制公 司 根 据 章 程 或 股 东 会 决 议 对 其“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新 股 优 先 认 购 权、剩 余 财 产 分 配 请 求 权”等 股东 权 利 作 出 相 应 的 有 效解 除 股 东 资 格股 东 经 公 司 缴 纳,在 合 理 期 间 内 仍 未 缴 纳,公 司 可 以 以 股 东 会 决 议该 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注 意】解 除 股 东 资 格 的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出 资

7、的 股 东,不 适 用 于 出 资 的 股 东(2)对 外(对 债 权 人)责 任 承 担 在“抽 逃 出 资 本 息 范 围 内”,对“公 司 债 务 不 能 清 偿 的 部 分”承 担“补 充 赔 偿 责 任”与 被 告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协 助”抽 逃 出 资 的 其 他“股 东、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实 际 控 制 人”对 此 承 担考 点 三 组 织 机 构 的 职 权股 东(大)会(1)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方 针”和 投 资“计 划”;(2)选 举 和 更 换“非 由 职 工 代 表”担 任 的 董 事、监 事,决 定 有 关 董 事、监 事 的

8、 报 酬 事 项;(3)重 大 事 件 的 审 议 批 准 权。董 事 会(2 项)执 行+(4 项)制 订+(4 项)决 定(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及 其 报 酬;)监 事 会(1)监 督、建 议 权;(2)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会,列 席 董 事 会;(3)向 股 东(大)会 会 议提 出 提 案。【提 示】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可 提 议 召 开考 点 四 公 司“董、监、高”资 格 与 义 务1.不 得 担 任 董 监 高 的 情 形:无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大 额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经 济 犯 罪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破

9、 产 清 算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未 逾 3 年;吊 销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未 逾 3 年。2.“董、高”(8 项)忠 实 义 务,违 反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以 公 司 财 产 为 他 人 担 保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经“股 东(大)会 或 董 事 会”同 意与 本 公 司 交 易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经“股 东(大)会”同 意自 营 同 类 业 务 经“股 东(大)会”同 意3考 点 一 合 伙 人 认 缴 或 者 实 缴 的 出 资方 式可 以 用 货 币、实 物、知 识 产 权、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资,也

10、 可 以 用 资【注】只 有 普 通 合 伙 人 可 以 劳 务 出 资,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劳 务 出 资估 价 劳 务 出 资:协 商 确 定 并 载 明;其 他 出 资:协 商 确 定 或 评 估期 限 约 定:认 缴 或 实 缴 出 资(可 以 分 期)数 额 约 定:没 有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考 点 二 合 伙 企 业 与 第 三 人 的 关 系1.合 伙 企 业 对 外 代 表 权 的 限 制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以 及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权 利 的 限 制,三 人。2.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清 偿(先 企 业 后

11、个 人,对 外 连 带,对 内 按 份)(1)合 伙 企 业 对 其 债 务,以 其 全 部 财 产 进 行 清 偿。(2)合 伙 企 业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合 伙 人 承 担。(3)合 伙 人 由 于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清 偿 数 额 超 过 分 担 比 例 的,有 权 向 其 他 合 伙 人 追 偿。3.合 伙 人 的 债 务 清 偿(1)合 伙 人 发 生 与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相 关 债 权 人 以 其 债 权 抵 销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也代 位 行 使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2)合 伙 人 的 自

12、 有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其 与 合 伙 企 业 无 关 的 债 务 的,该 合 伙 人 以 其 从 合 伙 企 业 中 分 取 的 收益 用 于 清 偿;债 权 人 依 法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3)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份 额 时,应 当 全 体 合 伙 人,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1.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由 2 个 以 上 5 0 个 以 下 合 伙 人 设 立;但 是,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2有 限 合 伙 企 业

13、仅 剩 有 限 合 伙 人 的,应 当 解 散;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仅 剩 普 通 合 伙 人 的,应 当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提 示】国 有 独 资 公 司、国 有 企 业、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为 普 通 合 伙 人,可 以 成为 有 限 合 伙 人。3.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中 应 当 标 明 字 样。4.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劳 务 出 资。5.有 限 合 伙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未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的,应 当 承 担 补 缴 义 务,并

14、对 其 他合 伙 人 承 担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普 通 合 伙 人关 联 交 易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同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有 约定 的 除 外)合 伙 人 不 得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有 约 定 或 全 体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除 外(竞 业 禁 止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自 营 或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有 限 合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合 伙 人 不 得 自 营 或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合 伙 企 业 相竞 争 的 业 务出 质有 限

15、 合 伙 人 可 以 将 其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出 质;约 定 的 除 外。()普 通 合 伙 人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对 外 转 让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有 限 合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应 提 前 3 0 日 通 知 其 他 合 伙人。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普 通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的 人 转 让 财 产 份 额 时,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4考 点 一

16、特 殊 的 登 记 制 度首 次 登 记不 动 产 权 利 第 一 次 登 记,未 办 理 不 动 产 首 次 登 记 的,除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外,不 得 办 理不 动 产 其 他 类 型 登 记变 更 登 记登 记 事 项 变 更【提 示】同 一 权 利 人 分 割 或 者 合 并 不 动 产 的;共 有 性 质 发 生 变 更 的转 移 登 记权 利 在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转 移【提 示】共 有 人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以 及 共 有 不 动 产 份 额 变 化 的更 正 登 记权 利 人 书 面 同 意 更 正异 议 登 记权 利 人 不 同 意 更

17、 正,可 以 申 请 异 议 登 记:(1)申 请 人 在 异 议 登 记 1 5 日 内 不 起 诉,登 记 失 效(2)不 能 阻 止 物 权 变 动,但 受 让 人 不 可 善 意 取 得(3)向 申 请 人 请 求 损 害 赔 偿预 告 登 记目 的:保 障 将 来 实 现 物 权(1)未 经 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同 意,处 分 该 不 动 产,不 发 生 物 权 效 力。(2)债 权 消 灭(协 议 被 认 定 无 效、被 撤 销、被 解 除;权 利 人 放 弃 债 权)或 者 自 能 够 进 行 不 动 产 登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未 申 请 登 记 的,预

18、告 登 记 失 效【提 示】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预 告 登 记:(1)预 购 商 品 房(2)以 预 购 商 品 房 设 定 抵 押(3)房 屋 所 有 权 转 让、抵 押(4)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考 点 二 善 意 取 得 制 度构 成 要 件(1)依 法 律 行 为 转 让 所 有 权【提 示】基 于 事 实 行 为、公 法 行 为 和 直 接 基 于 法 律 规 定 而 发 生 的 物 权 变 动,不 存 在 善 意 取 得 的 问 题(2)转 让 人 无 处 分 权(一 步 错 步 步 错)(3)受 让 人 受 让 该

19、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时 是 善 意(不 知 情 且 无 重 大 过 失)(4)以 合 理 价 格 转 让(无 偿 转 让,不 构 成 善 意 取 得)(5)转 让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登 记 的 已 经 登 记,不 需 要 登 记 的 已 经 交 付 给 受 让 人(物权 变 动 公 示 手 续 已 经 完 成)(6)转 让 人 基 于 真 权 利 人 意 思 合 法 占 有 标 的 物【提 示】非 基 于 真 权 利 人 意 思 而 占 有 之 物,称 脱 手 物,如 遗 失 物、盗 窃 物,不 构 成 善 意 取 得(7)转 让 合 同

20、有 效【提 示】转 让 合 同 被 认 定 无 效 或 被 撤 销,标 的 物 受 让 人 均 不 得 主 张 善 意 取 得法 律 后 果(1)受 让 人 依 照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规 定 取 得 所 有 权(2)原 权 利 人 有 权 向 无 处 分 权 人 请 求 赔 偿 损 失5考 点 一 代 位 权 V S 撤 销 权行 使 条 件“怠 于 行 使”到 期 债 权 主 动“放 弃”债 权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是 否 到 期 到 期 可 以 到 期,也 可 以 不 到 期被 告 次 债 务 人 债 务 人债 权 人 是 否 享 有 优 先 受 偿的 权 利有 优 先 权 无

21、 优 先 权费 用 由 谁 负 担诉 讼 费 用 由 次 债 务 人 负 担,其 他必 要 费 用 则 由 债 务 人 承 担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所 支 付 的 律 师 代 理 费、差 旅费 等 合 理 费 用,由 债 务 人 负 担;第 三 人 有 过 错的,应 当 适 当 分 担【解 释】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 身 的 债 权,是 指 基 于 扶 养 关 系、抚 养 关 系、赡 养 关 系、继 承 关 系 产 生 的 给 予 请 求 权 和劳 动 报 酬、退 休 金、养 老 金、抚 恤 金、安 置 费、人 寿 保 险、人 身 伤 害 赔 偿 请 求 权。考 点 二 保 证

22、方 式(1)方 式:一 般 保 证有 先 后:有 先 诉 抗 辩 权。【提 示】保 证 人 不 得 行 使 先 诉 抗 辩 权:债 务 人 住 所 变 更,致 使 债 权 人 要 求 其 履 行 债 务 发生 重 大 困 难 的;债 务 人 破 产 案 件,中 止 执 行 程 序;债 权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足 以 履 行 全 部 债 务 活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书 面 形 式 放 弃 先 诉 抗 辩 权。连 带 保 证(2)共 同 保 证:按 份 共 同 和 连 带 共 同。(3)共 同 担 保(人 保+物 保):有 约 定 按 约 定;没 有

23、约 定:主 债 务 人 提 供:先 物 后 人;第 三 人 提 供:或 物或 人,追 偿 只 能 找 债 务 人。考 点 三 民 间 借 贷 的 利 息 与 利 率利 息约 定 不 明,区 分 处 理:(1)自 然 人 借 款:视 为 无 息。(2)其 他 民 间 借 贷:结 合 合 同 内 容,并 根 据 当 地 或 者 当 事 人 的 交 易 方 式、交 易 习 惯、市 场 利 率 等 因 素 确 定 利 息。利 率(1)不 超 过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四 倍:。(2)超 过 本 息 和 的:逾 期 利 率(1)有 约 定 按 约 定,但 不 超 过 一 年 期 贷

24、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四 倍;(2)未 约 定,分 情 况 处 理:既 未 约 定 借 期 利 率,又 未 约 定 逾 期 利 率:可 主 张 逾 期 利 息。约 定 了 借 期 利 率,未 约 定 逾 期 利 息:逾 期 按 借 期 利 率 计 算。考 点 一 证 券 发 行 的 分 类分 类 标 准 类 型5根 据 发 行 对 象 公 开 发 行(1)看 对 象:向 对 象 发 行,如 通 过 随 机 打 电 话 的 方 式 确 定 投 资 者。(2)看 人 数: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证 券 累 计 超 过 二 百 人,向 发 行,人 数6(大 于 2 0 0)如 机 构 投

25、 资 者 等。【注】但 依 法 实 施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员 工 人 数 不 计 算 在 内(2 0 2 0 新 增)。(3)看 方 式:(广 告、公 开 劝 诱 等)发 行。非 公 开 私 募 发 行:特 定 对 象 不 超 过 2 0 0 人按 发 行 价 格 与 证 券票 面 金 额 的 关 系溢 价 发 行 发 行 价 格 证 券 票 面 金 额平 价 发 行 发 行 价 格 证 券 票 面 金 额折 价 发 行 发 行 价 格 证 券 票 面 金 额(我 国 不 允 许 折 价 发 行 股 票)考 点 二 合 格 投 资 者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26、 低于 1 0 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的 单位 和 个 人 净 资 产 单 位;金 融 资 产 的 个 人。视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社 会 保 障 基 金、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依 法 设 立 并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投 资 计 划;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考 点 三 保 险 代 理 人 与 保 险 经 纪 人1.保 险 代 理 人(1)保 险 代 理 人 是“的 代 理 人。

27、保 险 代 理 人 接 受 保 险 人 的 委 托,以 保 险 人 的 名 义,在 保 险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理 保 险 人 进行 保 险 业 务。保 险 代 理 人 的 保 险 代 理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由 承 担。(2)保 险 代 理 人。保 险 代 理 人 没 有 代 理 权、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保 险 人 的 名 义 订 立 合 同,使 投 保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有 代理 权 的,(适 用 表 见 代 理 规 定)。(3)保 险 代 理 人 可 以 是 单 位,【注 意】“保 险 代 理 人 在 代 为 办

28、理“”时,不 得 同 时 接 受 保 险 人 的 委 托。2.保 险 经 纪 人(1)是“”独 立 实 施 保 险 经 纪 行 为。【解 释】保 险 经 纪 人 既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也 不 是 任 何 一 方 的 代 理 人,它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的 经 营 组 织,。(2)代 表 从 事 保 险 经 纪 行 为,应 当 按 照 投 保 人 的 指 示 和 要 求 行 事,维 护(3)可 以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佣 金 一 般 由“【注 意】保 险 经 纪 机 构“”向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双 方 收 取 佣 金。(4)是 专 门 从 事

29、保 险 经 纪 活 动 的1.代 位 求 偿 权 的 行 使(1)保 险 人 代 位 求 偿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应 自 其 位 求 偿 权 之 日 起 算。(2)”应 以“的 名 义 行 使 保 险 代 位 求 偿 权。(3)除 被 保 险 人 的 或 者 其 组 成 人 员 对 保 险 标 的 损 害 而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外,保 险 人“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考 点 五 票 据 权 利 的 消 灭票 据 对 象 起 点 时 间6:商 业 汇 票出 票 人、承 兑 人(包 括 付 款 请 求 权 和 追 索权):商 业(银 行)汇票、本 票出 票 人

30、支 票 出 票 人 出 票 日追 索 权 前 手(不 包 括 出 票 人、承 兑 人)被 拒 绝 承 兑 或 被 拒 绝 付 款 日再 追 索 权 前 手(不 包 括 出 票 人、承 兑 人)清 偿 日 或 被 提 起 诉 讼 日考 点 六 汇 票 的 承 兑1.见 票 即 付 的 汇 票2.提 示 承 兑定 日 付 款 或 者 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汇 票“承 兑。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自 出 票 日 起“1 个 月 内”提 示 承 兑。【提 示】如 果 持 票 人 超 过 法 定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的,即 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3.记 载 事

31、 项绝 对 记 载 事 项 字 样 以 及 签 章相 对 记 载 事 项承 兑 日 期:未 记 载 承 兑 日 期,则 以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汇 票 之 日 起 的 第 为 承 兑 日期【提 示】“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应 当 在 承 兑 时 记 载 付 款 日 期。4.付 款 人 承 兑 汇 票,不 能 附 有 条 件;考 点 七 汇 票 的 保 证绝 对 记 载 事 项 表 明 的 字 样;保 证 人 签 章。相 对 记 载 事 项(1)被 保 证 人 的 名 称:未 记 载 的,已 承 兑 的 汇 票();未 承 兑 的 汇 票()(2)保 证 日 期:未

32、记 载 的,为 保 证 日 期。考 点 八 提 示 付 款 期(1)商 业 汇 票远 期 票 据见 票 即 付(2)银 行 汇 票(3)银 行 本 票(4)支 票考 点 九 信 托 的 分 类信 托 的 种 类 可 根 据 形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不 同 的 划 分:按 信 托 关 系 建 立 的 方 式 可 分 为:任 意 信 托 和 法 定 信 托;按 委 托 人 或 受 托 人 的 性 质 不 同 分 为:法 人 信 托 和 个 人 信 托;按 受 益 对 象 的 目 的 不 同 分 为:私 益 信 托 和 公 益 信 托;按 受 益 对 象 是 否 是 委 托 人 分 为:自 益

33、信 托 和 他 益 信 托;按 信 托 事 项 的 性 质 不 同 可 分 为:商 事 信 托 和 民 事 信 托;按 信 托 目 的 不 同 可 分 为:担 保 信 托 和 管 理 信 托、处 理 信 托、管 理 与 处 理 信 托;按 信 托 涉 及 的 地 域 可 分 为:国 内 信 托 和 国 际 信 托;按 信 托 财 产 的 不 同 可 分 为:资 金 信 托、动 产 信 托、不 动 产 信 托、其 他 财 产 信 托 等;按 委 托 人 数 量 不 同 可 分 为:单 一 信 托 和 集 合 信 托;信 托 产 品 按 投 资 方 式 分 类 主 要 有:信 托 产 品 可 按

34、照 投 资 方 式 分 类 为:信 托 贷 款 类:将 信 托 资 金 以 受 托 人(信 托 公 司)的 名 义 给 项 目 公 司 发 放 贷 款。权 益 投 资 类:将 信 托 资 金 投 资 于 能 带 来 稳 定 现 金 流 的 权 益。证 券 投 资 类:将 信 托 资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包 括 一 级 市 场、二 级 市 场,定 向 增 发 等 证 券 投 资 类 产 品 受 托 人 一 般会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进 行 管 理。78股 权 投 资 类:将 信 托 资 金 以 受 托 人 的 名 义 对 项 目 公 司 进 行 股 权 投 资,通 过 股 权 增

35、 值、分 红 或 溢 价 回 购 等 获 得 收。组 合 运 用 类:受 托 人 将 信 托 资 金 以 股 权 投 资、权 益 投 资、贷 款 等 方 式 组 合 运 用 于 项 目 公 司。考 点 一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监 事 兼 职 限 制国 有 独 资 企 业、国 有 独 资 公 司(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同 意 不 得 在 职不 得 兼 任经 理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股 东 会、股 东 大 会 同 意不 得 在 经 营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考 点 二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36、转 让审 批涉 及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内 部 或 特 定 行 业 的 资 产 转 让,确 需 在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国 有 实 际 控 制 企 业 之 间 非 公 开转 让 的,由 转 让 方“”审 核 批 准。公 告 期转 让 底 价 的 资 产 转 让 项 目,信 息 公 告 期 应转 让 底 价 的 资 产 转 让 项 目,信 息 公 告 期 应考 点 三 政 府 采 购 方 式公 开 招 标(不 特 定)(1)政 府 采 购 的 主 要 方 式。(2)自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邀 请 招 标(随 机 邀 请 3

37、 家 以上)(1)具 有 特 殊 性,只 能 从 有 限 范 围 的 供 应 商 处 采 购;(2)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总 价 值 的 比 例 过 大。竞 争 性 谈 判(不 少 于 3 家)(1)招 标 后 没 有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或 重 新 招 标 未 能 成 立;(2)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具 体 要 求;(3)采 用 招 标 所 需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要;(4)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单 一 来 源 采 购(1 家)(1)只 能 从 唯 一 供 应 商 处 采 购;(2)发 生 不 可 预 见 的 紧 急 情 况 无 法 从 其 他 供 应 商 处 采 购;(3)必 须 保 证 原 有 采 购 项 目 一 致 性 或 服 务 配 套 的 要 求,需 要 继 续 从 原 供 应 商 处 添 购,且 添 购 资 金 总 额询 价(3 家 以 上)采 购 的 货 物 规 格、标 准 统 一、现 货 货 源 充 足 且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较 小 的 采 购 项 目。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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