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鱼跃龙门系列口袋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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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 鱼跃龙门系列口袋书红色字体加粗、着重号(历年出题考点-词眼) 紫色字体加粗、单下划线(高频考点)蓝色字体加粗(一般考点、口诀、拓展内容等) 绿色字体加粗(历年真题年份、题型)第一章 总论考点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考点2: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典型举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

2、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有无对价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是否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商品零售合同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从)从法律行为考点3: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类标准实施法律行为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有效;(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已经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有效。【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考点4: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不确定)【解释】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将来发生;(2)不确定的事实

4、;(3)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合法。【解释】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注意】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必然到来)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考点5:几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法律行为的类型:1、有效的法律行为2、无效的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合法)2、无效的民法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不真实)(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合法)【注意】自始无效、自然无效、绝对无效。【解释】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可撤销的民法法律行为(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注意】欺诈、胁迫只有“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有撤销权;重大误

6、解双方均有撤销权。(4)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5)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欺诈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效力待定的民法法律行为(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

7、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注意】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考点6:代理1、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8、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注意】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总结】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注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权的滥用(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9、【总结】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注意】前两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种情形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注意】何为“有理由”?(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

10、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善意)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考点7:仲裁【注意】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2、民事诉讼3、行政复议4、行政诉讼1、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不受法院干预)(4)一裁终局原则【注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解释】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11、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解释】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注意】不可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财产性纠纷);(2)行政争议(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注意】可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农村土地

12、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机构(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

13、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6、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注意】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注意】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

14、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提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7、仲裁裁决(1)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自作出生效)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仲裁裁决法定撤销情形

15、: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考点8: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婚姻、继承、收养、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2)商事案件(3)劳动争议案件(4)非讼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2、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3人)独任制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1人)【注意】回

16、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2)公开审判制度原则上:公开审理、公开判决。【注意】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解释】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3)两审

17、终审制度上诉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

18、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列举)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纠纷类型法院管辖地(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4、

19、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2)简易之处:内容开庭方式便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传唤、通知、送达方式简便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审判简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

20、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4)小额诉讼程序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注意】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

21、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解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考点9:诉讼时效1、诉论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注意】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效的其他请求权。【注意】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2、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诉讼时效有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20年的长期时效。(1)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年: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2)期间性质不同3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注意】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1)1年海上货运运输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

23、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2)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6章)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情形诉讼时效起算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起算约定履行期限之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情形诉讼时效

24、起算点不作为义务之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届至之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5、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解释】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到6个月。【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客观因素)

25、(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6、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主观因素)(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3

26、)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注意】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

27、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考点10:行政复议1、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1)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如:降级、撤职、记过、开除)(2)抽象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3)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2、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形式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链接】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

28、的仲裁协议。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收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注意】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期限(60日+3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

29、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链接】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考点11:行政诉讼1、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如国务院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管辖法院具体规定(一审行政案件)一般

30、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特殊情况中级人民法院(1)对国务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地域管辖案件管辖法院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3、起诉期限与受理起诉期限先议后诉公民、法人或者其

31、他组织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最长诉讼时效:(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审理与判决(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2)上诉期限(2个不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32、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考点1:公司的种类分类标准(常考)种类解释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

33、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公司法: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考点2: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1、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1)名称;(2)主体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5)注册资本;(6)法定代表人;(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备案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1

34、)章程;(2)经营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4)认缴的出资数额;(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公司登记联络员;(7)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4、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选1)5、公司成立时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6、营业执

35、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8、歇业登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2)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3)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9、注销登记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

36、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考点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有上限无下限)出资设立。(1-50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股东出资方式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出资:土地所有权、非法财产(如毒品)、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解释】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

37、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解释】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非法财产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2)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38、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以划拨土地、设立担保的土地出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4)已交付未过户、已过户未交付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

39、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点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未尽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该股东本人补足出资(本息)返还抽逃出资(本息)发起人股东连带责任(设立时股东+不分善恶)仅协助的股东“连带”董事、高管增资过程中未尽勤勉、忠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协助的董事、高管连带实际控制人协助的实际

40、控制人连带股权受让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知情+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未尽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点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权力机构)【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

4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4、股东会的召开(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按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5、股东会

42、的决议(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注意】对以上事项进行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考点6: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4)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43、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考点7: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1、监事会的

44、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链接】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少于5人。(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解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链接】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4)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5)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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