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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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鱼跃龙门系列口袋书红色字体加粗、着重号(历年出题考点红色字体加粗、着重号(历年出题考点-词眼)词眼)紫色字体加粗、单下划线紫色字体加粗、单下划线(高频考点)(高频考点)蓝色字体加粗(一般考点、口诀、拓展内容等)蓝色字体加粗(一般考点、口诀、拓展内容等)绿色字体加粗(历年真题年份、题型)绿色字体加粗(历年真题年份、题型)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考点考点 1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记忆口诀:记忆口诀:专车(策)兼(鉴)职(咨)两代查:专车(策)兼(鉴)职(咨)两代查考点考点 2 2: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涉税专业

2、服务的特点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包括: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考点考点 3 3: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1.报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实名信息。2.未按要求报送处罚2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1.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2.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3.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4.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三、涉税专

3、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1.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3.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总分自己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1)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2)也

4、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考点考点 4 4:业务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报送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送时间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3信息。考点考点 5 5:信用评价信用评价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

5、息。2.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3.信息公开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2)涉税服务失信名录。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5.信用等级评价评价主体评价主体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时间评价时间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注】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

6、评价范围。积分方式积分方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评价周期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评分机制评分机制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 7 70 0分分计算。6.信用等级标准等级等级积分积分TSC5 5级信用积分 400 分以上(400X5 500)TSC4 4级信用积分 300 分以上不满 400 分(300X4 400)T

7、SC3 3级信用积分 200 分以上不满 300 分(200X3 300)TSC2 2级信用积分 100 分以上不满 200 分(100X2 200)TSC1 1级信用积分不满 100 分(1 100)【记忆方法】看上限【记忆方法】看上限7.信用失信名录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 2 年,到期自动解除。8.信用评价的应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级管理措施管理措施TSC5TSC5 级级税务机关采取激励措施:4(优秀)(优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

8、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TSC4TSC4 级、级、TSC3TSC3 级(合格)级(合格)税务机关实施正常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TSC2TSC2 级、级、TSC1TSC1 级(不及格)级(不及格)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9.

9、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1)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2)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3)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10.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11.个人信用积分记录规则12.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积分处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13.信用复核机制复核类型复核类型申请时间申请时间复核工作完成时间复核工作完成

10、时间信用积分信用积分、信用等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级和执业负面记录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30 个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5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 1212 个月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列入涉税服务失列入涉税服务失信信名录名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之日起 1010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1010 个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11、,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考点考点 6 6:税务师税务师一、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一、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1.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2.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和税收政策研讨,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4.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5.委托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代表委托人与税务机关协商。6.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标准,通过执行规定的审核鉴别程

12、序,对委托方涉税事项真实性或合法性进行职业判断,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结论。7.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委托方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为委托方取得合法的税收经济利益。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1.诚信2.独立3.客观公正4.专业胜任能力5.保密记忆口诀:记忆口诀:成功(公)胜利(立)靠保密考点考点 7 7: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一、税务师事务所概述一、税务师事务所概述6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一)登记(一)登记(20+2020+20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1.省税务

13、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提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2.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3.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二)变更(二)变更(20+1520+15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

1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2.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三)注销(三)注销1.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2.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考点考点 8 8: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1.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加强本机构信用管理承担责任。2.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

15、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3.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74.涉税服务人员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5.舞弊是指委托人为获取税收利益采用逃避或欺骗手段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6.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7.业务质量复核是指项目组内部人员之间对工作结果进行的复核。8.业务监控质量控制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的过

16、程。业务质量监控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9.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1)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 90 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2)业务档案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3)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第二章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考点考点 1 1:税务登记及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登记及账簿凭证管理一、设立税务登记1.多证合一的企业: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2.其他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7、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以即时办结。二、变更税务登记适 用 范适 用 范 围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本的;时 限 要时 限 要 求:求:3 30 0日日内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变更登记之日起3030 日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

18、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30 日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30 日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适用适用范围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时 限 要时 限 要 求:求:1515 日内日内纳税人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

19、件。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总结】交钱交票清税证明注销8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终止之日起之日起1515 日内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注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四

20、、税务登记的管理1.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省内自行确定)有效期限为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期限与合同挂钩)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21、起 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7.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考点考点 2 2:行业专业发票:行业专业发票1.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2.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

22、运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提示】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考点考点 3 3: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1)基本联次:基本联次基本联次使用人使用人用途用途发票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丢失抵扣联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丢

23、失发票联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丢失发票联和同时丢失发票联和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9抵扣联抵扣联【提示】小规模纳税人也能自开专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以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目前尚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主要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

24、客运发票。(记记记记忆口诀:过客定门票忆口诀:过客定门票)考点考点 4 4:发票的领用、印制与保管:发票的领用、印制与保管一、首次申领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实实地地查查验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无需查验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10 万)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适当扩大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有各省税务机关确定。2.首次申领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10 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25、不超过 25 份(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50 份)二、后续申领发票1.名称变更或纳税识别号变更重新办理发票领用的各涉税事项。变更发行变更发行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注销发行注销发行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2.提高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加发票领用数量。税收风险税收风险供票及监管供票及监管税收风险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票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领取发票数

26、量领取发票数量A按需供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发票用量B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规定及时办理三、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纳税人根据用票大小选用相应的税控开票系统(企业端)。电子商务企业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满足大量集中开票需求;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电子发票开具及电子数据生成。102.领用增值税电子发票表现为发票赋号。四、发票印制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发票的保管、保存和缴销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

27、现丟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考点考点 5 5: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一、开具发票的范围(一)一般规定开票人开票人一般情形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二)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1.发票是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记载的经营业务金额是征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1)应开具增值税

28、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3.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3)建筑服务预收款(4)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5)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ETC 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ETC 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6)不征税自来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

29、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二、发票开具的要求(一)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列两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1)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2)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1.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

30、理;1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2.开具红字发票(1)纸质红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1、。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

32、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2)电子红票开具规定购买方取得电子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电子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电子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电子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

33、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三)差额征税发票开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在开具差额征税发票时,计算的税额系统自动填写于“税额”栏,全部含税价款与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填写于“金额”栏,“税率”显

34、示“*”。(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1.ETC 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 ETC 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通行费不征税发票12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 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通行费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通行费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试 点 地区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通行费不征税发票2.ETC 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

35、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通行费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试点地区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

36、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3.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按以下流程操作:(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37、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1.1.提供建筑劳务提供建筑劳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2.2.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3.3.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4.货物

38、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1)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2)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3)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5.5.单用途卡或多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用途卡结算销售款款(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6.6.保险公司代收保险公司代收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

39、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13车船税车船税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7.7.个人保险代理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人汇总代开(1)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2)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8.8.差额征税差额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开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

40、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差额征税”字样。9.9.异地代开不动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或建筑服务发票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考点考点 6 6: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1.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类型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丢设备丢设备纳

41、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不交非正常户不交税税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 种 比各 种 比对不符对不符系 统 比对不符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级 机关 比 对不符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走 逃 企业 进 销不符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

42、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2.申报抵扣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注】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注】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

43、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处理1.纳税信用 A 级以外的纳税人14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除另有规定)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除另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

44、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除另有规定)2.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1)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2)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3)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参照上述纳税信用等级 A 级以外的纳税人规定作相关处理。3.对异常增值税扣除

45、凭证的异议(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2)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考点考点 7 7:发票违章处理:发票违章处理一、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

46、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4.拆本使用发票的;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二、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处罚1.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2.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15三

47、、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1.满足条件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2)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2.抵扣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3.征税规定(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2)对购货方不以偷税(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不予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

48、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四、发票违章处理的其他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2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考点考点 8 8: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49、3.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各省税务机关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考点考点 9 9:纳税申报:纳税申报1.申报方式(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4)代理申报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

50、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5.延期申报考点考点 1010: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一、税收风险管理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1)对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2)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由纳税人自我检查、自我纠错,纳税人无须向税务机关作出回复16说明,税务机关也不另外采取其他干预措施)。(3)对中风险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4)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二、纳税评估1.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2.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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