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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海事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由案号当事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邮寄 送达 地址联系 电话收件人是否接 受电子 送达口是 口否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诉讼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 号码邮寄 送达 地址联系 电话收件人是否接 受电子 送达口是 口否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我已经阅读了本页背面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完全理解全部内容的含义,并 确认上述所填信息准确无误。我清楚并同意本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案先行调解、一审 二审、再审(含再审审查)、执行等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同时,确认优先适用 口当事人口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地址。口当事人 口诉讼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续表一一接下页大
2、连海事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 知 事 项续表一一接上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 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1、为了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 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邮寄送达地址。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如实提供确 切的电子送达地址;2、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本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3、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4、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 址;5、当事人拒绝
3、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 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6、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 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 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7、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本院以短信形式或电子邮箱形式发送电子送达签 名码,受送达人可凭签名码和预留的身份证号码在本院互联网上签收电子诉讼文 书;8、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 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 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 准。备注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仔细阅读表中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 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 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 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3、当事人 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 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