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读本考试答案(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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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 是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的 必 须 条 件 的 2017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试 题 及 答 案(肯 定 通 过)1.以 下 选 项 中,不 是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的 必 须 条 件 的 是(B.失 业 前 为 初 次 就 业)。2.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A.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3.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由 支 付 费 用 由(A.所

2、在 单 位)支 付。4.以 下 条 款 中,不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的 是(D.培 训、保 守 秘 密、补 充 保 险)5.关 于 复 核,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选 项 是(B.复 核 不 适 用 于 扣 减 福 利 待 遇 等 违 规 行 为)。6.以 下 情 形 中,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是(D 员 工 非 因 工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和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7.以 下 职 业 中,不 需 要 设 置 准 入 限 制 的 是(C.国 际 商 贸 谈 判 师

3、)8.以 下 人 员 中,具 有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权 的 是(C.民 营 企 业 高 管)。9.王 某 将 与 李 某 合 作 的 作 品 以 自 己 单 独 创 作 作 品 的 名 义 发 表,王 某 侵 犯 了 李 某 的(B.署 名 权)。10.以 下 合 同 中,不 能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是(C.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11.以 下 案 件 中,适 用 一 裁 终 局 的 是(AB)。A.追 讨 工 伤 医 疗 费 且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争 议 B.因 执 行 国 家 的 劳 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休 息

4、休 假、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发 生 的 争 议 12.以 下 劳 动 合 同 中,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有(C B)B.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C.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13.国 家 设 置 行 政 许 可 类 职 业 资 格 的 依 据 有(ABCD),A.国 务 院 决 定 B.行 政 法 规 C.法 律 D.行 业 协 会 规 定 14.对 于 违 反 效 劳 期 约 定 的 违 约 金,以 下 说 法 中 正

5、 确 的 有(ABD)A.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B.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效 劳 期 尚 未 履 行 局 部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D.劳 动 者 违 反 效 劳 期 约 定 的,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15.国 家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效 劳 事 业 的 原 那 么 是(ABC)oo A.市 场 调 节 B.银 行 投 资 C.政 府 主 导 16.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权

6、益,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有(ABCD)oA.作 为 特 殊 职 业 群 体,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与 其 他 人 员 相 比,通 常 还 拥 有 着 一 定 的 与 履 行 其 职 责 密 切 相 关 的 职 业 权 利 B.作 为 社 会 人,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享 有 作 为 生 命 个 体 所 固 有 的 人 身 和 人 格 等 根 本 人 权 C.作 为 劳 动 者,享 有 自 由、平 等 择 业 等 劳 动 权 利 D.作 为 国 家 公 民,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根 本 权 利 17.以 下 创 造 创 造 中,属 于 职 务 成 果 的 有(ABD

7、)A.履 行 本 单 位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 作 出 的 创 造 创 造 B.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作 出 的 创 造 创 造 D.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条 件 完 成 的 职 务 创 造 创 造 18.在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下,工 资 的 组 成 包 括(ABCD)A.津 贴 补 贴 B.薪 级 工 资 C.绩 效 工 资 D.岗 位 工 资 19.根 据?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规 定,发 生 劳 动 争 议,当 事 人 可 以 到 以 下 哪 些 组 织 申 请 调 解?(ABC)A.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8、 员 会 B.依 法 设 立 的 基 层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C.在 乡 镇、街 道 设 立 的 具 有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20.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方 面,国 家 负 有 的 职 责 有(ABC)o 22(多 项 选 择 题 4分)得 分:0 分 o A.加 强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管 理 o B.完 善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效 劳 O C.为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21.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可 以 自 行 和 解,但 无 论 是 否 达 成 和 解 协 议,均 不

9、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判 断 题 3分)S3得 分:3 分O 错 误 22.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原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可 以 列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为 第 三 人。(判 断 题 3分)83得 分:3 分 O 正 确 23.执 业 许 可 必 须 依 照?行 政 许 可 法?进 展 必 要 性 审 查。(判 断 题 3分)25得 分:3 分 O 正 确 24.工 资 可 以 以 法 定 货 币 支 付,也 可 以 实 物 及 有 价 证 券 替 代 货 币 支 付。(判 断 题 3

10、分)83得 分:3 分 o 错 误 25.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承 受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掌 握 平 安 生 产 知 识,提 高 平 安 生 产 技 能,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判 断 题 3分)22得 分:3 分 o 正 确 26.无 论 企 业 职 员 还 是 机 关 工 作 人 员,其 职 业 年 金 的 缴 纳 都 是 自 愿 行 为。(判 断 题 3 分)83得 分:3 分 O 正 确 27.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不 包 括 加 班 加 点 工 资,夜 班、高 温、低 温、井 下、有 毒 等 特 殊 条 件 下 的 津 贴 以 及

11、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享 受 的 福 利 待 遇。(判 断 题 3分)22得 分:3分 错 误 2 8.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并 应 加 强 宏 观 调 控,标 准 分 配 秩 序,理 顺 分 配 关 系。(判 断 题 3分)22得 分:3 分 O 正 确 29.我 国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不 鼓 励 资 本、技 术 等 生 产 要 素 参 与 收 益 分 配。(判 断 题 3分)83得 分:3 分 30.平 等 权 是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平 等 地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可 以

12、 不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判 断 题 3分)83得 分:3 分 o 错 误 前 10道 单 项 选 择 题(3 分)1.王 某 将 与 李 某 合 作 的 作 品 以 自 己 单 独 创 作 作 品 的 名 义 发 表,王 某 侵 犯 了 李 某 的(署 名 权)。2.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3.水 平 评 价 类 职 业 资 格 的 改 革 方 向 是(完 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方 法,提 高 社 会 化 程 度)。4.事 业 单 位 现

13、 在 实 行 的 工 资 制 度 是(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5.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中,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改 革 涉 及 的 人 员 是(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6.以 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中,用 人 单 位 必 须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的 是(用 人 单 位 提 议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7.关 于 复 核,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选 项 是 复 核 不 适 用 于 扣 减 福 利 待 遇 等 违 规 行 为)。8.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工 作 人

14、员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由 支 付 费 用 由(所 在 单 位)支 付。9.以 下 选 项 中,可 以 授 予 专 利 的 是(对 产 品 的 形 状 所 做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10.行 政 许 可 类 职 业 资 格 改 革 的 方 向 是(标 准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业 准 入,依 法 严 格 管 理)。11.在 根 本 社 会 保 险 中,不 需 要 职 工 缴 费 的 是(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12.以 下 职 业 中,不 需 要 设 置 准 入 限 制 的 是(国 际 商 贸

15、 谈 判 师),13.劳 动 者 有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权,按 照 规 定 工 资 至 少(每 月)支 付 一 次。14.水 平 评 价 类 职 业 资 格 的 改 革 方 向 是(完 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方 法,提 高 社 会 化 程 度)o 错 误 15.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业 权 益 是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所 需 要 的(经 常 性、共 同 性 的)权 利,是 公 民 根 本 权 利 在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的 集 中 表 达。16职 务 创 造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该 单 位)。17.列 人

16、 员 中,具 有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权 的 是(民 营 企 业 高 管)。18.人 身 权 分 为 人 格 权 和 身 份 权,以 下 选 项 中 属 于 身 份 权 的 是(配 偶 权)19.关 于?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所 称 工 资 薪 金,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选 项 是 工 资 薪 金 指 企 业 支 付 给 在 职 员 工 的 劳 动 报 酬,受 雇 员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不 属 于 工 资 薪 金)20.以 下 条 款 中,不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的 是(培 训、保 守 秘 密、补 充 保 险)21.以 下 情 形 中,

17、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是(员 工 非 因 工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和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22.以 下 选 项 中,不 是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的 必 须 条 件 的 是(失 业 前 为 初 次 就 业)23.以 下 作 品 中,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的 是 获 得 诺 贝 尔 文 学 奖 的 小 说)。2 4.根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其 中 职 工 缴 纳 的 局 部(全 部 划 入 个 人 账 户)。2 5.关 于 仲 裁

18、 案 件 当 事 人,以 下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选 项 是(工 伤 争 议 中 员 工 未 成 年 子 女 不 可 以 作 为 第 三 方)。26.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全 面 实 现 各 项 权 益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根 底 是 树 立 权 利 意 识,重 视 自 身 权 益 保 护)。27.著 作 权 人 的 以 下 权 利 中,不 受 法 律 永 久 保 护 的 是(财 产 权)。28.在 合 同 的 履 行 权 方 面,以 下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选 项 是(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内 应 征 入 伍 或 离 职 履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19、 他 义 务 的,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其 立 即 终 止 劳 动 关 系)。29.对 乡 镇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复 核 决 定 不 服 提 出 的 申 诉,由(县 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管 辖 30.因 用 人 单 位 作 出 的 开 除、除 名、辞 退、解 除 劳 动 合 同、减 少 劳 动 报 酬、计 算 劳 动 者 工 作 年 限 等 决 定 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用 人 单 位)负 责 举 证。31.关 于 保 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意 义,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选 项

20、是 保 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是 企 业 上 市 融 资 的 必 要 前 提)。后 10道 多 项 选 择 题 1.专 利 权 的 特 征 有(ABCD)。(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A.专 有 性。B.时 间 性。C.无 形 性。D.地 域 性 2.以 下 案 件 中,适 用 一 裁 终 局 的 是(AB)。(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A.追 索 劳 动 报 酬 且 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2个 月 金 额 的 争 议 o B.因 执 行 国 家 的 劳 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休 息 休 假、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发 生 的

21、 争 议 3.非 行 政 许 可 类 职 业 资 格 的 设 置 主 体 可 以 是(BCD(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B.行 业 协 会 o C.企 业 o D.社 会 团 体 4.根 据?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规 定,发 生 劳 动 争 议,当 事 人 可 以 到 以 下 哪 些 组 织 申 请 调 解?(ABC)(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A.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B.依 法 设 立 的 基 层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C.在 乡 镇、街 道 设 立 的 具 有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5.当 前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22、 资 制 度 改 革 的 原 那 么 有(ABCD)oo A.按 劳 分 配 与 按 生 产 要 素 分 配 相 结 合,鼓 励 创 新 创 造 B.建 立 表 达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的 工 资 正 常 调 整 机 制,使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与 经 济 社 会 开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o C.以 岗 定 薪,岗 变 薪 变,加 大 优 秀 人 才 和 关 键 岗 位 倾 斜 力 度。D.搞 活 事 业 单 位 内 局 部 配,增 强 事 业 单 位 活 力 6.以 下 选 项 中,属 于 企 业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是(ACD)o(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

23、 o A.职 工 困 难 补 贴。C.交 通 补 贴。D.探 亲 假 路 费7.以 下 劳 动 合 同 中,属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有(B C D)o(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B.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C.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D.免 除 用 人 单 位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劳 动 合 同 8.在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下,工 资 的 组 成 包 括(A B C D)

24、.(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A.薪 级 工 资。B.津 贴 补 贴。C.岗 位 工 资。D.绩 效 工 资 9.关 于 著 作 权,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有(A C D)。(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A.著 作 权 属 于 作 者,是 著 作 权 归 属 的 一 般 原 那 么。C.著 作 权 也 称 版 权,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种,是 法 律 赋 予 文 学、艺 术 和 科 学 作 品 的 作 者 对 其 创 作 的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民 事 权 利 o D.著 作 权 自 作 品 创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产 生 10.在 平 安 生 产 方 面,从

25、 业 人 员 具 有 的 权 利 有(A B C D)。(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o A.知 情 权。B.要 求 赔 偿 权。C.批 评 建 议 权。D.紧 急 情 况 处 置 权 11.国 家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效 劳 事 业 的 原 那 么 是(社 会 参 与、政 府 主 导、市 场 调 节)。12.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方 面,国 家 负 有 的 职 责 有(加 强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管 理;为 继 续 教 育 提 供 法 制 保 护;完 善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效 劳)。13.在 保 护 员 工 的 财 产 权

26、方 面,单 位 应 尽 的 义 务 有(不 得 违 法 扣 押 员 工 金 钱 和 其 他 财 物 等;不 得 拖 欠 克 扣 员 工 工 资 等 收 入;不 得 违 法 对 员 工 进 展 罚 款)。14.专 利 权 的 客 体 有(实 用 新 型;外 观 设 计;创 造)。15.关 于 著 作 权,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有(著 作 权 也 称 版 权,是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种,是 法 律 赋 予 文 学、艺 术 和 科 学 作 品 的 作 者 对 其 创 作 的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专 有 民 事 权 利;著 作 权 属 于 作 者,是 著 作 权 归 属 的 一 般 原

27、那 么;著 作 权 自 作 品 创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产 生)。16.影 响 职 业 平 安 卫 生 的 物 质 要 素 有(化 学 和 生 物 制 剂;工 作 场 所 和 环 境;机 器 设 备)。17.以 下 情 形 中,可 以 对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进 展 变 更 的 有(因 企 业 转 产、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等 经 济 性 因 素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需 要 变 更;劳 动 合 同 中 的 局 部 条 款 与 新 公 布 的 法 律、法 规 相 抵 触;由 于 严 重 亏 损 或 自 然 灾 害,用 人 单 位 确 实 无 法 全 面

28、履 行 劳 动 合 同)。18.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应 与(实 际 奉 献;工 作 业 绩;岗 位 职 责)严 密 联 系。19.合 同 履 行 权 保 护 的 原 那 么 有(全 面 履 行 原 那 么;亲 自 履 行 原 那 么;实 际 履 行 原 那 么;协 作 履 行 原 那 么)。20.而 于 违 反 效 劳 期 约 定 的 违 约 金,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选 项 是(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效 劳 期 尚 未 履 行 局 部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29、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劳 动 者 违 反 效 劳 期 约 定 的,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21.当 前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的 原 那 么 有 0A以 岗 定 薪,岗 变 薪 变,加 大 优 秀 人 才 和 关 键 岗 位 倾 斜 力 度 B搞 活 事 业 单 位 内 局 部 配,增 强 事 业 单 位 活 力 C按 劳 分 配 与 按 生 产 要 素 分 配 相 结 合,鼓 励 创 新 创 造 D建 立 表 达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的 工 资 正 常 调 整 机 制,使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30、 收 入 与 经 济 社 会 开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22.以 下 情 形 中,仲 裁 员 应 该 申 请 回 避 的 有(.仲 裁 员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仲 裁 员 与 案 件 代 理 人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仲 裁 的 关 系;仲 裁 员 是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23.以 下 情 况 中,可 以 视 同 工 伤 的 有(在 工 作 岗 位 上 突 发 疾 病 4 8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突 发 疾 病 死 亡;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31、家 利 益、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因 战 负 伤 致 残,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24.在 保 护 员 工 的 财 产 权 方 面,单 位 应 尽 的 义 务 有(不 得 违 法 对 员 工 进 展 罚 款;不 得 违 法 扣 押 员 工 金 钱 和 其 他 财 物 等;不 得 拖 欠 克 扣 员 工 工 资 等 收 入)25.适 合 建 立 能 力 水 平 评 价 制 度 的 职 业,应 具 备 哪 些 特 点?专 业 性 强;技 能 要 求 高;社

32、 会 通 用 性 强 26.专 利 权 人 的 权 利 有(实 施 许 可 权;标 记 权;转 让 权;独 占 实 施 权)。27.复 核 和 申 诉 的 区 别 有(A.法 律 效 力 不 同 B.处 理 结 果 不 同 C.目 的 不 同 D.受 理 单 位 不 同)。28.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企 业 方 面 代 表 B.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C.工 会 代 表)组 成。29.在 保 护 员 工 的 财 产 权 方 面,单 位 应 尽 的 义 务 有(不 得 违 法 对 员 工 进 展 罚 款 B.不 得 拖 欠 克 扣 员 工 工 资 等 收 入;不 得 违

33、 法 扣 押 员 工 金 钱 和 其 他 财 物 等)。30.事 业 单 位 的 津 贴 补 贴 工 程 有(艰 辛 遥 远 地 区;住 房 分 配 货 币 化 改 革 补 贴;交 通 补 贴;奖 金)31.我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包 括(社 会 福 利;社 会 救 济;社 会 保 险)。32.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保 护 的 国 家 责 任 有(A.实 现 义 务;B.保 护 义 务;C.遵 守 义 务)。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 33.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业 权 益 有 1A.知 识 产 权;B.执 业 权;C.学 术 自 由 权;D.能 力 认 证 或

34、 评 价 权)。(多 项 选 择 题 4 分)判 断 题 1.用 人 单 位 不 得 阻 挠 公 民 参 与 政 治 活 动,不 得 因 员 工 个 人 主 张 和 见 解 给 予 不 公 正 待 遇。正 确 2.无 论 企 业 职 员 还 是 机 关 工 作 人 员,其 职 业 年 金 的 缴 纳 都 是 自 愿 行 为。错 误 3.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正 确 4.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尚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原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可 以 列

35、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为 第 三 人。正 确 5.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健 全 劳 动 平 安 卫 生 制 度,执 行 国 家 劳 动 平 安 卫 生 规 程 和 标 准,对 劳 动 者 进 展 劳 动 平 安 卫 生 教 育,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减 少 职 业 危 害。正 确 6.对 哺 乳 未 满 一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工,用 人 单 位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或 安 排 夜 班 劳 动 应 给 予 双 倍 补 助。错 误 o 7.人 民 法 院 对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的 实 体 处 理 应 当 适 用 人 事 方 面 的 法 律

36、 规 定。正 确 o 8.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承 受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掌 握 平 安 生 产 知 识,提 高 平 安 生 产 技 能,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正 确 9.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可 以 自 行 和 解,但 无 论 是 否 达 成 和 解 协 议,均 不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错 误 10.增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自 我 权 利 意 识 是 形 成 健 全 人 格 和 现 代 公 民 素 养 的 需 要。正 确 11.任 何 情 形 下,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37、 承 担 违 约 金。错 误 1 2.劳 动 者 有 权 要 求 国 家、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足 够 的 条 件 和 设 施 进 展 继 续 教 育 和 培 训,以 提 高 自 身 工 作 技 能 和 水 平。正 确 13.业 单 位 工 资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并 应 加 强 宏 观 调 控,标 准 分 配 秩 序,理 顺 分 配 关 系。正 确 14.住 房 公 积 金 由 单 位 及 其 在 职 职 工 各 按 职 工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逐 月 缴 存,归 职 工 个 人 所 有。正 确 15.两 个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就 同 样 的 创 造 创

38、造 申 请 专 利 的,专 利 权 授 予 最 先 申 请 的 人。正 确 16.工 资 可 以 以 法 定 货 币 支 付,也 可 以 实 物 及 有 价 证 券 替 代 货 币 支 付。错 误 17.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由 三 级 到 改 革 后 的 十 三 级,拉 长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岗 位 晋 升 空 间。正 确 1 8.平 等 权 是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平 等 地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可 以 不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错 误 19.企 业 应 切 实 保 证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足 额 提

39、 取 及 合 理 使 用。正 确 20.在 专 利 的 有 效 期 内,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实 施 其 专 利 的 行 为 属 于 专 利 侵 权。正 确 21.薪 酬 平 等 权 是 指 在 工 作 岗 位、工 作 职 责、工 作 内 容、工 作 条 件、工 作 量 和 工 作 业 绩 等 一 样 的 情 况 下 劳 动 报 酬 应 大 体 一 样,实 行“同 一 工 作,同 样 报 酬。正 确 22.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并 应 加 强 宏 观 调 控,标 准 分 配 秩 序,理 顺 分 配 关 系。正 确 23.专 业

40、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保 护 的 责 任 主 体 只 有 国 家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错 误 24.执 业 许 可 必 须 依 照?行 政 许 可 法?进 展 必 要 性 审 查。正 确 25.受 到 专 利 侵 权,专 利 权 人 可 以 追 究 侵 权 人 的 民 事 责 任、行 政 责 任 以 至 刑 事 责 任。正 确 26.对 于 职 称 制 度,其 根 本 改 革 方 向 是 要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评 价 方 法,落 实 用 人 单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岗 位)聘 任 中 的 自 主 权。正 确 27.发 生 争 议 的 劳 动 者 一

41、 方 在 10人 以 上,并 有 共 同 请 求 的,可 以 推 举 3 至 5 名 代 表 参 加 调 解、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正 确 28.没 有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学 作 品 不 享 有 著 作 权。(判 断 题 3 分)错 误 29.我 国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不 鼓 励 资 本、技 术 等 生 产 要 素 参 与 收 益 分 配。错 误 30.在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期 内,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实 施 其 专 利 的 行 为 属 于 专 利 侵 权。正 确31.法 人 作 品 指 由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单

42、 位 主 持 完 成 的 作 品,因 此 法 人 作 品 和 职 务 作 品 没 有 任 何 区 别。错 误 32.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木 质 上 是 职 业 资 格 评 价,而 不 是 职 务。错 误 33.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和 口 头 协 议 都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合 法 形 式。错 误 34.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并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生 效。(判 断 题 3 分)正 确 2017年 东 营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在 线 学 习 考 试 系 统 单 项

43、 选 择 题 1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劳 动 者 享 有(C)等 权 益。A.享 有 作 为 生 命 个 体 所 固 有 的 人 身 和 人 格 等 根 本 人 权 B.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根 本 权 利 C.享 有 自 由、平 等 择 业 等 劳 动 权 利 D.拥 有 着 一 定 的 与 履 行 其 职 责 密 切 相 关 的 职 业 权 利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将 公 民 权 利 提 到 国 家 机 构 等 章 节 之 前 是 在 1 D)年。A.1980 B.1985 C.1984 D.19823 国 家 将“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44、”写 进 宪 法 是 在(C)年。A.1983 B.2007 C.2004 D.19974 国 际 劳 动 法 学 界 所 说 的“劳 动 三 权”不 包 括(D),A.结 社 权 B.集 体 劳 动 权 C.罢 工 权 D.参 与 管 理 权 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保 护 的 国 家 主 体 是(D)。A.政 府 B.立 法 机 构 C.司 法 机 构 D.用 人 单 位 6 可 以 不 适 用?劳 动 合 同 法?的 情 况 是(C)。A.我 国 境 内 企 业 与 劳 动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B.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与 劳 动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45、 C.某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国 务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聘 用 劳 动 人 员 D.民 办 企 业 与 劳 动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7 关 于 聘 用 合 同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选 项 是(C)。A.聘 用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是 中 国 特 有 的 现 象 B.聘 用 合 同 涉 及 的 是 公 共 效 劳 关 系,一 般 称 之 为 人 事 关 系 C.人 事 关 系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等 同 于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D.在 许 多 国 家 这 样 的 劳 动 关 系 有 专 门 的 法 律 规 定 8(C)开

46、启 了 我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和 任 用 机 制 改 革 的 序 幕。A.?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B.?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C.?关 于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的 规 定?D.?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9(B)年 中 组 部 和 人 事 部?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提 出 要 破 除 干 部 终 身 制,引 入 竞 争 机 制。A.19

47、86 B.2000 C.2002 D.199610(D)明 确 了 事 业 单 位 原 有 职 工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优 先 权。A.?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B.?关 于 加 快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C.?关 于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的 规 定?D.?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11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48、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A)倍 的 工 资,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A.2B.3C.4 D.512不 适 用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回 避 制 度 的 是(D)。A.夫 妻 关 系 B.直 系 血 亲 关 系 C.近 姻 亲 关 系 D.师 生 关 系 13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收 取 劳 动 者 财 物 的,除 了 退 还 财 物 外,还 应 承 受(B)元 的 罚 款。A.500-3000 B.500-2000 C.1000-3000 D.1000-200014?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49、理 条 例?针 对 一 些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较 短,不 利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业 开 展 的 问 题,规 定 事 业 单 位 与 工 作 人 员 订 立 的 聘 用 合 同,期 限 一 般 不 低 于(B)。A.2B3C.4 D.515(C)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至 退 休 的 劳 动 合 同。A.工 作 满 5 年,且 与 退 休 时 间 缺 乏 1 0年 B.工 作 满 8 年,且 与 退 休 时 间 缺 乏 1 5年 C,工 作 满 1 0年,且 与 退 休 时 间 缺 乏 1 0年 D.工 作 满 1 5年,且 与 退

50、 休 时 间 缺 乏 1 0年 1 6小 王 在 某 企 业 人 事 部 工 作 5 年,后 因 公 司 要 开 展 海 外 业 务,小 王 被 任 命 到 公 司 旗 下 林 格 外 一 家 海 外 企 业 工 作 1 0年,后 来 小 王 离 开 海 外 企 业 回 国,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试 问 如 果 按 工 作 年 限 进 展 经 济 补 偿,应 该 是(C)年。A.5 B.10 C.15 D.201 7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设 置 正 确 的 情 形 是(C)。A.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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