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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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发表时间:2009-4-16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deth4?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

2、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

3、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

5、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

6、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

7、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

8、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

9、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

10、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

11、,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

12、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

13、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

14、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

15、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

16、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

17、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

18、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

19、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本条例所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指

20、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历年的平均缴费指数乘以本人退休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参保人某一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对应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是指参保人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累计缴费年限。 第四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本条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发表时间:2009-4-16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济政发199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

21、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 实。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体改、财政、人事、工商管理、银行、经济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协调动作。各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

22、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7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1998年度企业按工资总额23的比例缴纳,以后逐步降低到20以内。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8年度仍按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从1999

23、年开始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速度要适当加快。 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及非工薪收入者按个人工资收入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雇主)按10缴纳,从业人员本人按8缴纳。 三、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ll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到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

24、不得提前支取。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金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费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1997年12月31目前参加工作,1998

2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满15年的为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公布。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

26、帐户中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7年12月31日前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录用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按本意见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来规定计算的待遇的,仍可按原来待遇水平发给。 离退休职工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至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在60日内到所

27、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六、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有条件缴纳而不缴纳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足额收缴和支付;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

28、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基础工作建设,改进服务,强化管理,于1999年底基本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代发转为委托银行代发。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七、本实施意见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政发199828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时间:2009-4-16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济劳险字1998第16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199828号关于印发济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 知已经下

29、发,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队及省属的各类企业:市、县(市)、区所属的各类企业;街居、乡镇所属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省、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驻济企业及办事机构。 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是指:与上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体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轮换工、外地来济务工人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含雇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帮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

30、他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代管档案的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也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以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三、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可按城镇企业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纳,也可按个人工资收入18的比例缴纳,11计

31、入个人帐户。其中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费,其余部分由企业为其缴纳。并按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有关的规定计算利息和退休待遇。此类企业参保,从1998年8月起,由企业申报,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下月起执行。 四、缴费形式。职工本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计划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趸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可直接向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因经营状况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可以缓缴。

32、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未经批准缓缴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滞纳金。企业97年底以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全额补缴后,可凭企业留存的补缴单,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减其原应缴额,冲减欠缴。企业清欠补缴按补缴办法补缴所欠的差额。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终结算。参保企业,年终将本单位12月份的实有人员和每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基数(简称实缴基数),以及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基数(简称欠缴基数),提供给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结算后,有余额的作为预缴抵减下年度计划,有差额的一周内补齐;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打印出缴费帐

33、单,并与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发给每位职工。 五、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已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87年6月底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88年6月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有企业1987年7月至1993年12月,县以上集体企业1988年7月到1993年12月期间没有缴费的,应当补缴,不补缴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34、。 1994年1月1日后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私营、个体经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其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六、个人帐户计息办法。上年末滚存的个人帐户金(本息之和)和当年增加的个人帐户金,分别按省公布的记帐利率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到帐之日起按日计算利息,并逐笔计入个人帐户。 计算公式: 利息=上年末滚存金额当年公布的记帐利率365当年实际储存天数+当年帐户记入额银行零存整取年利率365当年实际储存天数。 七、个人帐户金的继承。在职职工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金额由其法定

35、继承人或指定 的受益人继承,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不足10年死亡的,以退休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除以120乘以剩余月数,计算出继承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 受益人继承,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支付。 八、按实施意见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国发1978104号、1989鲁劳险字08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 按月发放的各项补助、补贴,还包括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每年一元)。 过渡性调节金标准。过渡性调节金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120元(其中:粮油补贴6元、煤炭补

36、贴5元、交通补贴10元,仍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第二部分是按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每满一年发给一元的养老金。 九、关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指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以1992年至1995年在社会保险机构登记的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缴费指数。外地调入的职工,按调入时调出地区社保机构介绍的本人92年至9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部队转业到企业的人员,缴费指数按调入企业后四个整年的实际缴费工资除以当年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汁算出平均缴费指数。 计算退休费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用退休前上年度的月社会

37、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确定。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477的按0.477计算。 十、计算原退休费的基数。计算原退休费的基数与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挂钩。以鲁劳发1994386号文件套改的技能工资为起点,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扣除各种补贴(每人每月105元)及年功工资后,高于技能工资额(包括新增加的工资)的,可增加一个级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不超过二个级差),作为计发原退休费的基数;增加的工资额低于技能工资额的不作为计发原退休费的基数。1997年底前已经将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计算原退休费基数的企业仍可按原办法办理。 十一、企业增员与减员。企业增加或减少在职职工,应携带有关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将增加或减少表和

38、被减人员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报送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当补缴。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结帐,并打印个人帐户清单,办理转移或停缴手续。 增加退休人员应先从在职人员中减出,当月办理退休,下月发给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养老金照发,从死亡的下月停止发放。 十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除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介绍调动职工本人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从1998年1月1日起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实行分段计算,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个帐

39、户储存额的转移,只转移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将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及个帐户清单介绍给新的用工单位和经办机构。 十三、男职工未满50周岁,女职工未满45周岁,经市或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待遇后,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

40、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市上年度1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7年12月31目前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录用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 十四、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邢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退休当年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其他职工相同。 十五、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不

4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和缓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转发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表时间:2009-4-16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劳社险字199928号 转发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

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管理工作。 二、根据条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范围还应包括外地(境外)企业驻济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的单位。 三、缴费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址)、类型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终止缴费义务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个体劳动者或非工薪收入者办

43、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暂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或劳动所得为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执行时间从当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 六、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缴费单位确定的交费月份或年度给予记帐。 七、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员除在岗职工外,还应包括下岗职工、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和其它仍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上述人员,在未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社会保险关系由企

44、业统一管理。济劳险字1997183号文件中对自谋职业人员与企业暂时脱离缴费关系由职工本人缴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从二OOO年一月一日起,缴费单位全部实行申报缴费制度。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表时间:2009-4-17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2000年10月9日 济劳社险字20002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私营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45、。 一、经市政府同意,私营企业(含民营企业)从二年十一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8(其中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本人的缴费比例为8)。 二、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其招用的城镇户口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未对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或个体劳动者(含自由执业者)漏缴前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补缴时,其补缴办法按原济南市劳动局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方法的通知(济劳险字1999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补缴比例按补缴发生时企业和职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

46、费比例执行。 四、各类企业中的农业户口劳动者(不含农民合同制职工)以及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行统帐结合的时间,即一九九六年一月。城镇县以下集体(含乡镇企业)身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国有和县以下集体企业使用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一九九年十月。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补缴所需的用工、执业时间及缴费工资等有关原始材料,不得随意确定补缴的时间或基数。 五、外地来济务工人员,其本人要求把在外地的个人帐户金转入我市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其提供基金转入

47、开户银行及帐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转入手续;参保人员到外地务工,要求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转出时,经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的,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办理个人帐户金转出手续。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除支付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金转移及继承外,不得挪作他用或退还给企业以及本人。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发表时间:2009-4-17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劳社部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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