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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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建工财2011366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集团实际,集团公司对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集团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

2、公司章程、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结合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集团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依法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能。集团公司投资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依法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所属分公司、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等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集团公司承担,并依法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四条 各单位应细化内部控制流程,并据此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

3、监督。日常业务处理要将凭证的填制和复核岗位分开,不得发生由同一人完成制证和复核全过程的情形,制证人与审核人必须分别在会计凭证上留有记录。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轮岗,并保留轮岗交接记录。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一)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集团公司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二)负责非房地产、BOT项目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参与有关绩效考核指标的制订、计算和考核等;(三)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集团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开展内部资金结算业务;(四)编制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指导所属各单位成本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为集团公司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五)负责集团公司“双清”工作管理

4、,制定管理办法、督导检查落实;(六)参与集团公司利润分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七)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资本运作;(八)负责集团公司会计核算,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向有关机构报送财务决算资料;(九)负责集团公司纳税管理工作,组织纳税筹划,指导政策落实,依法缴纳税费;(十)参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一)负责集团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十二)负责集团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组织、指导集团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

5、机构或专职财务人员主要职责:(一)根据会计法、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编制本单位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三)参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成本管理细则,实施成本控制;(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财务资料;(五)做好纳税筹划,依法计算、缴纳各项税费;(六)依法监督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七)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合理安排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八)根据集团公司会计信息化的总体部署,安排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化工作;(九)负责

6、本单位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章 货币资金第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财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自然人)使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各子(分)公司机关财务部(科)库存现金限额为伍万元人民币,项目部及其他基层核算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叁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开支范围支付使用现金,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付款事项均应通过

7、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现金开支范围包括:(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一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现金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对本单位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按规定编制现金盘点表,现金盘点表必须由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定期检查开立、使用和清理情况

8、。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因公办理的个人信用卡要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挂支审批及签收手续。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两次,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表应由独立于出纳岗位的其他人员编制,由本单位财务主管或指定人员进行复核,编制人员与复核人员须在调节表上签字或盖章。发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坚持银行印鉴分管制度。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主管)人保管

9、,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个人名章授权他人保管的,必须由授权人填制授权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各单位应制定电子银行管理制度,加强电子钥匙的申请和发放管理,建立电子钥匙授权情况管理台账,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电子钥匙授权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内控要求审慎确定,随岗位变化及时调整,并定期对授权人员和密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操作的岗位分离制度。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权限和密码规范操作,定期变更密码。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经济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

10、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银行票据、收据、发票等)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设置登记表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货币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章 金融资产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而取得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

11、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以及长期应收款等;(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第十八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

12、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评价,因各种原因使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进行重分类调整。第十九条 各单位持有的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门登记保管,建立备查账薄,有价证券的转让、出售应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财务部门严格把关。第二十条 预付账款必须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权限和合同规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没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一律不得支付。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立应收款项明细账和预付账款明细账,并按债务人或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应收款项明细账和预付账款明细账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工程合同(或购销合同)、结算凭证及付款凭证等登记入账。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核

13、对签认制度,定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与债务人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以便及时发现核对不符的应收及预付账款,查明原因,予以处理。各单位应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要及时采取催收措施,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予以收回;对一年以上无动态的预付账款,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以收取货币资金为原则,如债务人不能以足额货币资金偿付,债权人应适当考虑以非货币资产的现值清收债权。以非货币资产清收债权,应坚持经济适用、宜于变现或转抵第三方债务的原则。要由单位负责人、技术、物资、机械、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资产的性能、价值、技术状态等方面进

14、行鉴定,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并报上级单位审批。审批权限:各子(分)公司的抵债事项,单项抵债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子(分)公司审批,单项抵债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子(分)公司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以无形资产抵债的经济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经审查后同意抵债的,双方签订抵债协议。抵债协议须经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法务部门事先审阅同意后才能签订。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抵债协议、物权证和发票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预算、财务、双清、法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应收款项的形成依据

15、、债务人财务状况、资金收取情况、是否履行足够的法律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和落实,对确实无法收回款项,方可按照以下权限经审批后列账。审批权限:各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发生的坏账,单项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各单位审定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坏账形成原因的说明;2.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3.本公司鉴定小组意见;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5.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6.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

16、五条 企业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财务重组;(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

17、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采用应收款项账龄法和应收款项重要程度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明确应收款项重要性特征判定的标准、风险评估和减值测试、坏账准备的确认方法和计提标准。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18、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项风险分类及认定标准(下述认定标准均以独立法人为单位)为:(一)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将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以及占应收账款合计10以上的余额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对于主要客户为铁道部下属的铁路局、铁路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单位,可以这类客户应收款项余额的合计数,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其是否为单项重大的应收款项。(二)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指期末单项金额未达到上述(一)标准的,但该应收款项最后一笔往来资金账龄在3年以上的,或依据公司搜集的信息证明该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债务重

19、组、兼并收购、涉及诉讼等情形的,影响该债务人正常履行信用义务的,确认为组合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三) 质保期满后仍未收回的质保金,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四) 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指除上述(一)、(二)和(三)三项外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企业应在管理层判断的基础上,个别认定单项重大应收款项并逐项分析计提坏账准备,除单项认定的重大应收款项之外,可使用账龄法分析计提坏账准备。(一)按照应收款项重大特征程度单独计提坏账准备1.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由管理层个别认定;2.对单项金额非重大但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分三类,风险等级不同补充

20、计提不同比例坏账准备,同预计形成坏账比例保持一致;3.质保期满后仍未收回的应收质保金,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由管理层个别认定,质保期满后仍未收回的应收质保金的账龄,自质保金实际发生日开始计算;4.对除上述三项外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二)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应收款账龄计提比例1 年以内(含 1 年)0.512 年(含2 年)523 年(含3 年)1035年(含5 年)305 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个别认定计提比例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保金是指业主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预留的保证金性质的、缺陷责任期或工程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的款项。工程质保金的折现期超过一年

21、时,需对工程质保金逐笔进行折现。折现率的选择:(一)应收政府部门或国有投资单位工程质保金,采用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单位存款利率折现;应付工程质保金,采用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单位贷款利率折现。(二)对于非政府部门或国有投资单位的工程质保金,需结合业主实际信用风险情况判断折现率。(三)中国中铁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的应收、应付质保金,统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单位存款利率进行折现。在计算工程质保金折现的转回额时,应采用初始折现时的利率。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金融投资项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各单位上报的金融投资项目预算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展金融投资业务。金融投资,是

22、指在境内外进行的以获取增值收益或对冲市场风险为目的的公募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票据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投资行为。第五章 存 货第三十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已完工尚未结算款等。第三十一条 企业购入的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保管、领用台账,财务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进行实物和金额管理,领用时采取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将其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单价在1000元以下

23、的物品,要由保管部门进行实物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经各部门共同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第三十二条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的周转材料(如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采用分期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木制周转材料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铁制周转材料最长不超过四年,其他周转材料一次性摊销。对已摊销完毕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周转材料,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单独进行管理,无特殊情况不许重新估价入账。周转材料报废时,要由单位负责人、物资部门及财务部门组成

24、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审批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第三十三条 各种材料物资按实际成本核算。对于在途材料以及料到发票未到的材料采购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材料核算要求进行在途材料、预点材料的会计核算,大宗材料要取得材料购销合同。第三十四条 对存货的使用,应根据事先确定的职责权限,由项目经理、施工、预算、物资管理人员办理相关的领用或调拨手续。第三十五条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反映已完成工程施工尚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款项,根据每季度验工结算单和实际支出成本确认。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末由物资、财务等部门对已领未用材料进行实地盘点,及时退库,以正确反映工程项目实际发生成本。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设置存货明细账,并按存货种类

25、进行明细核算;存货保管部门要设置实物明细账,每月末编制存货动态表,并与财务部门存货明细账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存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对存货至少进行二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中期、年末),由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填制存货盘点清单并上报存货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毁损、长期积压、腐烂变质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组成鉴定小组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本单

26、位组成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三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除下列情况外,各单位应按照单个存货项

27、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转回:(一)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三)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四) 此外,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承包企业应当对建造合同的合同预计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复核,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

28、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入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重新确定。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取得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计提跌价准备;工程完工后应对剩余存货进行清查,如继续用于其他项目,不计提跌价准备;如该存货预计对外出售、换出、抵偿,则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跌价准备。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29、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房屋及建筑物、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工业生产设备、试验设备及仪器和其他固定资产。第四十二条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认入账价值。企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第四十三条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

30、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支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四十四条 可直接归属于某项固定资产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第四十六条 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

31、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四)由于更新改造等原因转入在建工程期间的固定资产;(五)由于处置等原因进入固定资产清理阶段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各单位不得提前或延迟、不提或少提折旧。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5%净残值率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第四十九条 非生

32、产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大修时,要预先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列入当年的大修计划,大修理支出应按计划严格控制。第五十条 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及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需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按照计提折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的顺序进行,已经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第五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估计数有差异的,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估计数有差异的,应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

33、的,并报经集团公司批准且备案的,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持有的待售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并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后,停止计提折旧;发生不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

34、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一些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些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第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摊销。第五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装修支出,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自有且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支出符合资产改建支出条件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二)自有且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

35、修支出符合资产改建支出条件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装修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三)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已进行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备查簿。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应进行两次(中期、年末)全面的实地盘点,盘点前应制定完善的盘点计划,形成盘点记录。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

36、照企业管理权限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审批权限:盘盈: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有权确认并列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各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组成鉴定小组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累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各单位审

37、定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保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置于良好的预算控制之下。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之间的差异以及未纳入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 明确划分固定资产购置、记录、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置的职责权限,并由有关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相关部门需要填写“购置(建造)固定资产验收单”(参见附件三)或“固定资产调拨交接记录”(参加附件四)。财务部门按上述资料填列财务软件中的固定资产卡片,并将卡片打印后与“购置(建造)

38、固定资产验收单”或“固定资产调拨交接记录”单独保管。财务部门应按类别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账核算,并按照财务软件中资产管理模块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核算、逐项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等,期末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相符。保管使用部门应设置备查簿,每季度末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第六十二条 以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或办公房屋、土地等对外抵押担保的,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六十三条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为本企业建造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等。在建工程根据建造方式分为自营方式和出包方式,应按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工程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

39、、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第六十四条 建设期间的工程物资盘亏或处理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第六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通常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第六十六条 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40、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照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不得自行变更。第六十八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四)自用房屋、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第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判断,存在减值迹象的,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41、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第七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或者报废,应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设置总账、明细账和资产卡片,分类和分项核算每项资产的原值、折旧和摊销、计提减值等情况。第七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每年应至少盘点两次(中期、年末),并形成盘点记录。盘盈、盘亏及毁损确认权限同本办法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第八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临时设施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42、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第七十四条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二)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应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确实无法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七十五条 企业内部研究

43、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该无形资产形成以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

44、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6如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三)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四)企业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六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期限: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为受益年限;(二)合同没

45、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有使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为使用年限;(三)企业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视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调整其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并重新计算摊销额,在以后期间内按新的额度进行摊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应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属开始日摊销,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属的日期以土地使用证中所载明的起始时间为准。第七十八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做减值测试,不予摊销。企业不得随意判断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有证据表明

46、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上述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 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和矿区权益除外)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期限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无形资产残值一般为零。企业采用其他摊销方法时,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十条 企业应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各类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有减值迹象的应做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八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

47、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外,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第八十二条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建造和购置的各种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室、化灰池、储水池、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管道、简易料棚、工具储藏室等。 企业为购建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计入临时设施成本。临时设施应按照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工程竣工前摊销完毕,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列作营业外收支。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如果临时设施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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