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收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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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杭州市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20060601.12007 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 20070718.7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国家计委办公厅 2002 年).24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科技部?).31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名单(截止 2010 年底).4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070410.68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20101013.101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106杭州市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20060601杭州市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200

2、60601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一)企业研发机构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研发机构是杭州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杭州自主创新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认定的以下7类企业研发机构:1企业技术中心。2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4企业之间、企业与

3、个人合作兴建的研发机构。5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6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7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除第1、2类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外,其余均为按公司法 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二、认定评价(三)在杭州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企业研发机构按不同类型实行部门分工管理负责制。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2类(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第5类(国家级科研院所

4、杭州分支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1类(企业技术中心)、第4类(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第6类(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经委与市科技局共同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7类(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3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与评价管理工作。(四)市经委、科技局、发改委根据各自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有关组建、认定和评价规定,制定统一的杭州

5、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与评价指标体系(分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五)由市经委、科技局、发改委联合建设信息与资源共享的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信息网络与监测系统。(六)申请认定杭州企业研发机构的前提条件: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建立运行1年以上。2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研发机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3企业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

6、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4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研发机构主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重视技术进步,关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5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6企业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七)研发机构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已建立研发机构且符合认定前提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研发机构类型,向市发改委、经委或科技局提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八)市发改委、经委和科技局根据第(三)条工作分

7、工,每年组织一次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为保持与国家、省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名称的衔接,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授予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研发中心牌子。(九)已经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各类研发机构如需享受杭州有关扶持政策,须到有关部门备案。(十)市发改委、经委和科技局对已认定的杭州企业研发机构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励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依据。(十一)企业研发机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研发机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企业研发机构称号。三、扶持政策(十二)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资助,对经评价为优秀的研发机构进

8、行奖励。标准如下:1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2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3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十三)以企业为主体,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基地、试验基地,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允许增挂杭州市研究所(院)牌子。(十四)市属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后组建的研发机构,允许使用原科研(院)所名称。(十五)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9、和大中型企业合作,单向引进或双向共建的企业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科研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十六)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有突出贡献的,经综合评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十七)跨国公司在杭设立的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杭州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并向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且有显著贡献的,经综合评定,给予跨国公司适当奖励。(十八)企业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10、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十九)对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根据规定可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二十)企业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二十一)鼓励研发机构为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研发机构参照平台建设资助方案予以资助。四、附则(二十二)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共同

11、负责解释。(二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00七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经技术2007220号)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二00七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经技术2007220号)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 号),现将2007 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2007 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

12、管理工作意见二七年七月十八日2007 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 200707182007 年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管理工作意见 20070718 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前瞻性、拓展性和发展方向性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大型企业的战略研究、技术储备、产业引导及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工作意见。一、管理对象企业(中央)研究院基于对本行业和跨行业领域发展的思维方式、思想理念、技术动向和市场信息较强的感知能力、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进行企业的发展理念、

13、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的研究,进一步加强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开放的工作模式,通过产学研联合研究、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发展前瞻性和创新成果应用性研究,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使企业核心的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创新能力形成企业发展的突出优势,以实现引导产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不断做强做大。二、设立要求(一)已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并已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的,可以设立企业(中央)研究院。(二)企业(中央)研

14、究院是按公司法建立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运行时间1年以上。(三)企业(中央)研究院机构组织体系完善,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发展实施规划,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四)企业(中央)研究院的专业研究人员(含兼职与聘用人员)中,应有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著(知)名专家或学科(专业)带头人,具备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三、主要任务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范围和运营方式应符合下列条款:(一)组织研究、制定企业的发展模式与途径、中长期发展战略、技术发展规划和企业创新文化;(二

15、)研究、开发、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适用技术及项目服务;(三)承接国家、地方和产业部门的重点项目、攻关任务和委托开发项目;(四)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概念、新技术和新产品;(五)发展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合作和联合经营;(六)研究、推广应用性科技成果;(七)开发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技术产品和商品贸易活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管理、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售后服务及投资。(八)实施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并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常运行。四、认定、评价与管理(一)市经委负责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二)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并

16、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 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上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市经委。(三)市经委根据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予以公告及授牌。(四)市经委将按年度组织对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进行评价。已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报送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价,评

17、价报告及评价结果反馈相关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为不合格。评价结果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和确认。(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称号: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自行要求撤销其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称号的;企业(中央)研究院被依法终止的;有偷漏税、重大安全生产、信用、质量以及环保责任事故等行为。(六)企业上报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材料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

18、认定申请。已是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七)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该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公司确认后报送市经委办理更名等手续。五、鼓励政策(一)对被认定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按照市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的标准给予资助。(二)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开发或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推荐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三)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为推荐国

19、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重要参考条件。(四)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六、其他(一)本管理意见由市经委负责解释。(二)本管理意见自2007年7月10日开始施行。附件:1、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编写提纲3、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附件1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技术中心评价情况等。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20、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基本情况1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目前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中央)研究院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企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5企业(中央)研究院信息化建设。6企业(中央)研究院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7.企业(中央)研究院建立

21、以来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经济效益。附件 2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工作总结编写提纲一、企业(中央)研究院技术创新战略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发展方向、产业引导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二、企业(中央)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研究环境以及在提高研究和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三、企业(中央)研究院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研发工作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四、企业(中央)研究院在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创新人才的吸引、合作、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五、企业(中央)研究院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关

22、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六、企业(中央)研究院在战略研究中的前景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七、企业(中央)研究院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附件 3杭州市企业(中央)研究院评价表单位名称:(盖章)报告年度:填表日期: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制二七年六月一、企业(中央)研究院基本情况(年度)主管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区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研究院名称 研究院负责人 联系人 研究院 研究院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研究院网址 研究院 (企业网址)电子信箱二、企业及企

23、业(中央)研究院建设情况表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1当年研究院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当年研究院利润总额 万元 3当年研究院技术贸易收入总额 万元 4(T-1年)研究院技术贸易收入总额 万元 5当年研究院技术贸易的利润总额 万元 6当年研究院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T-1年)研究院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研究院全部科技项目数项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项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 研究院与其它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数项 9当年企业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1

24、0 年末研究院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1 研究院职工数人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12 研究院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3 研究院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万元 14研究院高、中级职称人数人15研究院专家和博士人数人16来研究院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17研究院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个18研究院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个 其中:与其他企业合办的开发机构数个19当年研究院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0当年研究院科技人员参加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1当年研究院科技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2当年搜集的情报分析报告数项23企业中国家和国际组织

25、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个 其中:国际组织认证数个24当年完成科技项目数项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项25当年完成重大改进产品数(包括工艺创新数)项26研究院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项27当年申请专利数项28当年授权专利数项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项29当年研究院发表的科技论文数篇30当年研究院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项31其中: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数项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项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项33企业获得的驰(著)名商标数个34企业获得的中国(省)名牌产品数个注:1.“当年”指指标统计年度,“T-1 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2.号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请企业

26、在申报材料中合并装订。研究院法人代表(签字):主管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评价(审查、备案)意见:区、县(市)级 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综合评审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8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18日(地方法规)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国家计委办公厅2002 年)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国家计委办公厅2002 年)第一条 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

27、、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

28、、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不断技术创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工程中心运行机制要实现完全的

29、企业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1、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能力和设施及人才队伍;2、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3、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完成产业化过程;4、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建设的能力;5、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外先进

30、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六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研究确定组建工程中心的领域范围,并采用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委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3、在该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4、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

31、伍;7、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第八条 工程中心立项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评审的重点是:(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领域的当前和长期市场价值评价,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评价);(2)申报单位条件(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业绩、特色和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产业化队伍能力,经营及管理班子能力,资金筹措能力);(3)方案可行性(目标任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展思路与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运行机制的合理性)。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形式:国家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大学

32、)与该产业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第十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组后建(先组成项目法人,后建设工程中心)的方式。即在申报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工程中心项目法人的组成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在完成项目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后,由新组成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依托某一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也应注册成立独立的工程中心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程序:由拟筹建工程中心的单

33、位共同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并经综合研究后批复立项;工程中心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必要时国家计委将请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结论,经国家计委综合研究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大

34、型企业。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国家投资、部门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国家投资不采取定比率安排的方式,视具体项目情况在立项时初步研究确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最后确定。工程中心的每个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现金投入一般不低于 500 万元。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国家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技术和软件、人员培训等。具体用途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

35、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安排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用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国家计委有权及时调整

36、或终止工程中心的建设,并收回国家的投资。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另发)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待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国家计委再行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同时设立工程中心主任(由总经理或负责技术发展的副总经理兼任)和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工程中心主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

37、,由工程中心董事会提名聘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科技部?)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科技部?)第一条 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

38、、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

39、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不断技术创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工程中心运行机制要实现完全的企业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1、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能力和设施及人才队伍;2、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40、;3、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完成产业化过程;4、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六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研究确定组建工程中心的领域范围,并采用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委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3、

41、在该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4、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7、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第八条 工程中心立项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评审的重点是:(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领域的当前和长期市场价值评价,对产业发展的

42、推动作用评价);(2)申报单位条件(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业绩、特色和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产业化队伍能力,经营及管理班子能力,资金筹措能力);(3)方案可行性(目标任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展思路与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运行机制的合理性)。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形式:国家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大学)与该产业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第十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组后建(先组成项目法人,后建设工程中心)的方式。即在申报工程中

43、心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工程中心项目法人的组成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在完成项目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后,由新组成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依托某一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也应注册成立独立的工程中心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程序:由拟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并经综合研究后批复立项;工程中心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

44、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必要时国家计委将请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结论,经国家计委综合研究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大型企业。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国家投资、部门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国家投资不采取定比率安排的方式,视具体项目情况

45、在立项时初步研究确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最后确定。工程中心的每个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现金投入一般不低于 500万元。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国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技术和软件、人员培训等。具体用途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安排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用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对项目

46、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国家计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的建设,并收回国家的投资。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另发)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

47、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待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国家计委再行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同时设立工程中心主任(由总经理或负责技术发展的副总经理兼任)和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工程中心主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工程中心董事会提名聘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附件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附件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大纲 附件一X X X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 编制大纲一、项目摘要(2500

48、字左右)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5、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和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3、建设条件(见指导性意见第六条)4、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 5、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四、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经营思路与经营战略 2、工程中心的主要方向 3、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4、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建设地点

49、、内容、规模与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投资估算 4、资金筹方案 六、经济性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的组建协议等 附件二X X X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4000 字以内)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与过程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经济性分析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二、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据

50、、背景与意义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项目法人(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与优势、劣势分析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 3、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4、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 5、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四、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4、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分析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五、工程中心的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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