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建法规速记口诀及练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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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一 建 法 规 速 记 口 诀 及 练 习 题 口 诀 1:窗(创)外 等 雨(域)口 诀 释 义:法 的 形 式 概 念 法 律 创 制 方 式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效 力 等 级 地 域 效 力 口 诀 应 用:法 的 形 式 的 含 义 包 括()0A.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 B.法 律 规 范 的 地 域 效 力 C.法 律 规 范 的 内 涵 D.法 律 规 范 的 期 间 效 力 E.法 律 规 范 的 效 力 等 级【参 考 答 案】ABE【答 案 解 析】:法 的

2、 形 式 包 括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 及 级 别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效 力 等 级 地 域 效 力。口 诀 2:利 息 约 了 就 有,没 约 就 没 有 口 诀 释 义: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和 垫 资 利 息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应 予 支 持,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没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口 诀 应 用: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3、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关 于 解 决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返 还 的,应 支 持 B.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 C.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应 予 支 持,D.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和 垫 资 利 息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不 予 支

4、 持,【参 考 答 案】A【答 案 解 析】当 事 人 对 垫 资 和 垫 资 利 息 有 约 定,承 包 人 请 求 按 照 约 定 返 还 垫 资 及 其 利 息 的,应 予 支 持,当 事 人 对 垫 资 没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工 程 欠 款 处 理。口 诀 3:转 债 权 通 知,转 债 务 同 意,一 起 转 同 意 口 诀 释 义:(1)合 同 权 利 的 转 让 应 通 知 债 务 人,未 经 通 知,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签 字 生 效,该 合 同 通 知 债 务 人 时 对 债 务 人 才 生 效。)与 债 权 有 关

5、 的 从 权 利(如 担 保 权 利)随 之 转 移,但 专 属 于 债 权 人 自 身 的 除 外,如 人 身 损 害 赔,军 人 退 役 补 贴、残 疾 人 补 贴 等。(2)合 同 义 务 的 转 让:需 征 得 债 权 人 同 意,未 经 债 权 人 同 意,债 务 人 转 移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对 债 权 人 不 发 生 效 力。(3)合 同 中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并 转 让(如 采 购 合 同 更 换 当 事 人),当 事 人 一 方 经 对 方 同 意,可 以 将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并 转 让 给 第 三 人。口 诀 应 用:20

6、17年 8 月,乙 施 工 企 业 向 甲 建 设 单 位 主 张 支 付 工 程 款,甲 以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为 由 拒 绝 支 付,2017年 10月 15日,乙 与 丙 协 商 将 其 50万 工 程 款 债 权 转 让 给 丙 公 司,同 年 10月 25日,甲 接 到 乙 转 让 债 权 的 通 知,关 于 该 债 权 转 让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乙 和 丙 之 间 的 债 权 转 让 必 须 经 甲 同 意 B.甲 对 乙 50万 债 权 的 抗 辩 权 不 得 向 丙 提 出 C.甲 拒 绝 支 付 50万 工 程 款,丙 可 以 要 求 甲 和 乙

7、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乙 和 丙 之 间 的 债 权 转 让 于 2017年 10月 25日 对 甲 发 生 效 力【答 案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合 同 的 履 行、变 更、转 让。债 权 转 让 不 需 要 债 务 人 同 意,A 选 项 错 误。甲 对 乙 50万 债 权 的 抗 辩 权 应 当 向 丙 提 出,B 选 项 错 误。乙 债 权 转 让 后,退 出 交 易,故 不 会 承 担 连 带 责 任,C 选 项 错 误。口 诀 4:终 止 有 金 有 息,撤 回 只 有 金 没 有 息,撤 销 金 息 都 没 有,正 常 签 完,合 同 大 家

8、都 有 金 有 息。口 诀 释 义: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招 标 人 终 止 招 标 的,应 当 及 时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2)投 标 人 撤 回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3)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招 标 人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4)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9、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口 诀 应 用: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B.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2%C.两 阶 段 招 标 中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应 当 在 第 一 阶 段 提 出 D.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5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E.未 中 标 的 投

10、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参 考 答 案】A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投 标 保 证 金。C.两 阶 段 招 标 中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应 当 在 第 二 阶 段 提 出,C 选 项 错 误,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及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D 选 项 错 误。E 选 项 错 误,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11、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口 诀 5:一 个 农 民 两 个 鸡 口 诀 释 义:特 别 法 人:包 括 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有 独 立 经 费 的 机 关 和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法 定 机 构 从 成 立 之 日 起,具 有 机 关 法 人 资 格。口 诀 应 用:下 列 法 人 中,属 于 特 别 法 人 的 是()。A.基 金 会 法 人 B.事

12、 业 单 位 法 人 C.社 会 团 体 法 人 D.机 关 法 人【参 考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法 人 的 分 类。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为 特 别 法 人,故 D 选 项 正 确。口 诀 6:政 府 对 内 是 处 分,对 外 是 处 罚,关 键 字 是“没、罚、责、留、吊”(谐 音:没 罚 就 溜 掉)口 诀 释 义:行 政 责 任 的 种 类:包 括 行 政 处 罚(官 对 民 责 任)和 行 政 处 分(官 对 官 责 任)

13、。行 政 处 罚:(1)警 告;(2)罚 款;(3)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4)责 令 停 产 停 业;(5)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6)行 政 拘 留;(7)责 令 限 期 改 正、责 令 停 业 整 顿、取 消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责 令 停 止 施 工、降 低 资 质 等 级、吊 销 资 质 证 书(同 时 吊 销 营 业 执 照)等。口 诀 应 用:下 列 责 任 种 类 中,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有()A.警 告 B.罚 金 C.排 除

14、 妨 碍 D.行 政 拘 留 E.没 收 财 产【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1)警 告、通 报 批 评;(2)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3)暂 扣 许 可 证 件、降 低 资 质 等 级、吊 销 许 可 证 件;(4)限 制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责 令 停 产 停 业、责 令 关 闭、限 制 从 业;(5)行 政 拘 留;(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故 A、D 选 项 正 确,B、E 选 项 属 于 刑 罚,C

15、 选 项 属 于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方 式。口 诀 7:检 测 人 员 两 不 得,检 测 单 位 两 不 得。口 诀 释 义:施 工 送 检 制 度(1)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需 要 有 资 质 证 书,分 为 专 项 检 测 资 质 和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资 质。(2)检 测 机 构 应 及 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检 测 人 员、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签 字 人 都 必 须 在 检 测 报 告 上 签 字,且 加 盖 公 章。(3)检 测 机 构 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建 设、施 工、监

16、 理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以 及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情 况,应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并 应 当 单 独 建 立 检 测 结 果 不 合 格 项 目 台 账。(4)检 测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检 测 机 构,不 得 推 荐 或 监 制 建 筑 材 料、构 配 件 和 设 备。(5)检 测 机 构 不 得 与 行 政 机 关、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设 计、施 工、监 理(不 包 括 建 设 单 位)有 隶 属 或 利 害 关

17、 系,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口 诀 应 用: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方 法,关 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检 测 机 构 和 检 测 人 员 不 得 推 荐 或 监 制 建 筑 材 料、构 配 件 和 设 备 B.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分 为 综 合 检 测 资 质 和 专 项 检 测 资 质 C.检 测 机 构 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 D.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应 当 由 施 工 企 业 书 面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E.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检 测 结 果

18、 有 争 议 的,由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检 测 机 构 复 检,复 检 结 果 由 提 出 复 检 方 报 当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参 考 答 案】AC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按 照 其 承 担 的 检 测 业 务 内 容 分 为 专 项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和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机 构 资 质,B 选 项 错 误。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由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19、 构 进 行 检 测,D 选 项 错 误。口 诀 8:完 成+4口 诀 释 义: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条 件(1)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2(3)有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4)有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5)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口 诀 应 用: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20、 具 备 的 条 件,不 包 括()oA.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B.C.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D.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参 考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条 件。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进 一 步 规 定,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1)完 成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2)有 完(3)有 工 程

21、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4)有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5)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口 诀 9:合 理 使 用 年 限+5年+2期+2年(验 收 合 格 日)。口 诀 释 义:最 低 保 修 期 限(1)基 础 设 施 工 程、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2)屋 面 防 水 工 程、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22、生 间、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5 年;(3)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为 2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4)电 气 管 线、给 排 水 管 道、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为 2年;(5)其 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限 由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约 定 不 保 修 因 建 设 单 位 或 用 户 使 用 不 当 或 擅 自 改 动 结 构、设 备 位 置、第 三 方、不 可 抗 力 等,施 工 单 位 不 保 修【注 意】不 保 修 仍 然 负 责 维 修 超 出 年 限,继 续 使 用 超 出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后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23、产 权 所 有 人 应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勘 察、设 计 单 位 鉴 定,并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加 固、维 修 等,重 新 界 定 使 用 期。违 法 使 用,后 果 产 权 人 自 负 口 诀 应 用: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关 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定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屋 面 防 水 工 程 为 5 年 B.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两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 C.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D.装 修 工 程 为 5 年 E.给 排

24、水 管 道 为 2 年【参 考 答 案】ABC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的 最 低 保 修 期。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建 设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1)基 础 设 施 工 程、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2)屋 面 防 水 工 程、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为 5 年;(3)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为 2 个 采 暖 期、供 冷 期;(4)电 气 管 线、给

25、 排 水 管 道、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为 2 年。其 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限 由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约 定。口 诀 10:“313、151、1 5 1,含 底 不 含 上”事 故 等 级 划 分 的 要 素:(1)伤 亡 人 数;(2)经 济 损 失;(3)社 会 影 响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类 别 死 亡 人 数 重 伤 人 数 财 产 损 失 的 等 级 划 一 般 事 故 2 人 以 下 此 人 以 卜”)00万 以 下 分(“以 较 大 事 故 2 人 以 上 一 10人 以 上 50一 1000万 以 上 5000万 上”包 括 10人 以 下

26、人 以 下 以 下 本 数,“以 重 大 事 故 坨 人 以 上 50人 以 上 5000万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不 包 30人 以 下 100人 以 下 下 括 本 数)特 别 重 大 事 故 30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上 1亿 元 以 上 口 诀 释 义:“313”分 别 代 表 一 般 事 故 的 死 亡 人 数“3 人 以 下”、重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的“10人 以 上 30人 以 下”、较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的“人 以 上 10人 以 下”“151”分 别 代 表 一 般 事 故 的 重 伤 人 数“10人 以”、重 大 事 故 重 伤 人 数 的“50

27、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下”、较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的“10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151”分 别 代 表 一 般 事 故 的 财 产 损 失“1000万 以 下”、重 大 事 故 重 伤 人 数 的“5000万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较 大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的“”00万 以 上 5000万 以 下”口 诀 应 用:某 施 工 企 业 承 揽 拆 除 旧 体 育 馆 工 程,作 业 过 程 中,体 育 馆 屋 顶 突 然 坍 塌,压 死 2 人,重 伤 11人,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该 事 故 属 于()。A.特 别

28、 重 大 事 故 B.重 大 事 故 C.一 般 事 故 D.较 大 事 故【参 考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等 级 划 分。该 题 死 亡 2 人,按 死 亡 属 于 一 般 事 故;重 伤 11人,按 重 伤 属 于 较 大 事 故;无 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因 此 死 亡、重 伤 和 经 济 损 失 按 重 伤 的 等 级 高,属 于 较 大 事 故,故 D 选 项 正 确。口 诀 11:“一 般 事 故 县 长 看,较 大 事 故 市 长 看,重 大 事 故 省 长 看,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总 理 看”口 诀 释 义:特

29、 别 重 大 事 故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重 大 事 故、较 大 事 故、一 般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一 般 事 故,县 级

30、 人 民 政 府 也 可 以 委 托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口 诀 应 用:某 施 工 企 业 承 揽 拆 除 旧 体 育 馆 工 程,作 业 过 程 中,体 育 馆 屋 顶 突 然 坍 塌,压 死 2 人,重 伤 11人,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该 事 故 由 哪 一 级 别 政 府 组 织 调 查()。A.国 务 院 B.省 政 府 C.市 政 府 D.乡 政 府【参 考 答 案】C【答 案 解 析】该 题 死 亡 2 人,按 死 亡 属 于 一 般 事 故;重 伤 11人,按 重 伤 属 于 较 大

31、 事 故;无 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因 此 死 亡、重 伤 和 经 济 损 失 按 重 伤 的 等 级 高,属 于 较 大 事 故。重 大 事 故、较 大 事 故、一 般 事 故 分 别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调 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也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故,该 事 故 由 市 级 政 府 组 织

32、 调 查。故 C 选 项 正 确。口 诀 12:“当 事 人(原 告、被 告、共 同 诉 讼 人、第 三 人),大 事 要 有 特 别 授 权,全 权 代 理 算 一 般”口 诀 释 义:1.当 事 人(1)原 告:以 自 己 名 义 起 诉。(2)被 告:法 院 通 知 应 诉。(3)共 同 诉 讼 人:原 告 或 被 告 一 方 为 两 人 以 上。(4)第 三 人:独 立 诉 求 或 利 害 关 系,如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自 知 道 之 日 起 6个 月 提 起 诉 讼。2.代 理 人(1)委 托 代 理 人:律 师、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33、者;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或 工 作 人 员;当 事 人 所 在 社 区、单 位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推 荐 的 公 民。(2)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诉 讼 的,须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由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记 明 委 托 事 项 和 权 限。诉 讼 代 理 人 代 为 承 认、放 弃、变 更 诉 讼 请 求,进 行 和 解、提 起反 诉 或 者 上 诉,必 须 有 委 托 人 的 特 别 授 权。授 权 委 托 书 仅 写“全 权 代 理”而 无 具 体 授 权 的 情 形,不 能 认 定 为 诉

34、讼 代 理 人 已 获 得 特 别 授 权。口 诀 应 用:施 工 企 业 向 某 律 师 出 具 的 民 事 诉 讼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仅 仅 写 明 代 理 权 限 是“全 权 代 理”。下 列 与 诉 讼 有 关 的 行 为 中 该 律 师 享 有 的 代 理 权 是()。A.放 弃 诉 讼 请 求 B.与 对 方 当 时 进 行 和 解 C.提 起 上 诉 D.提 供 证 据【参 考 答 案】D【答 案 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诉 讼 代 理 人 代 为 承 认、放 弃、变 更 诉 讼 请 求,进 行 和 解,提 起 反 诉 或 者 上 诉,必 须 有 委 托 人

35、的 特 别 授 权”。针 对 实 践 中 经 常 出 现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仅 写“全 权 代 理”而 无 具 体 授 权 的 情 形,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还 特 别 规 定,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能 认 定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已 获 得 特 别 授 权,即 诉 讼 代 理 人 无 权 代 为 承 认、放 弃、变 更 诉 讼 请 求,进 行 和 解、提 起 反 诉 或 者 上 诉。口 诀 13:“图 纸 是 书 证、建 材 是 物 证、偷 录 可 当 证 当 事 人 叫 陈 述,正 确 表 达 是 人 证、鉴 定 报 告 是 鉴 定 意 见。”口 诀 释 义:书 证 和

36、物 证(1)书 证,是 指 以 所 载 文 字、符 号 所 记 录 或 表 示,如 合 同、书 信、文 件、票 据、图 纸(2)物 证,用 物 品 的 外 形、特 征、质 量 等 证 明,如 建 材、设 备、工 程 质 量(1(2 不 能 单 独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3)对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提 出 的,有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并 以 合 法 手 段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异 议 但 没 有 足 以 反 驳 的 相 反 证 据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确 认 其 证 明 力。偷 录 的 谈 话 记 录 可 以 作 证,但 侵 犯 隐 私 或

37、窃 听 不 行 电 子 数 据 是 指 与 案 件 事 实 有 关 的 电 子 邮 件、网 上 聊 天 记 录、博 客、微 博、手、T-I、T*,、证 人 证 g(1)证 人 确 有 困 难 不 能 出 庭 的,经 人 民 法 院 许 可,可 以 提 交 书 面 证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意 志 的 人,不 能 作 证(2)与 一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证 人 出 具 的 证 言,以 及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出 庭 作 证 的 证 人 证 言,不 能 单 独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当 事 人 陈 述(1)当 事 人:原 告、

38、被 告、共 同 诉 讼 人、第 三 人(2)当 事 人 对 自 己 的 主 张,只 有 本 人 陈 述 而 不 能 提 出 其 他 相 关 证 据 的,其 主 张 不 予 支 持。但 对 方 当 事 人 认 可 的 除 外 鉴 定 意 见 工 程 质 量、技 术、造 价、伤 残、笔 迹 鉴 定(如 鉴 定 报 告)勘 验 笔 录(1)勘 验 物 证 或 者 现 场,勘 验 人 必 须 出 示 人 民 法 院 的 证 件,并 邀 请 当 地 基 层 组 织 或 者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 派 人 参 加。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 的 成 年 家 属 应 当 到 场,拒 不 到 场 的,

39、不 影 响 勘 验 的 进 行(2)勘 验 笔 录 应 由 勘 验 人、当 事 人 和 被 邀 参 加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口 诀 应 用:在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中,能 作 为 证 据 的 有()0A.法 律 规 定 B.当 事 人 的 陈 述 C.施 工 企 业 偷 录 的 谈 判 录 D.工 程 设 计 图 纸 E.工 程 质 量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参 考 答 案】BCDE【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证 据 的 种 类。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证 据 包 括:当 事 人 的 陈 述、书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的

40、 根 据。口 诀 14:仲 裁 和 法 院 调 解 签 收 生 效,政 府 调 解 无 约 束 力。口 诀 释 义:人 民 调 解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村 委 会 或 居 委 会 下 设 的 调 解 民 间 纠 纷 的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当 事 人 对 调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或 协 议 的 内 容 发 生 争 议 的,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30日 内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共 同 向 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 基 层

41、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法院 裁 定 协 议 有 效 的,可 以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属 于 诉 讼 外 调 解。行 政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也 不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 仲 裁 调 解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可 以 先 行 调 解;当 事 人 自 愿 调 解 的,仲 裁 庭 应 当 调 解。调 解 不 成 的,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裁 决。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仲 裁 庭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书 或 者 根 据 协 议 的 结 果 制 作 裁 决 书。调 解 书 与 裁 决 书

42、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在 调 解 书 签 收 前 当 事 人 反 悔 的,仲 裁 庭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裁 决 法 院 调 解(1)法 院 调 解 是 诉 讼 内 调 解。除 特 别 程 序 的 案 件 和 当 事 人 有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需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经 济 纠 纷 案 件 的 情 形 外,其 他 案 件 均 可 适 用 调 解;(2)可 以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主 持,也 可 以 由 合 议 庭 主 持;(3)调 解 达 成 协 议,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制 作 调

43、 解 书,由 审 判 员、书 记 员 署 名,加 盖 人 民 法 院 印 章,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4)可 以 不 制 作 调 解 书:调 解 和 好 的 离 婚 案 件;调 解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的 案 件;能 够 即 时 履 行 的 案 件。不 需 要 制 作 调 解 书 的 协 议,由 双 方 当 事 人、审 判 人 员、书 记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后,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5)调 解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解 书 送 达 前 一 方 反 悔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判 决 口 诀 应 用:关 于 仲 裁

44、调 解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应 当 先 行 调 解 B.在 调 解 书 签 收 前,当 事 人 反 悔 的,仲 裁 庭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裁 决 C.法 院 在 强 制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时,应 当 进 行 调 解 D.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若 当 事 人 反 悔 的 调 解 书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参 考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调 解。A 选 项 错 误,仲 裁 庭 作 出 裁 决 前 可 以 先 行 调 解;C 选 项 错 误,无 此 说 法;D 选 项

45、错 误,调 解 书 签 收 即 生 效。口 诀 15:任 何 阶 段 可 和 解,但 无 强 制 力。口 诀 释 义:类 型(1)诉 讼 前 的 和 解;(2)诉 讼 中 的 和 解;(3)执 行 中 的 和 解;(4)仲 裁 中 的 和 解 效 力 和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不 具 有 强 制 约 束 力,但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也 可 以 根 据 约 定 申 请 仲 裁 口 诀 应 用: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和 解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诉 前 和 解 成 立 后,当 事 人 不 得 任 意 反 悔 要 求 撤 销 B.诉 中 和 解 达

46、成 协 议 的,即 可 结 束 全 部 或 部 分 诉 讼 程 序 C.执 行 中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即 可 结 束 执 行 程 序,且 不 可 恢 复 D.仲 裁 中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视 为 撤 回 仲 裁 申 请,且 不 可 反 悔【参 考 答 案】A【答 案 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和 解 的 规 定。当 事 人 和 解 后,可 以 请 求 法 院 调 解,制 作 调 解 书,经 当 事 人 签 名 盖 章 产 生 法 律 效 力,从 而 结 束 全 部 或 部 分 诉 讼 程 序,B 选 项 错 误。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和 解 协 议 的,人

47、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恢 复 对 原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C 选 项 错 误。仲 裁 中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庭 根 据 和 解 协 议 作 出 裁 决 书,也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D 选 项 错 误。口 诀 16:速 记 口 诀:变 承 解 放+反 上 口 诀 释 义:诉 讼 代 理 人 一 般 授 权:程 序 性 权 利 特 别 授 权:实 体 性 权 利(承 认、放 弃、变 更 诉 讼 请 求、和 解、反 诉 或 上 诉);(速 记 口 诀:变 承 解 放+反 上)仅 写 着“全 权 代 理

48、”,无 具 体 授 权 的,不 能 认 定 特 别 授 权,视 为 一 般 授 权 口 诀 应 用:施 工 企 业 向 某 律 师 出 具 的 民 事 诉 讼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仅 写 明 代 理 权 限 是“全 权 代 理”。下 列 与 诉 讼 有 关 的 行 为 中 该 律 师 享 有 代 理 权 的 是()0A.放 弃 诉 讼 请 求 B.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和 解 C.提 起 上 诉 D.提 供 证 据【参 考 答 案】D【答 案 解 析】仅 写 着“全 权 代 理”,无 具 体 授 权 的,不 能 认 定 特 别 授 权,视 为 一 般 授 权口 诀 17:建 三、

49、拆 四、土 石 方 五 口 诀 释 义:减 量 回 收 利 用 率 普 通 建 筑 垃 圾 建 筑 物 拆 除 垃 圾 碎 石、土 石 方 类 大 于 30%大 于 40%大 于 50%口 诀 应 用:根 据 绿 色 施 工 导 则,建 筑 垃 圾 的 再 利 用 和 回 收 率 力 争()。A.20%B.30%C.40%D.50%【参 考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普 通 建 筑 垃 圾 的 再 利 用 和 回 收 率 力 争 达 到 30%以 上。口 诀 18:同 党(档)分 别 进 场 保 修 书 口 诀 释 义: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完 成 设 计 和 合 同 约

50、定 的 各 项 内 容;有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 有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有 勘 察、设 计、施 工、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有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口 诀 应 用: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A.B.有 施 工 企 业 签 署 的 工 程 保 修 书 C.有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的 进 场 试 验 报 告 D.E.有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的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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