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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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治理规定附件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治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 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方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质量监视治理方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技术标

2、准、标准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构造安全、 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展随机取样, 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展检测的活动。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视治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10监视治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实施。第五条 涉及工程构造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依据 100% 的比例进展见证取样和送

3、检。第六条 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 用于承重构造的混凝土试块;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 用于承重构造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 用于承重构造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 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 沥青、沥青混合料;十 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 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加网等;十三 钢构造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构造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4、、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 国家及地方标准、标准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工程。第七条 以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得 少于一组件。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 电箱盘。第八条 推行工程质量治理标准化,施工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打算,经工程负责人 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 验工作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治理。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制定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 养护记录,企业、工程

5、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查。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企业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 备工程检测、试验学问和把握确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生疏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当。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打算,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打算,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见证人员应当由监理企业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学问、生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的专业 技术人员担当。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据要求配备见 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每个工程工程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

6、少于 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上工程工程,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 2 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主要 建筑材料供给单位应当依据标准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第十二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工程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取样、见证人员必需依据相关标准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要准时进展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依据取样时间挨次连续编号,不得空号、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

7、书样表见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打算汇总后,由建设 单位或托付监理单位告知担当见证试验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质量监视机构。取样、见证人员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履行变更程序并准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 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盖章。钢筋、混凝土、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构造连接等影响 工程构造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 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第十四条 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实行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状况。第十五条

8、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帐、见证记录应当照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 档案治理。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应当下发书面通知, 准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停顿相关建材的加 工、制作和使用,依据标准要求和处置预案进展处置并形成记 录,记录应完整闭合,报监理企业审核归档。建设、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和处置的,监理企业应当准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报告。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分别担当相应责任。在见证 取样和送检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 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引发质量事故的,

9、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试样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托付单,托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展确认,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试样应当拒收:一托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 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标准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标准标准的规 定留置;标准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

10、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 少于 72 小时。其次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工程台帐,对消灭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 24 小时内书面告知托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其次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需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企业汇总后纳入工程质量档案治理。其次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 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展严峻查处。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 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其次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信息治理系统,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信息及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其次十四条

11、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视治理,对觉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 行惩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其次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其次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6 月 30 日。附件 2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样表工程名称致:工程质量监视机构选填我单位打算授权以下人员负责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请查收备案。姓 身份证号 职称及 联系电 被授权名码证书编话人类别见证口见证口见证口授权授权姓执签字公章参建设单位签字执业印章总监理职电签章编号:口口口口检测单 位一检测单 位二建单位说 明总包单总包位单位工程签字签章工程经分理包单位签章签章年:1、本书一式五份,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检测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2、签定检测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汇总,并向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检测单位报送本授权托付书。3、授权托付书后附由本人签名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人员名单可加附页,附页应加盖授权单位印章。4、建设监理单位对见证员、施工单位对取样员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人员变更时,应重填写并于 3 日内向有关单位报送本授权托付书。6、签章即要求本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总包单位工程负责人担当工程经理时应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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