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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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阳光明*创编2023.03.07前言欧阳光明2023.03.072023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争论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章的起草任务书。2023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23 年至 2023 年,起草组召开了屡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3 年 10 月,为了确保本规章编制质量,依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 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2394 号文打算在局部地区试用本规章。202

2、3 年 2 月,依据 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状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响意见进展了整理,对本规章进 行了进一步完善。 2023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23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23 年 8 月,依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响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 议,对规章进展了修改并形成, 2023 年 12 月 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本规章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章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

3、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标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本规章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 毅辽宁省安全科学争论院王福绵吴 岩*欧阳光明*创编2023.03.07天津市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技术争论院孙立 戴光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检验争论院苏州分院李 宁河北省特

4、种设备监视检验院张彦朝上海市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技术争论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争论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争论院毛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检验争论院原徐成上海三菱电梯陆棕桦日立电梯(中国)鲁国雄杭州西子孚信科技马凌云西 子 奥 的 斯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温 爱 民目录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1)附件 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 B 电梯监视检验报告(格式)(29)附件 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9)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6)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曳引与

5、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视治理,标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 则。其次条本规章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 (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以下简称电梯 )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 )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章

6、规定。第三条本规章所称监视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依据本规章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展的监视检验 (以下简称监视检验);本规章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章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展的检验。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 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 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 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

7、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假设消灭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影响本规章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别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具体状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依据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头施工前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预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视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 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 (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展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 (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 )进展确认,

8、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前方可以进展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供给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全都性负责。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供给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协作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实施监视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视检验和

9、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依据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 所列工程进展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工程进展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工程(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工程除外) 进展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依据附件 A 的规定;(三)对于在用电梯,依据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所列工程每年进展 1 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到达 3次以上(含 3 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

10、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展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难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顿使用 1 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依据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进展检验。但假设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依据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展检验。第九条电梯检验工程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 类工程,检验机构依据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供给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对该类工程进展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工程的检验结果 (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展比照,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工程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

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 道工序的施工。(二)B 类工程,检验机构依据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供给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对该类工程进展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展比照,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工程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 类工程,检验机构依据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供给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 ),可以确认为合格;假设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 ),应当依据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工程进展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展比照,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对项 目的检验结论做出

12、判定。各检验工程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依据相关法规、本规章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把握,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 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 位正式公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 (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工程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

13、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需依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工程的电梯检验工 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展,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展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展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

14、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 )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说明正在进展 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展了必要的封闭。特别状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展了特地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连续检验可能造成危急,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需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缘由。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 况照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

15、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洁标记,说明 “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 (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下同 )必需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状况的项目,应当用简洁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 “楼层门锁失效 ”;遇特别状况,可以填写“因(缘由)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视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 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16、,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假设觉察以下状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完毕 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工程;(三)要求测试数据工程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工程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全都,质疑相应单位自检力气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标准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工程但不属于依据本规章其次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

17、位在整改完成前准时实行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展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通知书的要求准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状况进展确认,可以依据状况实行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假设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修理进展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响给检验机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状况确实认 )完成后,或者到达通知书提出时限

18、而受检单位未反响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 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章的规定 (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必需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视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工程的 “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依据如下要求进展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在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工程,假设经

19、检验符合要求,在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假设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 C 类工程,假设资料审查无质疑,在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假设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展了现场检验,分别依据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状况的工程,在 “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五)对于不适用的工程,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 ”栏只填写 “合格”、“不合格”、“”( 表示无此项 )等单项结论。其次十条各类检验工程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

20、)A、B 类检验工程,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二)C 类检验工程,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其次十一条 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视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展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视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工程全部合格,对于依据定期检验规定进展的工程,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实行安全措施进展监护使用的 C 类工程之外(使用单位连续对这些工程实行安全措施,在通知书

21、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其他工程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 项所述问题进展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工程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工程全部合格, C 类检验工程应整改工程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 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工程实行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展了有效整改。其次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章其次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

22、当判定为 “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其次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 “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次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状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 “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马上停顿使用。其次十五条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其次十六条 本

23、规章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 1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电梯监视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231号) 同时废止。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电梯制造单位供给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 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掩盖所供给电梯的相应参数;(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掩盖所供给电梯的相应参数;(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假设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

24、装置、驱动主机、把握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11.1 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技制造 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术电梯安装施 工前资料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 审查相应资料资A元件的安全电路(假设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料驱动主机、把握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 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 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

25、安全装置的电路;(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需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续表安装单位供给了以下安装资料:(1) 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掩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 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审查相应资料。(4)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 第(1)(3)项在报1.2 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工程齐全、内容完整,施工检时审查,第 (3) 安

26、装 和验收手续齐全;项在其他工程检资料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履行 验时还应查验; A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第(4)、(5)项在试(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 验时查验;第 (6)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项在竣工后审查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需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1 或者检验合格章技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供给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术修资料:资(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料书,许可证范围能够掩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 改造或者

27、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1.3 1.3改造、 重大修理资料A(3) 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工程齐 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A3:上述文件如

28、为复印件则必需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 (4) 项在其他工程检验时还应查验; 第(5) 项在试验时查验;第 (6)项在竣工后审查工程及类别1技术资料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使用单位供给了以下资料:定期检验和改造、1.4(1) 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重大修理过程的监使用(2)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 督检验时查验;资料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监视检验 安装电梯的监视检B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验进展试验时查验续表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

29、法2机2.1房通道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章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拒绝内容);(3) 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治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治理制度等;(4) 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依据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治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应当在任何状况下均能够安全便利地使用通道。承受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需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房或者机器

30、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梯子必需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3)、(4)、(5)项, 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状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供给(2)、(3)、(4)项查验内容范本, (5) 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审查自 检结果 , 如对其 有质疑 , 依据以 下方法 进行现场检验 (以下(机与通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器道门C 类工程只描述设C备间) 及相关2.2设机房备(2) 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m,高度应当不小

31、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翻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机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目测设备)其他用途专用C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续表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在把握屏和把握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m 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2.3的大值),高度不小于 2m;安全(2)对运动部件进展修理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目测或者测量相空间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0.60m 的水平净空面积,

32、关数据C其净高度不小于 2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m 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2.4地面2开口机C房(机2.5器照明设与插备座间)C及相关设备2.6断错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需 承受圈 框, 此圈框应 当凸出 地面至少50mm(1) 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 把握机房照明;(2) 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把握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目测, 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1) 断开主开关, 在其输

33、出端, 分别断开三相沟通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 闭合主开关, 检查电梯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 能否启动;相保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2) 断开主开关,护在其输出端, 调C换三相沟通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 闭合主开关, 检查电梯能否启动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续表2.7(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假设把握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把握柜内,假设把握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假设从把握柜处不简洁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把握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34、;在电梯驱动主机四周 1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目测主开关 的设置 ; 断 开 主 开关, 观看、 检查主开 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顿装置,且能够便利地照明、插座 、通2 关机B房(机器设备间) 及相关设备2.8驱动进展操作。(2)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 (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 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4) 假设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把握柜、限速器等承受一样的标志(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

35、特别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风和报警装 置的供电电路是 否被切断目测;认为 轮槽的磨损可能 影响曳引力气时 ,进展 8.11 项试验, 对于轿厢面 积超过规定的载 货电(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峻磨损 (适用于改造、修理 梯还需进展 8.12主机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假设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 项 试 验 , 综 合B引力气时,应当进展曳引力气验证试验8.6 、 8.10 、8.11、8.12 项试验结果验证轮 槽磨损是否影响 曳引力气续表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1) 全部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2) 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

36、当用检验方法(1)比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2.9制动装置B2机房 (机器设备间) 及相2.10关紧急设操作备B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赶忙,假设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翻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转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敏,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 严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 (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 (制动钳 )与制动轮 (制动盘 )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 (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1)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

37、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简洁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假设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展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看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2) 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把握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2) 依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把握; (3)目测制动器动作等状况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目测;通过模拟操向;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

38、急电动运行装置把握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把握装置所取代;进展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看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3) 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楚的应急救援程序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目测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11限速(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到达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1) 比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2)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器置;B (3)使用

39、周期到达 2 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消灭特别、限速器各调整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展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3)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比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推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及类别2.12接地续表 检验内容与要求(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2C(2)全部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局部机应当与保护线(PE)牢靠连接房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量验证(机2.13器电气设绝缘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称电压/V

40、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备C间)及相2.14关 轿厢上设 行超速备 保护装置安全电压2500.255005000.5050010001.00B3井3.1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状况下具有防止火焰集中的功能道井道时,允许承受局部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及封闭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相C员患病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关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 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

41、在把握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察、确认比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状况目测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设(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备件:轿厢导轨供给不小于 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局部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1.0+0.035v2(m);(1) 测量轿厢在上3.2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 距 ( 不 包 括 导 靴 、 钢 丝 绳 附 件 等 ) 不 小 于0.3+

42、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局部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 0.5m0.6m0.8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端站平层 位置时的相应数 据,计算确认是 否满足要求;(2)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 的制导注 A4:当承受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 行程进展有效监控时 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m/s 时,可以削减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m;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m/s 时,可以削减到 1/3,但是不小于0.28m。(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

43、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工程及类别3井道及相关设备3.3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C检验内容与要求(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 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始终处于有导向状态;(2) 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局部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1.0m;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30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0.

44、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 (假设有)导轨的长度能供给不小于 0.30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检验方法(1) 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 位置时的相应数 据,计算确认是 否满足要求;(2)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 轨的制导行程续表工程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m 时,其间应3.4井道安全门 C3.5井道检修门 C3.6导轨C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35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2) 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 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翻开;(4) 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1)高度不小于 1.40m,宽度不小于 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 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翻开;(4) 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假设间距大于 2.50m 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结实,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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