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通关秘笈99篇法规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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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甲 某 在 施 工 单 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2 0 0 8 年 通 过 全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建 筑 工 程 专 业),并 在 某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了 初 始 注 册。2 0 0 9 年 甲 某 又 办 理 了 机 电 安 装 专 业 的 增 项 注 册。则 以 下 关 于 甲 某 的 注 册 和 执 业 管 理,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其 只 能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以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 B 其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应 由 单 位 保 管,由 本 人 使 用 C 其

2、在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应 接 受 1 2 0 学 时 继 续 教 育 D 其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不 属 于 个 人 隐 私,应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E 其 所 负 责 项 目 未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前,不 得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参 考 答 案:D E【通 过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或 参 加 全 国 统 考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经 注 册 人 员,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以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名 义 执 业。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是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3、凭 证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是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凭 证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是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凭 证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是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凭 证,由 注 册 建 造 师 本 人 保 管 由 注 册 建 造 师 本 人 保 管 由 注 册 建 造 师 本 人 保 管 由 注 册 建 造 师 本 人 保 管、使 用 使 用 使 用 使 用。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2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下 列 行 为 中,应 作 为 不 良 行

4、 为 记 录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的 有()。A 以 欺 骗、贿 赂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后 被 撤 销 注 册 B 在 执 业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C 超 越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被 警 告、处 罚 D 弄 虚 作 假 取 得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后 被 取 消 继 续 教 育 记 录 E 为 自 己 的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辩 解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参 考 答 案:A B C D【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基 本 情 况、业 绩、良 好 行 为、不 良 行 为 等 内 容

5、。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被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被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被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被 投 诉 举 报 处 理、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行 政 处 罚 等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注 册 建

6、 造 师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3.在 我 国 的 法 律 体 系 中,下 列 法 律 属 于 经 济 法 部 门 的 是()。A.合 同 法 B.建 筑 法 C.消 防 法 D.劳 动 法 参 考 答 案:B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在 经 济 管 理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包 括 建 筑 法、招 标 投 标 法、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税 法 等。4(2 0 0 6)有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主 体 是()A.省 人 大 常 委 会 B.省 人 民 政 府 C.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市 人 民 政

7、 府 参 考 答 案:A【地 方 性 法 规 是 指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以 及 省、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人 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在 其 法 定 权 限 内 制 定 的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地 方 性 法 规 具 有 地 方 性 地 方 性 法 规 具 有 地 方 性 地 方 性 法 规 具 有 地 方 性 地 方 性 法 规 具 有 地 方 性,只

8、 在 本 辖 区 内 有 效 只 在 本 辖 区 内 有 效 只 在 本 辖 区 内 有 效 只 在 本 辖 区 内 有 效,其 效 力 低 于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其 效 力 低 于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其 效 力 低 于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其 效 力 低 于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行 政 规 章 是 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行 政 规 章 是 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行 政 规 章 是 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行 政 规 章 是 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规 范 性

9、 文 件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范 性 文 件,包 括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包 括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包 括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包 括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章 章 章。】5.下 列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中,法 律 效 力 最 高 的 是()。A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B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C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D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参 考 答 案:D【

10、行 政 法 规 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即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行 政 法 规 的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低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效 力 低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效 力 低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效 力 低 于 宪 法 和 法 律。】6(2 0 1 0)根 据 立 法 法,()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A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B 部 门 规 章 C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11、 性 法 规 D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与 部 门 规 章 E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旧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新 的 特 别 规 定 参 考 答 案:B D 7.地 方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A、适 用 地 方 法 规 B、适 用 部 门 规 章 C、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D、由 国 务 院 裁 决 参 考 答 案:C【1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新 的

12、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2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国 务 院 认 为 应 当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应 当 决 定 在 该 地 方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规 定;认 为 应 当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应 当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3 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13、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8.某 建 筑 公 司 通 过 最 低 报 价 中 标 承 包 了 一 栋 写 字 楼 的 施 工 任 务,为 了 保 本 赶 工 期,规 定 施 工 中 节 假 日 不 休 息,工 人 每 天 工 作 1 0 个 小 时。施 工 期 间,工 地 现 场 多 次 发 生 失 窃 事 件,有 人 认 为 近 来 木 工 王 某 形 迹 可 疑,极 有 可 能 是 王 某 行 窃。项 目 经 理 遂 立 即 开 除 王 某 并 安 排 人 对 王 某 居 住 的 集 体 宿 舍 和 王 某 身 体 进 行 了 搜 查,但 一 无 所 获。此

14、 后,王 某 向 劳 动 部 门 投 诉 并 要 求 支 付 施 工 期 间 的 加 班 工 资,但 施 工 单 位 认 为 建 筑 行 业、建 筑 施 工 现 场 有 其 特 殊 性,断 然 拒 绝。本 案 中,王 某 被 侵 犯 的 公 民 权 利 不 包 括()A、人 身 自 由 B、财 产 权 C、劳 动 权 D、休 息 权 参 考 答 案:B 9.根 据 我 国 宪 法 规 定,属 于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的 是()A.从 事 劳 动 并 取 得 相 应 报 酬 B.遵 守 劳 动 纪 律 C.就 业 前 接 受 必 要 的 劳 动 就 业 训 练 D.每 日 工 作 不 超

15、 过 8 小 时,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次 参 考 答 案:B 1 0(2 0 1 1)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A.依 法 成 立 B.有 自 己 的 场 所 C.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 D.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 E.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无 限 民 事 责 任 参 考 答 案:A B C D【法 人 应 当 具 备 4 个 条 件:(1)依 法 成 立;(2)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经 费;(3)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4)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16、 任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1 1 关 于 建 筑 业 法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其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由 法 律 赋 予 C、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由 成 立 宗 旨、业 务 范 围、资 质 等 级 决 定 D、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始 于 成 立 而 止 于 撤 消 参 考 答 案:A【法 人 也 具 有 行 为 能 力,法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是 法 律 赋 予 法 人 独 立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的 能 力

17、,其 行 为 能 力 总 是 有 其 行 为 能 力 总 是 有 其 行 为 能 力 总 是 有 其 行 为 能 力 总 是 有 限 的 限 的 限 的 限 的,由 其 成 立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所 决 定 由 其 成 立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所 决 定 由 其 成 立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所 决 定 由 其 成 立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所 决 定。法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始 于 法 人 的 成 立 而 止 于 法 人 的 撤 销 法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始 于 法 人 的 成 立 而 止 于 法 人 的 撤 销 法 人 的 行 为 能

18、 力 始 于 法 人 的 成 立 而 止 于 法 人 的 撤 销 法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始 于 法 人 的 成 立 而 止 于 法 人 的 撤 销。】1 2(2 0 0 9)下 列 各 选 项 中,属 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是()。A.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工 程 价 款 B.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建 筑 物 C.建 材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建 筑 材 料 D.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同 中 的 勘 察 行 为 E.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中 的 施 工 图 纸 参 考 答 案:B C E 1 3(2 0 1 0)民

19、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指()。A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B.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责 任 C 民 事 规 范 和 民 事 责 任 D.民 事 义 务 和 民 事 责 任 参 考 答 案:A【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内 容,是 指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的 法 律 权 利 和 法 律 义 务。这 种 法 律 权 利 和 法 律 义 务 的 来 源 可 以 分 为 法 定 的 权 利、义 务 和 约 定 的 权 利、义 务。】1 4(2 0 0 7)甲 建 设 单 位 与 乙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一 施 工 合 同。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乙 单 位

20、 破 产 导 致 该 工 程 停 工 半 年 之 久,后 丙 施 工 单 位 承 揽 该 停 建 工 程。则 甲、乙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属 于()。A、主 体 变 更 B、内 容 变 更 C、自 然 终 止 D、违 约 终 止 参 考 答 案:D【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可 以 分 为 自 然 终 止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可 以 分 为 自 然 终 止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可 以 分 为 自 然 终 止 法 律 关 系 的 终 止 可 以 分 为 自 然 终 止、协 议 终 止 和 违 约 终 止 协 议 终 止 和 违 约 终 止 协 议 终 止 和 违 约 终

21、 止 协 议 终 止 和 违 约 终 止。自 然 终 止 自 然 终 止 自 然 终 止 自 然 终 止,是 指 某 类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所 规 范 的 权 利 义 务 顺 利 得 到 履 行,取 得 了 各 自 的 利 益,从 而 使 该 法 律 关 系 达 到 完 结。协 议 终 止 协 议 终 止 协 议 终 止 协 议 终 止,是 指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协 商 解 除 某 类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规 范 的 权 利 义 务,致 使 该 法 律 关 系 归 于 消 灭。违 约 终 止 违 约 终 止 违 约 终 止 违 约 终 止,是 指 民 事 法 律

22、 关 系 主 体 一 主 体 一 主 体 一 主 体 一 方 违 约 方 违 约 方 违 约 方 违 约,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某 类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规 范 的 权 利 不 能 实 现。】1 5.施 工 单 位 甲 向 供 应 商 乙 购 买 钢 材,乙 因 生 产 能 力 所 限,将 该 笔 业 务 全 部 转 让 给 另 一 厂 家 丙,约 定 届 时 由 丙 向 甲 供 货 和 收 款,并 将 此 事 书 面 通 知 了 甲,甲 未 置 可 否。则 甲、乙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A

23、属 于 合 同 转 让 B 属 于 合 同 变 更 C 属 于 违 约 终 止 D 以 上 说 法 都 不 对 参 考 答 案:D 1 6(2 0 0 6)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是()。A 建 设 单 位 没 有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进 度 款 B.施 工 单 位 没 有 按 施 工 图 纸 施 工 C.设 计 单 位 根 据 设 计 任 务 书 进 行 初 步 设 计 D.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向 施 工 单 位 下 达 处 罚 决 定 书 参 考 答 案:C【民 事 法 律 行 为,是 指 公 民 或 者 法 人 设 立、变 更、终 止

24、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的 合 法 行 为 合 法 行 为 合 法 行 为 合 法 行 为。】1 7(2 0 0 9)关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分 类,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可 分 为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和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B.订 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应 当 采 取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C.建 设 单 位 向 商 业 银 行 的 借 贷 行 为 属 于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D.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贷 行 为 属 于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参 考 答 案:C【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分

25、 为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和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要 式 法 律 行 为 指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采 用 特 定 形 式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订 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行 为,属 于 要 式 法 律 行 为。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指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特 定 形 式,采 用 书 面、口 头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均 可 成 立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合 同 法 第 1 9 7 条 规 定:“借 款 合 同 采 用 书 面 形 式,但 自 然 人 之 间 借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这 个 条 款 规 定 了 自 然 人 之 间

26、 的 借 款 属 于 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有 没 有 书 面 形 式 的 合 同 均 可。而 非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则 属 于 要 式 法 律 行 为,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1 8(2 0 0 8)按 照 法 律 规 定,下 列 各 选 项 中 属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要 件 的()。A、行 为 人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B、行 为 人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行 为 内 容 合 法 D、行 为 形 式 合 法 E、行 为 不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参 考 答 案:A C D E 1 9(2 0 1 1)

27、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成 立 条 件 中,行 为 内 容 合 法 表 现 为()。A、不 违 反 法 律 B、不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C、不 与 推 荐 性 标 准 相 抵 触 D、不 与 第 三 人 利 益 相 冲 突 E、不 与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相 冲 突 参 考 答 案:A B E【行 为 内 容 合 法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首 先 不 得 与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或 禁 止 性 规 范 强 制 性 或 禁 止 性 规 范 强 制 性 或 禁 止 性 规 范 强 制 性 或 禁

28、止 性 规 范 相 抵 触。其 次,行 为 内 容 合 法 还 包 括 行 为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行 为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公 德,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2 0 甲 委 托 乙 购 买 设 备,乙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与 丙 签 订 了 设 备 购 买 合 同。由 于 甲 的 原 因,乙 未 支 付 设 备 款,在 向 丙 说 明 情 况 后,丙

29、 的 权 利 正 确 的 是()A 只 能 要 求 甲 支 付 B 只 能 要 求 乙 支 付 C 可 以 要 求 甲 或 乙 支 付 D 甲 和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参 考 答 案:B 2 1(2 0 0 7)孙 某 系 一 建 材 生 产 企 业 私 营 业 主,经 某 大 型 建 材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李 某 同 意,孙 某 以 该 供 应 商 名 义 与 建 设 位 签 订 了 建 材 供 应 合 同。孙 某 遂 将 自 己 生 产 的 建 材 交 付 给 建 设 单 位。后 经 检 验 证 明 部 分 建 材 不 合 格,则 建 设 单 位 应 向()提 出 索 赔。A

30、、孙 某 B、李 某 C、建 材 供 应 商 D、孙 某 与 李 某 参 考 答 案:C【公 民、法 人 可 以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承 担 民 事 责 任。】2 2 由 于 不 具 备 编 写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的 能 力,甲 房 地 产 公 司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有 关 规 定,与 乙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合 同,指 定 由 乙 公 司 负 责 某 住 宅 小

31、区 工 程 的 公 开 招 标 工 作。甲 乙 之 间 的 这 种 法 律 关 系 属 于()。A.法 定 代 理 B.指 定 代 理 C.委 托 代 理 D.表 见 代 理 参 考 答 案:C【代 理 包 括 委 托 代 理 代 理 包 括 委 托 代 理 代 理 包 括 委 托 代 理 代 理 包 括 委 托 代 理、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委 托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根 据 被 代 理 人 授 权 而 进 行 委 托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根 据 被 代 理 人

32、授 权 而 进 行 委 托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根 据 被 代 理 人 授 权 而 进 行 委 托 代 理 是 代 理 人 根 据 被 代 理 人 授 权 而 进 行 的 代 理 的 代 理 的 代 理 的 代 理。法 定 代 理 是 根 据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代 理。法 定 代 理 主 要 是 为 了 维 护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设 计 的。法 定 代 理 不 同 于 委 托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不 同 于 委 托 代 理 法 定 代 理 不 同 于 委 托 代 理 法 定 代

33、理 不 同 于 委 托 代 理,属 于 全 权 代 理 属 于 全 权 代 理 属 于 全 权 代 理 属 于 全 权 代 理,法 定 代 理 人 原 则 上 应 代 理 被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原 则 上 应 代 理 被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原 则 上 应 代 理 被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原 则 上 应 代 理 被 代 理 人 的 有 关 财 产 方 面 的 一 切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和 其 他 允 许 代 理 的 行 为 的 有 关 财 产 方 面 的 一 切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和 其 他 允 许 代 理 的 行 为 的 有 关 财 产 方

34、面 的 一 切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和 其 他 允 许 代 理 的 行 为 的 有 关 财 产 方 面 的 一 切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和 其 他 允 许 代 理 的 行 为。指 定 代 理 是 根 据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定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定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定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的 指 定 而 产 生 的 代 理。指 定 代 理 在 本 质 上 也 属 于 法 定 代 理。其 与 法 定 其 与 法 定 其 与 法 定 其 与 法 定 代 理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35、者 的 代 理 无 需 指 定 代 理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的 代 理 无 需 指 定 代 理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的 代 理 无 需 指 定 代 理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的 代 理 无 需 指 定,而 后 者 则 需 要 有 指 定 的 过 程 而 后 者 则 需 要 有 指 定 的 过 程 而 后 者 则 需 要 有 指 定 的 过 程 而 后 者 则 需 要 有 指 定 的 过 程。】2 3(授 权 不 明)某 单 位 甲 委 托 某 乙 代 为 采 购 1 0 吨 1 6 m m 螺 纹 钢,但 并 未 限 定 最 高 采 购 价 格。乙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36、 向 供 应 商 某 丙 采 购,约 定 采 购 价 格 6 0 0 0 元/吨,3 日 内 送 货。但 丙 将 货 物 发 到 后,甲 单 位 认 为 该 价 格 明 显 过 高,拒 绝 付 款。则()。A.丙 只 能 要 求 甲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B.丙 只 能 要 求 乙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C.丙 可 以 要 求 甲,也 可 以 要 求 乙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D.丙 只 能 要 求 甲 返 还 货 物,不 得 向 甲 主 张 付 款 责 任 参 考 答 案:C【授 权 不 明 确 的 责 任 承 担: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委 托

37、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被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被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被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被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2 4(无 权 代 理)某 单 位 甲 委 托 某 乙 代 为 采 购 1 0 吨 早 强 水 泥,乙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向 供 应 商 某 丙 采

38、购,但 供 应 商 恰 好 缺 货,在 向 乙 说 明 情 况 后,乙 同 意 购 买 普 通 水 泥 代 替。则 针 对 本 案 事 实,说 法 错 误 的 是()。A.乙 的 行 为 属 于 表 见 代 理 B.甲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这 批 普 通 水 泥 C.如 甲 拒 绝,应 由 乙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D.如 甲 同 意,应 由 甲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参 考 答 案:A【没 有 代 理 权、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的 行 为,只 有 经 过 被 代 理 人 的 追 认,被 代 理 人 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未 经 追 认 的 行 为,

39、由 行 为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本 人 知 道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而 不 作 否 认 表 示 的,视 为 同 意。第 三 人 知 道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已 终 止 还 与 行 为 人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由 第 三 人 和 行 为 人 负 连 带 责 任。】2 5(无 权 代 理)某 单 位 甲 委 托 某 乙 代 为 采 购 1 0 吨 早 强 水 泥,乙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向 供 应 商 某 丙 采 购,但 供 应 商 恰 好 缺 货,在 向 乙 说 明

40、 情 况 后,乙 同 意 购 买 普 通 水 泥 代 替,后 因 水 泥 不 符 合 要 求 发 生 质 量 事 故。则 该 部 分 损 失,某 甲()。A.只 能 向 乙 主 张 赔 偿 B.只 能 向 丙 主 张 赔 偿 C.只 能 要 求 乙、丙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D.可 以 要 求 乙、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参 考 答 案:D 2 6(2 0 0 9)关 于 表 见 代 理 的 构 成 要 件 和 法 律 后 果,说 法 错 误 的 是()。A、表 见 代 理 的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B、表 见 代 理 是 无 效 代 理 C、表 见 代 理 在 本 质

41、 上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D、善 意 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参 考 答 案:B 2 7(表 见 代 理,2 0 0 7)张 某 原 是 甲 建 筑 公 司 的 采 购 员,辞 职 后 与 王 某 合 办 了 一 家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公 司。张 某 现 在 以 甲 公 司 的 名 义 与 其 长 期 负 责 的 大 客 户 乙 公 司 签 订 3 0 0 0 吨 钢 材 购 销 合 同,乙 公 司 对 张 某 辞 职 并 不 知 情。请 问,对 该 合 同 承 担 付 款 义 务 的 是()。A.甲 建 筑 公 司 B.建 筑 设 备 租 赁 公

42、 司 C.张 某 D.张 某、王 某 与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公 司 参 考 答 案:A 2 8(2 0 1 1)、施 工 企 业 与 保 险 代 理 人 张 某 签 署 了 盖 有 保 险 公 司 印 章 的 工 程 保 险 合 同,并 足 额 缴 付 了 保 费,但 张 某 表 示 需 将 保 费 交 回 公 司 后 才 能 签 发 保 单,后 施 工 企 业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要 求 赔 偿 时,保 险 公 司 称 张 某 已 离 职,且 其 未 将 保 险 合 同 和 保 费 交 回 公 司。关 于 该 案 中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张 某 应

43、当 向 施 工 企 业 赔 偿 损 失 B、施 工 企 业 补 缴 保 费 后,保 险 公 司 方 可 赔 偿 损 失 C、保 险 公 司 找 到 张 某 追 回 保 费 后,方 可 给 予 施 工 企 业 赔 偿 D、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支 付 保 险 金,并 可 向 张 某 追 偿 参 考 答 案:D 2 9(2 0 1 0)某 律 师 接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参 加 民 事 诉 讼,以 下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权 消 灭 的 原 因 有()。A.诉 讼 终 结 B.当 事 人 解 除 委 托 C.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D.委 托 代 理 人 死 亡 E.委 托 代 理

44、人 有 过 错 参 考 答 案:A B C【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委 托 代 理 终 止:1 代 理 期 间 届 满 届 满 届 满 届 满 或 者 代 理 事 务 完 成;大立教育网址:北京专线:010-62114149 62114349 2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3 代 理 人 死 亡;4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5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3 0 在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关 系 中,属 于 合 同 之 债 的 是()。A.施 工 现 场 的 塔 吊 倒 塌 砸

45、 毁 房 屋 B.供 应 商 向 施 工 单 位 交 付 材 料 C.建 设 单 位 误 将 汇 给 甲 承 包 商 的 工 程 款 汇 入 乙 承 包 商 的 账 户 D.施 工 单 位 派 人 帮 助 建 设 单 位 抢 救 失 火 仓 库 中 的 物 资 参 考 答 案:B【当 事 人 之 间 通 过 订 立 合 同 设 立 的 以 债 权 债 务 为 内 容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称 为 合 同 之 债。合 同 是 引 起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发 生 的 最 主 要、最 普 遍 的 根 据。】3 1.不 当 得 利 一 旦 发 生,不 当 得 利 人 负 有()的 义 务。A

46、 履 行 B 赔 偿 C 停 止 侵 害 D 返 还 参 考 答 案:D【不 当 得 利,是 指 没 有 法 律 或 合 同 根 据,有 损 于 他 人 而 取 得 的 利 益。不 当 得 利 一 旦 发 生 不 当 得 利 一 旦 发 生 不 当 得 利 一 旦 发 生 不 当 得 利 一 旦 发 生,不 当 得 利 人 负 有 返 不 当 得 利 人 负 有 返 不 当 得 利 人 负 有 返 不 当 得 利 人 负 有 返 还 的 义 务 还 的 义 务 还 的 义 务 还 的 义 务。因 而,这 是 一 种 债 权 债 务 关 系。】3 2 某 广 告 公 司 发 生 火 灾,在 该

47、公 司 楼 下 办 公 的 某 安 装 公 司 闻 讯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参 与 灭 火。这 一 行 为 使 广 告 公 司 减 少 损 失 1 0 万 元,安 装 公 司 因 此 损 失 1 万 元。(1)安 装 公 司()。A.有 权 要 求 广 告 公 司 支 付 1 1 万 元 B.有 权 要 求 广 告 公 司 支 付 1 0 万 元 C.有 权 要 求 广 告 公 司 支 付 1 万 元 D.只 能 自 行 承 担 这 一 损 失 参 考 答 案:C【无 因 管 理,是 指 既 未 受 人 之 托,也 不 负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而 是 自 觉 为 他 人 管 理

48、 事 务 的 行 为。被 管 理 者 负 有 赔 偿 管 理 者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及 直 接 损 失 的 义 务。】(2)不 久,广 告 公 司 与 该 安 装 公 司 实 行 了 合 并,从 而 使 双 方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不 复 存 在,这 种 情 况 称 为()。A.混 同 B.提 存 C.抵 销 D.免 除 参 考 答 案:A【债 因 混 同 而 消 灭 债 因 混 同 而 消 灭 债 因 混 同 而 消 灭 债 因 混 同 而 消 灭 混 同,是 指 某 一 具 体 之 债 的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合 为 一 体。如 两

49、 个 相 互 订 有 合 同 的 企 业 合 并,则 产 生 混 同 的 法 律 效 果。】3 3 某 采 石 场 将 本 应 发 给 建 筑 公 司 的 2 0 0 吨 碎 石 错 发 给 了 某 路 桥 公 司。采 石 场 向 路 桥 公 司 要 求 无 偿 返 还,路 桥 公 司 却 要 求 采 石 场 支 付 保 管 费 用。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路 桥 公 司 与 采 石 场 之 间 没 有 债 务 关 系,不 用 返 还 B.路 桥 公 司 负 有 不 当 得 利 之 债,应 当 返 还 石 料,并 且 无 权 要 求 支 付 保 管 费 用 C.路 桥 公 司 的

50、 无 因 管 理 使 建 筑 公 司 受 益,应 当 由 建 筑 公 司 支 付 保 管 费 用 D.基 于 不 当 得 利 和 无 因 管 理,路 桥 公 司 应 当 返 还 石 料 并 有 权 要 求 采 石 场 支 付 保 管 费 用 参 考 答 案:D 3 4(2 0 0 7)甲 单 位 负 有 向 乙 单 位 支 付 5 0 万 元 工 程 款 的 义 务,乙 单 位 负 有 向 甲 单 位 交 付 5 0 万 元 建 材 的 义来大立,一次性 通过 考试 不是 梦!全国 热 线:400-6666-458 大立教育网址:北京专线:010-62114149 62114349 务,则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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