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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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优秀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 最高院合同法说明一篇一 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亲密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对于刚好解

2、决经济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当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样。 其次,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

3、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须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托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须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假如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须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状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阅历,已积累了大量阅历,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

4、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汲取进来。 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依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起先着手探讨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其次,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牢固践阅历,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牢固践阅历的基础上,结合新的状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要留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接着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从我国实

5、际动身,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阅历。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 最高院合同法说明一篇二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

6、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说明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

7、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其次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8、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全部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其次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其次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9、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10、,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见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状况的,应当担当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说明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说明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居处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

11、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恳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的,应当供应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

12、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次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歼灭。 其次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

13、、撤销权 其次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其次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见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其次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4、;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其次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其次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其次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恳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

15、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已于2023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 (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合同的订立

16、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其次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恳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

17、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纳足以引起对方留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实

18、行合理的方式”。 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担当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纳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常常运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见的一方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人

19、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和相对人的恳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

20、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起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担当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遇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全部权,恳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据详细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

21、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推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

22、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其次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根据债务到期的先后依次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依次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

23、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依次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其次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恳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其次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其次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

24、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其次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其次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恳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

25、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恳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九条当事人主见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适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说明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说明;本说明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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