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用人劳动合同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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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用人劳动合同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运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当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用人劳动合同 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一 李某20xx年3月31日到某电子器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10日,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达不到要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李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5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0 元。该公司辩称

2、:公司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与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1年期满后,公司有权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李某未在试用期内达到要求,应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认为依据公司的规定与李某已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达到要求方能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该公司未在用工 1个月内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二倍工资。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未达到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

3、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定某电子器件公司支付李某5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00元、经济补偿金1350元,共计6750元。 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用人劳动合同 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歼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

4、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状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 (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别状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5、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肯定过错的状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6、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看法,向劳动保障

7、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1、预报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

8、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假如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肯定就业实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明显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报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

9、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实行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纳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意特别困难多变的现实状况 假如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

10、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峻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事实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峻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赐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峻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

11、符合都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运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方法再录用,再解除,运用人单位廉价运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高校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赐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应当赐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

12、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阅历及良好的英语沟通实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实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看法,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聘请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详细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

13、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加确定权。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状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

14、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模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峻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这样的规定使破产缘由多元化和困难化,受到很多学者的指责。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峻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峻亏损以及其严峻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逆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需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缘由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逆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峻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

15、“管理不善”,但“严峻亏损”仍旧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逆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相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峻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依据各企业的不怜悯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推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

16、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别的劳动者须要特别的爱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允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实行“一刀

17、切”的简洁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别状况。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阅历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 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报通知期限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状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特别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

18、,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实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假如劳动者不须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赐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非常简洁。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看法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看法必需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

19、,还必需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假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处。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现在采纳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单纯实行列举式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难以适应特别困难多变的现实状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驾驭,还要采纳司法说明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纳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

20、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看法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允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需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看法。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需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削减纠纷的发生。 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需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

21、事项,给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详细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探讨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状况发生。 (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逆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缘由的规定抽象、模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实际中逆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缘由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实行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缘由,并实行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推断标准。在我国破产缘由必需建立一

22、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缘由。无论是全民全部制企业还是其他全部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峻亏损,还是因为其他缘由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爱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安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依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安排的须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亮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实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实惠措施来限制企业

23、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建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削减企业的裁员行为。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允、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许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须要特殊爱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允。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爱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爱护

24、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淌与稳定,所以肯定要依据中国的实际状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淌,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用人劳动合同 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三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

25、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同等的对待求职者。聘请单位的状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亮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有意发布虚假信息,欺瞒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照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

26、动将上述状况照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状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只有具体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惩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具体的说明。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基本状况时,劳动者才有照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

27、基本状况包括健康状况、学问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验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状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状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卑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照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状况,不能欺瞒。假如一方向另一方供应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供应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照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实行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开或削减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

28、生,本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照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所谓照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状况,照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刚好知道和了解。 用人劳动合同 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四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兴奋。可是,领导突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志向,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

29、选。 误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觉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许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同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同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行能深化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工作后发觉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聘请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

30、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同等”达到“实质上的同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需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建议用人单位在运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留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聘请之前,要依据聘请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

31、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留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刚好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长和详细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需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必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2、其次、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事实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肯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峻,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

33、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详细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行能也无法具体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状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假如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今路过,特别生气,认为严峻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肯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确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

34、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定。由此用人单位应具体列举可能发生的全部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肯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假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

35、、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峻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有意行为,运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遇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奢侈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心情难以限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躲藏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担当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确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供应了经员工

36、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干脆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峻”。由此,案件就变得特别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供应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单位因员工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需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需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

37、的确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峻,两点缺一不行。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峻”,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奢侈材料等。 这里要留意的是被劳动教养惩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稍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惩罚条件且有劳动实力的人,实行强制教化改造的一种行政惩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惩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8、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需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确定。若确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刚好将该确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需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状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定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39、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肯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峻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预报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状况下由于主客观状况改变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赐予三个月到二十四

40、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

41、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假如劳动者经过肯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支配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实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纳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纳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纳360度考核方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允的。 须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运用“末位淘汰制”的方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肯定不能胜任工

42、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状况。 须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当出现“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状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晰地知道:1)必需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假如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

43、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需按规定赐予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须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需发生了法定情形,的确须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4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需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须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增加了预报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 用人劳动合同 用人劳动合同怎么签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 法 定 代 表 人:_ 地 址:_ 乙方(劳动者)姓名:_年龄:_ 性别:_民族:_ 户 籍 所 在 地:_省_市_县(区) _乡(镇)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 现 住 址: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年(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一):_ (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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