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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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新农村建 设的稳步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亦随之提高,农村居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越来越高,由 此掀起了新一轮的农村建房热潮,土坯房变成砖瓦房,平房 换成楼房,低层住宅向高层住宅转变。然而,由于目前我国 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极为不规范,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往往 伴随着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 定。XX年至XX年,XX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农村自建房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85件,占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n. 2%o一、主要特点建房协议多为口头,责任划分难。在85件农村自建房 人身损

2、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自建房施工签订书面合 同几乎为零,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靠口头约定,并且口头协 议也只是对施工方式、施工时间和报酬等进行约定,而对于 发生事故后各方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却鲜有约定,加之建房 户与承包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以致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涉案人员较多,法律关系确定难。乡村施工队大多是由 当地闲散的泥瓦匠、木匠、农民等临时组成的,一旦发生纠 纷原告即将建房户、包工头以及施工队的其他人员一并诉至 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由于人数众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较为复杂,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抑或是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难以确定。而法律关系的确定与否,直接 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

3、责任分担。85件涉农自建房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法律关系产生争议的就有63件。赔偿金额高,未参加保险致执行难。农村自建房在施工 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都会比较严重,轻则 致伤致残,重则致死,因此原告往往会提出高额的赔偿款。 而在自建房施工前雇主、房主或者包工头基本上未给雇员缴 纳意外伤害险,一旦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履行或者履行能力 低下则无法满足原告高额索赔诉求,致执行难以到位。二、成因剖析通过调研发现,农村自建房事故多发的原因有以下几 占 八、1、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存空白。目前对农村 建房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只有建筑法和国务院的村 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且

4、前者只限于对农民自建 高层住宅的建筑活动进行规范,而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 筑活动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后者也只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资质 的个体工匠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 活动。原建设部于1996年7月17日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因xx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 规定部委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被废止,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对 农村建房工匠或者施工队的监督和管理于法无据。2、正规建筑公司不愿承建自建房致无资质施工队“横 行”。由于农村自建房分布零散,且工程量有限,利润回报 较小,因此一些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不愿承建农村房 屋,这就使得没有资质的工匠或乡村施工队成为农户建房的

5、唯一选择。3、受建房成本因素制约,农户偏好于乡村无资质施工 队。如果建房户将自建房承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 那么无形中会增加建房的成本,并且还要履行繁琐的手续, 延长建房时间。为了降低建房成本,提升高建房效率,绝大 部分建房户都会雇佣或者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施工 队。4、无资质施工队安全意识淡薄,设施简陋,违规操作 严重。乡村建房施工队一般都是由工匠或者农民临时组成, 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前缺乏专业的技术培训,施工时不戴安 全帽、不拉防护网、不挂警示牌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施工过 程中有的施工人员甚至酒后作业,生产设备操作不娴熟,违 规操作比较严重,加上,有的生产设备比较简陋,性能差, 安

6、全性能没有保障。三、解决对策为规范农村房屋建设,减少和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维护 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议如下:第一,填补法律空白,强化监督。根据原建设部的有关 规定,农民自建高层住宅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 对于农村建房户建设三层以上住宅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要 求建房户严格遵循建筑法的规定,选任具有施工资质的 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同时也应当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 活动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规定村镇建筑工匠 和乡村施工队只有取得从业资格以及施工资质后方可承包 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着重审查建 房户与施工单位或者施工队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施工 单位或施工队是否具

7、有施工资质以及施工工匠有无从业资 格等。第二,鼓励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进驻农村建筑市 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有关税收、用地、人力等优惠政 策,鼓励具有专业资质和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进驻农村建筑 市场开展建筑活动,以降低建筑施工单位的运作成本,使其 有利可图。对于建房户而言,在建房过程中其关注的无非是 房屋造价、房屋质量以及房屋竣工时间等。对此,建房户与 建筑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使其能够取得质优价 廉的自建房,从根本上杜绝农村建房户雇佣或者将工程承包 给没有施工资质施工队。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可就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承揽合同关系、 雇佣合同

8、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区分、建房 合同效力的认定、赔偿责任的划分、承包人或施工队资质的 认定、农村低层住宅与高层住宅认定等,为法院妥善处理此 类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供法律依据。第四,实行农村建房意外伤害险制度,破解执行难。建 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照该条规定,对于在农村 建房中的雇员或者其他施工人员,建房户、承包人或单位也 可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分担事故风险,如此一方面可 避免事故责任人因为事故的高额赔偿而返贫,另一方面也可 以避免受害人因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导致的矛盾激化,并且 法院执行起来比较容易。第五,提高工匠或施工队员安全意识,增强专业技能培 训。纵观当前农村建房现状,无资质工匠、施工队或将在较 长时期内存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对这些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具体做法就是由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工匠或施工队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人 员对辖区内的工匠或施工队进行定期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 的可以在各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名单,而建房户亦可在公布 名单中选取工匠或施工队承包房屋的建设,以降低建房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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