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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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字第_号 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合同,经我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 )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为不行行,因为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确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字第 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 年日篇二: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

2、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全部,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变更房产的占有运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

3、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改变,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篇三: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书 浅谈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书可办不行办,在我国公证

4、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确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确定说及 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确定说。 关键词 托付 托付合同 不行撤销 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 探讨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明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证的托付书中含有不行撤销、不行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 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

5、能办 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确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此类公证书应依据详细的状况,实行敏捷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公证处不行一味片面地接受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确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 点归纳为折衷的确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 的实践阅历,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确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出和阐述折衷的确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6、 消托付的,托付代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托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托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授权给 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变更授权 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托付。可见,托付人在 托付书中的不行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 托付人取消托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托付人行使撤销权 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 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托付人删除。托付人坚持要求 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托付合同公证。若 其拒不删除也不情愿办理托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7、二、确定说及其理由 持确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托付不行撤销”, 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托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托付书不行撤销是合理的,公 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确定说及其理由 笔者认为否定说、确定说有肯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肯定的片 面性。无论接受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 者在汲取了否定说、确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 础上,提出折衷的确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确定说有法律依据、约 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8、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托付的,托付代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托付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 的法条可以看出,托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托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 除的。托付合同公证也犹如托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险,依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托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不行以办,不行 单方撤销的托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冲突。再说不 可单方撤销的托付合同公证可不行以撤销,也并不是托付合同双方

9、 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行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 就不会单方解除托付合同。依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行单 方撤销的托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 也照样可以办理。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 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 行自我限制或放弃。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实行任 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法定主义,不 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 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稍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 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

10、 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 免于刑事惩罚等。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确定说存在着法 律上依据。 约定依据 正如持确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托付不行 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明践中,确 有不少托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行撤 销的托付书公证书或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 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托付公证的指导看法、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

11、对办理房屋托付书公证的指导看法的说明均 未对载明“此托付不行撤销”内容的托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 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的确存在着上述笔者所 述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托付是基于信任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托付人有权随时撤销托付,合同法也 明确规定了托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此,对载明 “此托付不行撤销”内容的托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托付不行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托付人可以随意撤销托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因此,规定托付书不行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 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

12、证明务中遇到的托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 托有着显著区分,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 见暂不作规定。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 地,也是折衷的确定说的理论依据。 现实依据 目前托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明务中遇到的托付 确与传统民法中的托付有着显著区分。如出现抵押担保式托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托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新需求。就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证与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合同 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情愿接受办理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缘由: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

13、证效率高; 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托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是公证收费低。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 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行单方撤销的托付篇四: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裁定书 _ 南民一终字第338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黄玮 托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成广奇,任主任。 托付代理人王强,系方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原审第三人黄耘 托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救济中心律师。 上诉人黄玮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原审第三人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3日作出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黄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玮及其托付代理人马柯、马千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的托付代理人王强、王爽、原审第三人黄耘的托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黄玮恳求撤销方城县公证处方证民初字第377号公证书的诉讼恳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黄玮恳求方城县公证处赔偿损失的恳求,没有供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应驳回黄玮的起

15、诉。 黄玮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八条规定,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诉方城县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2、本案案由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非撤销公证纠纷;3、该案因被上诉人违法出具公证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员没有公证资格,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严峻违法,以虚假公证驳夺了上诉人的随意撤销权,使上诉人无法拥有合法房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6、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故撤销公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理基于因撤销公证后给黄玮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须以“公证行为违法”为前提,且一审未告知黄玮交纳立案的诉讼费用,故黄玮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黄玮起诉是适当的,原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梅 安 生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o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篇五:付敏因撤销公证书确定

17、一案 付敏因撤销公证书确定一案 _ 2022沈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付敏,女。 托付代理人李振宇,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阳市其次公证处,居处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主任。 托付代理人高荣刚,该单位公证员。 原审第三人付哲,男,11013年12月3日诞生,汉族,沈阳理工高校学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重庆北街24号。 托付代理入付德勇(付哲父亲),1957年1月13日诞生,汉族,沈阳文化大楼工人(已退休),住址同付哲。 托付代理人王伟(付哲母亲),1958年9月23日诞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付哲。 上诉人付敏因撤销公证书确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沈

18、河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敏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振宇,被上诉人沈阳市其次公证处的托付代理人高荣刚,原审第三人付哲的托付代理人付德勇、王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其次公证处原为沈阳市公证处黄河大街办理处,沈阳市公证处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付哲向沈阳市其次公证处申诉后,该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了关于不予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确定,付哲不服,申诉后,同年12月3日,沈阳市其次公证处又作出了关于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

19、确定。付敏不服,向?辛郊端 痉姓厣晁撸晃帧睹羲咧练海蟪废蜓羰械诙鞒龅牟挥璩废 木龆椤?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依法拥有对其认为不当或者错误的公证书予以撤销的法定职权。由于沈阳市其次公证处未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本应认定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依照本案的实际状况,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作出确定之前即已取得相关证据,且第三人付哲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沈阳市其次公证处所作的04567号公证书因其程序的严峻违法,足以使其公证内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确定予以撤销,结

20、论正确。付敏的诉讼恳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若干说明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付敏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101元由付敏负担。 付敏上诉称,沈阳市其次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确定的证据和依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的确定,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以及原审第三人付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付敏向原审法院供应了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的(2002)沈二证字第1号关于不撤销(2000)沈证民字

21、第04567号公证书的确定,证明公证内容合法,沈阳市其次公证处撤销公证行为无理。 证明该遗嘱公证的因果事由。 原审第三人付哲向原审法院供应的证据材料有:1、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人员施成全的谈话笔录;2、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杨蜀东的证明;3、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作出的关于杨蜀东办理的(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遗嘱公证事项存在的错误事实。4、(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日期不同的公证书,以上证据均证明沈阳市其次公证处所作的公证程序违法,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依法撤销其所作违法公证事实清晰、证据充分。5、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应付敏事情复议的处理是正确

22、的。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原审认定事实中“付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作出的不予撤销公证的确定书”的认定,存在笔误,应更正为“付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作出的确定”。除此之外,本院依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其次十六条、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以及第六十条的规定,沈阳市其次公证处具备作出被诉确定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沈阳市其次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确定的证据和依据,应视被

23、诉确定无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确定,但是由于付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沈阳市其次公证处作出的被诉确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付敏要求撤销确定的诉讼恳求,法院无法支持,原审依照若干说明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付敏的诉讼恳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1元上诉人付敏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妍 审 判 员 赵 士 元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声 二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春 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

24、例其次十六条:“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觉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二、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别状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三、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别状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公证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觉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确

25、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对公证书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峻违反公证程序 的,撤销公证书。” 第六十条:“公证处发觉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其次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恳求的情形。rY 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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