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税某某号文件江苏省国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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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颁布了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江苏 省国税局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本博进行贴出供大家学习。解读一: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 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以及军事单位以及社 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2、人。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a以及“单位”包括所有单位。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以及骗取退 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 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注: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以及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

3、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 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以及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 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b以及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 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 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a以及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

4、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及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在试点地区。例如:境外单位向苏州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在杭州,按规定 由于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外单位为杭州企业在苏州会展中心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未有代 理人,按规定以杭州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

5、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注: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 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 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 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财税2011 132号)。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例如:公司总部在试点地区,并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省以及市 设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试点范围,造成了该公司改征增值税后 的进销项不均衡问题,即:购买设备

6、等费用大多发生在总部,进项税 额大部分留在总部,而应税服务的业务分布在分公司和子公司,造成 了进销项不均衡问题。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该公司准予将其分公 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汇总到公司总部纳税,主要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计 算:1以及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2以及公司的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 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将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以及进项税额及应纳 税额(包括增值税以及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3以及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作

7、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 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解读二: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以及航 空运输服务以及管道运输服务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 务以及文化创意服务以及物流辅助服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 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 行。注: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 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以及航空 运输以及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以 及信息技术服务以及文化创意服务以及物流辅助服务以及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务)。另外,船

8、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 2011133 号)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以及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注: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 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 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 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四点需要注意:“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 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

9、的等价。但 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 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以及存款以及应收 账款以及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 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生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及股权 投资以及存货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劳务以及有关权 益等。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 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 133号)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 提供应税服务。注:此条规定的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行为。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

10、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注: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 位以及事业单位以及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a以及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b以及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以及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

11、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O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 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 个条件: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 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 员工和非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巳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12、起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划分员工和非员工 的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第点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 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 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 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 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服务。注

1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在境内。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 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 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 地相结合的原则。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 来把握:“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以及境外,

14、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 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 税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 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 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 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 源地原则。例如: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 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同时在 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 人在境外提供应

15、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应税服务。注: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 思: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 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例如:苏州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 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 用的有形动产。注: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

16、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 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 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b以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 是指自然人。C以及单位以及个人包括境内以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以及“境外”是指单位和

17、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 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 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同时符合以上以及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 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1 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98号)自2009年1 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以及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 务应缴纳增

18、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以及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 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 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

19、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 业的发展。“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 括其他个人。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 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 133 号)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 税2011 133 号)解读三: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

20、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o(-)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也从事程租以及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仍按照现 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o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

21、术服务以及 信息技术服务以及文化创意服务以及物流辅助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 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 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 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 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 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 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a以及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b以及在境外载运旅

22、客或者货物入境;c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 设计服务。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注: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o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的,征收率为3%。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 渡以及公交客运以及轨道交通以及出租车)。解读四: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注

23、: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 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 增值税。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注: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一般计税方法 下,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 用一致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在本章第二节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第

24、十三条解释中所述的特定项目o 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 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 可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一旦选定后,36个 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111 133 号)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

25、易计税方法计税。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 定。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义税率注: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扣缴义 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问题。如果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 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不须区分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如境外公司为苏州纳税人A

26、提供系统支持以及咨询服务,合同 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苏州有代理机构,则该代理机构应当扣 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 (1+6%) *6%=6万元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 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生了重大调整。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采用的 是购进扣税法,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致。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 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

27、销售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 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 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 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做法是余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如:苏州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 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发生的联运支 出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且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该纳税人2012年3月应纳税额=111+ (1 + 11%) Xll%-10X 17%-20X 17%50X 11%=11-1.7-3.4-5.5=0.4 万元。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

28、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注: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 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销项税额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 也就是整体税金的概念。在增值税计算征收过程中,只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才会出现使用销项税额概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 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 务

29、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注: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 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以及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 售额+ (1+税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原先营业税规定相比,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销售额有 一定变化。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 认营业收入,按

30、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 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 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 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注: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 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 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 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 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a以及必须是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b以及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和接受应税服务;c以及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 己负担的增值税额。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 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 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计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以及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 的进

32、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 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公司以及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 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 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以及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 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 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 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

33、以及钻井(含 侧钻)以及测井以及录井以及试井以及固井以及试油(气)以及井下 作业以及油(气)集输以及采油采气以及海上油田建设以及供排水以 及供电以及供热以及通讯以及油田基本建设以及环境保护以及为维 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具体解释见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 围注释。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 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 一致,对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试点劳务,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 勘探以及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

34、中的运输以及设计以及 提供信息以及检测以及计量以及数据处理以及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 以及材料以及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注:从货物销售方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系统 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专供一般纳税人 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 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 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 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35、进项税额。例如:苏州某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同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 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年5月28日认证,并 于认证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自开 票之日起180天内,即认证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并于7 月申报期申报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注:根据当前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纳 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 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可申报抵扣。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 一个

36、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 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是不

37、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农民个人,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 收购发票(目前江苏省统一票种为通用机打或手工发票)。按规定凭 上述凭证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 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以及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以及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注:接受交通运输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况: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非试点地

38、区的 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地税部门代开的公路以及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受票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小规模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按照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则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其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如未 取得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也

39、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另外,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从试点地区接受的 装卸服务,可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 进行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 具之日起18()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 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 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

40、值税是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第六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 款书。扣缴义务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41、同以及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 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以增值税 扣税凭证作为依据的。因此,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做 出了规定,即不符合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 取得扣税凭证,提高税法遵从度。本办法中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以

42、及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 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 128

43、 号。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三个:a以及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b以及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 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c以及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 航空运输以及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561号和国税发2006 163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且在2012 年1月

44、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天 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从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 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铁路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是例外,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 增值税,因此铁路运输劳务还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理办理征收营业 税,同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 率之间乘积计算扣除。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 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以及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 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

45、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以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 及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以及接受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技术 以及非专利技术以及商誉以及商标以及著作权以及有形动产租赁,仅 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技术以及非专利技术以及商 誉以及商标以及著作权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注: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 形资产(专利技术以及非专利技

46、术以及商誉以及商标以及著作权除外) 以及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以及改建以及扩建以 及修缮以及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 在建工程)等。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只 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以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免征增 值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 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固定资产以及无 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其使用 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 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

47、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按照本 条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 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和个人 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固定资产以及无 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 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以 及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全部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以及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 括固定资产)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注:纳税人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 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以及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以及丢失以及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 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 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 额。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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