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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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说明 本文关键词:借贷,司法说明,民间民间借贷司法说明 本文简介: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说明2022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民间借贷司法说明 本文内容: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说明2022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2、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日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状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状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殊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

3、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快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阔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肯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始终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藏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干脆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22年审结73.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22年审结85.

4、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22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22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其次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1011年我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但因经济社会的改变,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须要。依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变,最高人民法院探讨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说明,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平安和公允正义的追求;回应广阔中小微企业对阳光

5、融资和正值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二、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在探讨、起草本司法说明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第一,依法制定说明的原则。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困难。我们立足于司法说明的功能定位,严格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说明的内容符合国家立法目的和原则。其次,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原则。2022年5月,国务院出台激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三十六条”;2022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并于同年10月推出

6、贷款基础利率机制;2022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2022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改革的目标。这些政策举措为司法说明的制定发挥着方向性指引作用,确保了司法说明的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第三,同等爱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司法说明更多地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标准作出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特殊注意平衡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关切,严格根据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步骤进行,力求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协调与动态平衡。第四,坚持民主科学起草说明的原则。起草本司法说明的三年

7、多来,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看法建议。我们仔细探讨了立法机构、全国工商联、银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书面建议,还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单位就有关条款进行了深化细致协商;仔细听取了各级、各地法院的看法,以及中小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各种建议。我们先后在各地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12次,先后14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计进行了5次专题探讨,努力做到兼听则明。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本说明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说明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

8、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识,“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说明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说明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分,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状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

9、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洁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洁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见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说明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供应了法律依据。(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

10、多元困难。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汲取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肯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样、相互协作。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

11、案件仍旧接着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推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见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担当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别性,司法说明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须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说明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说明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12、;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须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说明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自从1101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22年正式进入我国。2022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

13、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困难、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状况下,为了更好地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担当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供应者仅供应媒介服务,则不担当担保责任,假如p2p网贷平台的供应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供应担保,依据出借人的恳求,人民法院可以判

14、决p2p网贷平台的供应者担当担保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开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说明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恳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

15、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我院于1101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央行1101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肯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安排经济时代持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退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

16、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殊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时移则法易”。依据目前实际状况,我们经探讨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赐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说明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须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爱护。这一规定不

17、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爱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意企业自身经营的须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假如以常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地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常常性

18、放贷业务,必定严峻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需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特地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平安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爱护。在司法说明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详细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精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供应规范依据。本规定详细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

19、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旧供应借款的;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我们经过调研发觉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很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困难,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极易引发和激

20、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扰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奢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需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恳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汲取了实践中的有益的阅历做法,接受了综合推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详细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实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

21、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阅历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实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推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审理发觉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恳求外,还要严格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加虚假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

22、司法说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需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验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22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运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动,以基准

23、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爱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原委如何进行调整,接受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见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恳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假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恳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根据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我向大家通报的状况就是这些。感谢大家!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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