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客观题真题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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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法 律 基 础 知 识【例 题 1 多 选 题】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有(ACD)。2000年 A.不 满 十 周 岁 的 丫 丫 自 己 决 定 将 压 岁 钱 500元 捐 赠 给 希 望 工 程 B.李 某 因 认 识 上 的 错 误 为 其 儿 子 买 回 一 双 不 能 穿 的 鞋 C 甲 公 司 的 业 务 员 黄 某 自 己 得 到 乙 企 业 给 予 的 回 扣 款 1()0 0元 而 代 理 甲 公 司 向 乙 企 业 购 买 了 10吨 劣 质 煤 D.丙 公 司 向 丁 公 司 转 让 一

2、辆 无 牌 照 的 走 私 车【例 题 4 多 选 题】乙 公 司 以 国 产 牛 肉 为 样 品,伪 称 某 国 进 口 牛 肉,与 甲 公 司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后 甲 公 司 得 知 这 一 事 实.此 时 恰 逢 某 国 流 行 疯 牛 病,某 国 进 口 牛 肉 滞 销,国 产 牛 肉 价 格 上 涨。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有(ACD)A.甲 公 司 有 权 自 知 道 样 品 为 国 产 牛 肉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主 张 撤 销 该 合 同 B.乙 公 司 有 权 自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主 张 撤 销 该 合 同 C.甲 公 司 有

3、权 决 定 履 行 该 合 同,乙 公 司 无 权 拒 绝 履 行 D.在 甲 公 司 决 定 撤 销 该 合 同 前,乙 公 司 有 权 按 约 定 向 甲 公 司 要 求 支 付 货 款【例 题 单 选 题】下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中,属 于 行 政 法 规 的 是(B)。(2004年)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B.国 务 院 制 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C.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注 册 会 计 师 条 例 D.中 国

4、人 民 银 行 制 定 的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例 题 单 选 题】下 列 关 于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表 述 中,错 误 的 是(C(2009年 新 制 度)A.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自 然 人,能 够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十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D.完 全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5、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例 题 2 多 选 题】根 据 有 关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有(BCD)。A.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接 受 赠 与、奖 励、获 得 报 酬 等 纯 获 益 的 行 为 B.因 欺 诈 而 实 施 的 单 方 民 事 行 为 C.因 胁 迫 而 实 施 的 单 方 民 事 行 为 D.因 乘 人 之 危 实 施 的 单 方 民 事 行 为【例 题 单 选 题】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的 说 法 中,错 误 的 是(A)。(2010年)A.定 有 履 行 期 限 的 债

6、 务 的 请 求 权,当 事 人 约 定 债 务 分 期 履 行 的,诉 讼 时 效 应 当 分 期 分 别 起 算 B.未 定 有 履 行 期 限 的 债 务 的 请 求 权,债 权 人 第 一 次 要 求 债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时 就 被 债 务 人 明 确 拒 绝 的,诉 讼 时 效 从 债 务 人 明 确 拒 绝 之 日 起 算 C.人 身 伤 害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伤 害 明 显 且 侵 害 人 明 确 的,从 受 伤 之 H起 算 D.请 求 他 人 不 作 为 的 债 权 的 请 求 权,诉 讼 时 效 从 义 务 人 违 反 不 作 为 义 务

7、时 起 算【例 题 1 单 选 题】2001年 5 月 5 日,甲 拒 绝 向 乙 支 付 到 期 租 金,乙 忙 于 事 务 一 直 未 向 甲 主 张 权 利。2001年 8 月,乙 因 出 差 遇 险 无 法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时 间 为 2 0天。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乙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保 护 其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是(A)o(2002年)A.自 2001年 5 月 5 日 至 2002年 5 月 5 日 B.自 2001年 5 月 5 日 至 2002年 5 月 2 5日 C.自 2001年 5 月 5 日 至 2003年 5 月 5

8、日 D.自 2001年 5 月 5 日 至 2003年 5 月 2 5日【例 题 1 多 选 题】甲 向 乙 借 款 1 万 元,借 款 到 期 后 甲 分 文 未 还。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中,能 够 产 生 时 效 中 断 效 果 的 有(ABD)。(2009年)A.乙 在 大 街 上 碰 到 甲,甲 主 动 向 乙 表 示 将 在 3 日 内 先 支 付 约 定 的 利 息 D.乙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B.乙 以 特 快 专 递 发 送 催 款 函 件 给 甲,甲 签 收 后 未 拆 封 C 甲 遇 到 车 祸 变 成 了 植 物

9、 人,且 没 有 法 定 代 理 人【例 题 2 单 选 题】根 据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不 能 产 生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效 力 的 是(D)A.对 方 当 事 人 在 当 事 人 主 张 权 利 的 文 书 上 签 字.盖 章 的 B.当 事 人 一 方 以 发 送 信 件 或 数 据 电 文 方 式 主 张 权 利,该 信 件 或 数 据 电 文 应 当 到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C.当 事 人 一 方 为 金 融 机 构,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从 对 方 当 事 人 账 户 中 扣 收 欠 款 本 息 的 D.当 事 人 一 方 下 落 不

10、 明,对 方 当 事 人 在 下 落 不 明 当 事 人 一 方 住 所 地 的 县 级 有 影 响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具 有 主 张 权 利 内 容 的 公 告 的【例 题 3 多 选 题】下 列 情 形 中,A.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C.义 务 人 作 出 分 期 履 行 的 承 诺【例 题 5 单 选 题】下 列 情 形 中,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有(ABCD)oB.当 事 人 为 主 张 权 利 而 申 请 宣 告 义 务 人 失 踪 或 死 亡 D.当 事 人 在 诉 讼 中 主 张 抵 销 当 事 人 主 张 诉 讼 时 效 抗 辩,能 够 得 到 人 民

11、 法 院 支 持 的 是(D)。2009A 债 权 人 甲 要 求 银 行 支 付 自 己 在 3 年 前 存 入 银 行 的 活 期 存 款 本 金 及 利 息,银 行 以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为 由 抗 辩 B 债 权 人 乙 要 求 债 务 人 公 司 股 东 缴 足 5 年 前 应 当 缴 付 而 未 缴 付 的 出 资 额,股 东 以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为 由 抗 辩 C.专 利 权 人 丙 在 得 知 侵 犯 专 利 权 行 为 后 的 第 5 年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侵 权 人 停 止 侵 害,侵 权 人 以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为 由 抗 辩 D.债 权 人

12、丁 在 诉 讼 时 效 届 满 前 5 日 以 平 信 方 式 发 送 催 款 函 给 债 务 人,却 因 地 址 书 写 错 误 在 2 个 月 后 被 退 回。丁 遂 提 起 诉 讼,债 务 人 以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为 由 抗 辩 第 二 章 外 商 企 业 法【例 题 1 单 选 题】自 然 人 甲 拟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C(2009 年)A.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名 称 中 可 以 使 用“公 司”字 样,但 是 不 得 使 用“有 限”或 者“有 限 责 任”字 样 B.甲

13、 只 能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投 资,不 得 以 其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出 资 C.甲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需 要,申 请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D.设 立 后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贷 款,但 不 能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例 题 2 多 选 题】下 列 有 关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设 立 条 件 的 表 述 中,符 合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ABD(2009 年)A.投 资 人 为 一 个 自 然 人,且 为 中 国 公 民 B.有 合 法 的 企 业 名 称 C.有 企

14、业 章 程 D.有 投 资 人 申 报 的 出 资【例 题 单 选 题】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甲 聘 用 乙 管 理 企 业 事 务,同 时 对 乙 的 职 权 予 以 限 制,凡 是 乙 对 外 签 订 标 的 额 超 过 1万 元 的 合 同,必 须 经 甲 同 意 某 日,乙 未 经 甲 同 意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内 签 订 了 一 份 标 的 额 为 2 万 元 的 买 卖 合 同。根 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该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2001年)A.该 合 同 为 有 效 合 同,但

15、 如 果 给 甲 造 成 损 害,由 乙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B.该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但 如 果 给 甲 造 成 损 害,由 乙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C.该 合 同 为 可 撤 销 合 同,甲 可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D.该 合 同 为 效 力 待 定 合 同,经 甲 追 认 后 有 效【多 选 题】张 先 生 在 谈 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讲 到 以 下 内 容,其 中 正 确 的 有(BCD)。A.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时,投 资 人 可 以 个 人 财 产 出 资,也 可 以 家 庭 其

16、他 成 员 的 财 产 作 为 个 人 出 资 B.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可 以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C.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时,可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清 算,也 可 由 债 权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 人 进 行 清 算 D.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清 偿 债 务 时,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应 作 为 第 一 顺 序 清 偿(2003年)【例 题 3 单 选 题】甲 以 个 人 财 产 出 资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该 企 业 因 经 营 不 善 被 解 散,其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所 负 债

17、 务。对 于 尚 未 清 偿 的 债 务,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DA.甲 不 再 清 偿 B.甲 应 以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仍 不 足 清 偿 的,则 不 再 清 偿 C.甲 应 以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予 以 清 偿,仍 不 足 清 偿 的,则 不 再 清 偿(2010年)D.甲 应 以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但 债 权 人 在 该 企 业 解 散 后 5 年 内 未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则 不 再 清 偿【例 题 2 多 选 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18、的 规 定,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出 现 亏 损 时,须 由 合 伙 人 分 担 责 任。下 列 有 关 亏 损 分 担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C)o(2003年)A.合 伙 协 议 有 约 定 比 例 的,按 约 定 比 例 分 担 B.合 伙 协 议 没 有 约 定 比 例 的,由 各 合 伙 人 平 均 分 担 C.合 伙 协 议 没 有 约 定 比 例 的,由 各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 D.合 伙 协 议 可 以 约 定 由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承 担 全 部 亏 损【例 题 多 选 题】甲、乙、丙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该

19、 合 伙 企 业 向 丁 借 款 15万 元,甲、乙、丙 之 间 约 定,如 果 到 期 合 伙 企 业 无 力 偿 还 该 借 款,甲、乙、丙 各 自 负 责 偿 还 5 万 元。借 款 到 期 时,该 合 伙 企 业 没 有 财 产 向 丁 清 偿。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该 债 务 清 偿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 D)。2005A.丁 有 权 直 接 向 甲 要 求 偿 还 15万 元 C.乙 仅 负 有 向 丁 偿 还 5 万 元 的 义 务 B.只 有 在 甲、乙 确 实 无 力 清 偿 的 情 况 下,丁 才 有 权 要 求

20、内 偿 还 15万 元 D.丁 可 以 根 据 各 合 伙 人 的 实 际 财 产 情 况,要 求 甲 偿 还 10万 元,乙 偿 还 3 万 元,内 偿 还 2 万 元【例 题 1 多 选 题】甲 向 乙 借 款 4 万 元 作 为 出 资 与 他 人 合 伙 设 立 了 一 家 食 品 厂(普 通 合 伙 企 业)。借 款 到 期 后,乙 要 求 甲 偿 还 借 款,甲 个 人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偿 还 借 款 的 方 式 中,正 确 的 有(AD(2004 年)A.甲 用 从 食 品 厂 分 取 的 收 益 偿

21、 还 借 款 B.甲 自 行 将 自 己 在 食 品 厂 的 财 产 份 额 转 让 给 乙,以 抵 偿 借 款 C.甲 自 行 将 自 己 在 食 品 厂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取 得 贷 款,用 于 偿 还 借 款 D.乙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甲 在 食 品 厂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 借 款【例 题 2 单 选 题】某 合 伙 企 业 欠 甲 到 期 借 款 3 万 元,该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乙 亦 欠 甲 到 期 借 款 2 万 元;甲 向 该 合 伙 企 业 购 买 了 一 批 产 品,应 付 货 款 5 万 元。下 列 表 述 中

22、,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B)。A.甲 可 将 其 所 欠 合 伙 企 业 5 万 元 货 款 与 该 合 伙 企 业 所 欠 其 3 万 元 到 期 借 款 以 及 合 伙 人 乙 所 欠 其 2 万 元 到 期 借 款 相 抵 销,甲 无 需 再 向 合 伙 企 业 偿 付 货 款 B.甲 只 能 将 其 所 欠 合 伙 企 业 5 万 元 货 款 与 该 合 伙 企 也 所 欠 其 3 万 元 到 期 借 款 进 行 抵 销,因 此,甲 仍 应 向 该 合 伙 企 业 偿 付 2 万 元 C.甲 只 能 将 其 所 欠 合 伙 企 业 5 万 元 货 款

23、与 乙 所 欠 其 2 万 元 到 期 借 款 进 行 抵 销,因 此,甲 仍 应 向 该 合 伙 企 业 偿 付 3万 元 D.甲 所 欠 合 伙 企 业 之 债 务 与 该 合 伙 企 业 及 乙 所 欠 其 债 务 之 间 均 不 能 抵 销(2009年 原 制 度)【例 题 3 多 选 题】张 某 向 陈 某 借 款 50万 作 为 出 资,与 李 某、王 某 成 立 一 家 普 通 合 伙 企 业。2 年 后 借 款 到 期,张 某 无 力 还 款。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有(AC)。A.经 李 某 和 王 某 同 意,张

24、某 可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份 额 作 价 转 让 给 陈 某,以 抵 销 部 分 债 务 B.张 某 可 不 经 李 某 和 王 某 同 意,将 其 在 合 伙 中 的 份 额 进 行 出 质,用 获 得 的 贷 款 偿 还 债 务 C.陈 某 可 直 接 要 求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以 实 现 自 己 的 债 权 D.陈 某 可 要 求 李 某 和 王 某 对 张 某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例 题 1 多 选 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25、的 合 伙 人 当 然 退 伙 情 形 的 有(A C D)。(2009年 原 制 度)A.作 为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被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C.作 为 合 伙 人 的 法 人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 B.作 为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D.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例 题 1 多 选 题】某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在 经 营 期 间 吸 收 甲 入 伙。甲 入 伙 前,合 伙 企 业 对 乙 负 债 10万 元。甲 入 伙 后,该 合 伙

26、企 业 继 续 亏 损,甲 遂 要 求 退 伙,获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在 此 期 间,该 合 伙 企 业 欠 丙 货 款 20万 元。甲 退 伙 后,合 伙 企 业 又 向 丁 借 款 20万 元。后 合 伙 企 业 解 散,上 述 债 务 均 未 清 偿。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有()(2008 年)ABA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对 乙 的 债 务,甲 应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 对 于 合 伙 企 也 对 内 的 债 务 甲 应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C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对 丁 的 债 务,甲 应 承 担

27、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D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对 乙、丁 的 债 务,甲 均 不 承 担 责 任【例 题 2 单 选 题】赵 某、钱 某、孙 某 和 李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个 普 通 合 伙 企 业,钱 某 被 委 托 单 独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钱 某 因 重 大 过 失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损 失,但 自 己 并 未 牟 取 私 利。为 此,赵 某、孙 某 和 李 某 一 致 同 意 将 钱 某 除 名,并 作 出 除 名 决 议,书 面 通 知 钱 某 本 人。对 于 该 除 名 决 议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C

28、(2005年)A.赵 某、孙 某 和 李 某 不 能 决 议 将 钱 某 除 名,但 可 以 终 止 对 钱 某 单 独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委 托 B.如 果 钱 某 对 除 名 决 议 没 有 异 议,该 除 名 决 议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生 效 C.如 果 钱 某 对 除 名 决 议 有 异 议,可 以 在 接 到 除 名 通 知 之 日 起 3 0日 内,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D.如 果 钱 某 对 除 名 决 议 有 异 议,可 以 在 接 到 除 名 通 知 之 日 起 3 0日 内 请 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作 出 裁 决【例 题 3 多 选 题

29、】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在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中,当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其 债 务 时,下 列 人 员 中,应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有(ABCD)。(2006年)A.合 伙 企 业 债 务 发 生 后 入 伙 的 新 合 伙 人 B.合 伙 企 业 债 务 发 生 后 自 愿 退 伙 的 合 伙 人 C.合 伙 企 业 债 务 发 生 后 被 除 名 的 合 伙 人 D.不 参 加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例 题 1 多 选 题】甲 死 亡,乙 对 甲 在 某 普

30、通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享 有 合 法 继 承 权。下 列 有 关 乙 与 合 伙 企 业 关 系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有(CD)。(2008年)A.如 果 乙 不 愿 意 成 为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则 该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不 必 向 乙 退 还 甲 的 财 产 份 额 B.如 果 乙 未 取 得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合 伙 人 资 格,则 该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不 必 向 乙 退 还 甲 的 财 产 份 额 C.如 果 乙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全 体 合 伙 人 未 能 一 致 同 意

31、 乙 入 伙,则 该 合 伙 企 业 应 当 将 甲 的 财 产 份 额 退 还 乙 D.如 果 乙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乙 可 以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人,但 该 合 伙 企 业 应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例 题 2 单 选 题】甲、乙、丙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普 通 合 伙 企 业,合 伙 协 议 对 合 伙 人 的 资 格 取 得 或 丧 失 未 作 约 定。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甲 因 车 祸 去 世,甲 妻 丁 是 唯 一 继 承 人。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32、 定 的 是(B(2009年 新 制 度)A.丁 自 动 取 得 该 企 业 合 伙 人 资 格 B.经 乙、丙 一 致 同 意,丁 取 得 该 企 业 合 伙 人 资 格 C.丁 不 能 取 得 该 企 业 合 伙 人 资 格,只 能 由 该 企 业 向 丁 退 还 甲 在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D.丁 自 动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人,该 企 业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例 题 单 选 题】注 册 会 计 师 甲、乙、丙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个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制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甲、乙 在 某 次 审 计 业 务 中,因 故 意 出 具

33、 不 实 审 计 报 告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赔 偿 当 事 人 8 0万 元。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该 赔 偿 责 任 承 担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D)。(2008年)A.甲、乙、丙 均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以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全 部 财 产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C.甲、乙、丙 均 以 其 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D.甲、乙 应 当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丙 以 其 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中 的

34、财 产 份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中,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有(ACD)。(2009年 新 制 度)A.参 与 决 定 普 通 合 伙 人 退 伙 B.参 与 对 外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C.参 与 选 择 承 办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D.依 法 为 本 企 业 提 供 担 保【例 题 多 选 题】甲、乙、丙、丁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丙、丁 为 有 限 合

35、伙 人。下 列 有 关 合 伙 人 以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ABD)2010A.经 乙、丙、丁 同 意,甲 可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B.如 果 合 伙 协 议 没 有 约 定,即 使 甲、乙 均 不 同 意,丁 也 可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C.合 伙 协 议 可 以 约 定,经 2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同 意,乙 可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D.合 伙 协 议 可 以 约 定,未 经 2 个 以 上

36、合 伙 人 同 意,丙 不 得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例 题 单 选 题】某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在 经 营 期 间 吸 收 甲 为 有 限 合 伙 人。关 于 甲 入 伙 前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C)o(2008年)A.甲 不 承 担 责 任 B.甲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C.甲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D.甲 以 其 实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例 题 1 多 选 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37、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应 当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才 能 作 出 决 议 的 有(ABCD)A.修 改 合 伙 协 议 B.改 变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C.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D.吸 收 新 的 合 伙 人【例 题 3 单 选 题】甲、乙、丙、丁 拟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丙、丁 为 有 限 合 伙 人。各 合 伙 人 经 协 商 后 草 拟 了 一 份 合 伙 协 议。该 合 伙 协 议 的 下 列 约 定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38、 法 规 定 的 是(B)。(2008 年)A.甲 以 房 屋 作 价 15万 元 出 资,乙 以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12万 元 出 资,丙 以 劳 务 作 价 10万 元 出 资,丁 以 现 金 2 0万 元 出 资 B.经 3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同 意,甲、乙 可 以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C.合 伙 事 务 由 甲、丁 共 同 执 行,乙、丙 不 参 与 合 伙 事 务 的 执 行 D.甲、乙 以 自 己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同

39、 意【例 题 4 单 选 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D)。A.国 有 企 业 可 以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普 通 合 伙 人 B.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土 地 使 用 权、机 器 设 备 和 劳 务 出 资 C.自 然 人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可 以 执 行 合 伙 事 务,对 外 代 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D.若 合 伙 协 议 无 相 反 约 定,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经 营 与 本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2009年 原 制

40、度)【例 题 8 多 选 题】贾 某 是 一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有 限 合 伙 人。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正 确 的 有(BCD)A.若 贾 某 被 法 院 判 决 认 定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其 他 合 伙 人 可 以 因 此 要 求 其 退 伙 B.若 贾 某 死 亡,其 继 承 人 可 以 取 得 贾 某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资 格 C.若 贾 某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人,其 必 须 对 其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期 间 企 业 发 生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D.如

41、 果 合 伙 协 议 没 有 限 制,贾 某 可 以 不 经 过 其 他 合 伙 人 同 意 而 将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例 题 9 多 选 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BD)。A.若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得 同 本 企 业 进 行 交 易,该 约 定 无 效 B.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法 院 强 制 执 行,其 对 此 后 合 伙 企 业 发 生 的 债 务 不 承 担 责 任 C.若 合 伙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42、 依 法 宣 告 死 亡,其 继 承 人 自 动 取 得 合 伙 人 资 格 D.有 限 合 伙 人 有 权 参 与 决 定 普 通 合 伙 人 入 伙、退 伙 等 事 宜【例 题 多 选 题】某 合 伙 企 业 解 散 时,在 如 何 确 定 清 算 人 的 问 题 上,合 伙 人 甲、乙、丙、丁 各 执 一 词。下 列 各 合 伙 人 的 主 张 中,不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有(BD(2009年 新 制 度)A.甲:由 我 们 4 人 共 同 担 任 清 算 人 C.丙:建 议 从 我 们 4 人 中 推 选 一 人 担 任 清 算 人 B.乙:我 是 大 家 一 致

43、同 意 的 企 业 事 务 执 行 人,只 能 由 我 担 任 清 算 人 D.T:合 伙 企 业 清 算 不 允 许 由 合 伙 人 担 任,因 此 建 议 请 一 名 注 册 会 计 师 来 担 任 清 算 人【例 题 单 选 题】甲、乙、丙、丁 成 立 一 有 限 合 伙 企 业,其 中 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丙、丁 为 有 限 合 伙 人。1年 后 甲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人,丙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人。此 前,合 伙 企 业 欠 银 行 5 0万 元,该 债 务 直 至 合 伙 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仍 未 偿 还。下 列 有 关 对 该 5 0万 元 债 务

44、 清 偿 责 任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C)。(2009年 新 制 度)A.甲、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丙、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B.乙、内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甲、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C.甲、乙、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D.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甲、丙、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章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例 题 1 多 选 题】根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45、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限 制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行(BC)。(2006 年)A.能 源、重 要 原 材 料 工 业 项 目 B.不 利 于 节 约 资 源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的 项 目 C.从 事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保 护 性 开 采 的 特 种 矿 种 勘 探 的 项 目 D.运 用 我 国 特 有 工 艺 生 产 产 品 的 项 目【例 题 2 多 选 题】根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项 目 分 为 鼓 励、允 许、限 制 和 禁 止 四 类。下 列 各 项

46、 中,属 于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有(AC)。A.适 应 市 场 需 求,能 够 提 高 产 品 档 次 的 项 目 B.属 于 国 家 逐 步 开 放 的 产 业 的 项 目 C.产 品 全 部 直 接 出 口 的 允 许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D.从 事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保 护 性 开 采 的 特 定 矿 种 勘 探 的 项 目【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合 营 企 业 场 地 使 用 权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CA.如 果 中 方 投 资 者 未 用 场 地 使 用 权

47、作 价 出 资 的,则 合 营 企 业 应 当 向 中 国 政 府 缴 纳 场 地 使 用 费;中 方 投 资 者 以 场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的,其 作 价 金 额 应 与 取 得 同 类 场 地 使 用 权 所 应 缴 纳 的 场 地 使 用 费 相 同 B.场 地 使 用 费 标 准 由 当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并 向 商 务 部 和 国 家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C.场 地 使 用 费 在 开 始 用 地 的 5 年 内 不 调 整,以 后 需 要 调 整 时,调 整 的 间 隔 期 应 当 不 少 于 5 年 D.场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中

48、国 合 营 者 出 资 的,场 地 使 用 费 在 该 合 同 期 限 内 不 得 调 整【例 题 单 选 题】中 国 甲 公 司 拟 与 外 国 乙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丙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丙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600万 美 元,其 中 甲 公 司 出 资 400万 美 元,乙 公 司 出 资 200万 美 元。合 营 合 同 约 定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分 两 期 缴 付 出 资。2009年 5 月 10日,丙 企 业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于 2009年 5 月 5 日 签 发 的 营 业 执 照。根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49、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乙 公 司 第 一 期 缴 付 出 资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2009年 新 制 度)A.乙 公 司 应 于 2009年 8 月 5 日 前 至 少 缴 付 30万 美 元 B.乙 公 司 应 于 2009年 8 月 10日 前 至 少 缴 付 50万 美 元 C.乙 公 司 应 于 2009年 11月 5 日 前 至 少 缴 付 30万 美 元 D.乙 公 司 应 于 2009年 11月 10日 前 至 少 缴 付 50万 美 元【例 题 多 选 题】外 国 甲 公 司 收 购 境 内 乙 公 司 部 分 资 产,并 以 该

50、 资 产 作 为 出 资 与 境 内 丙 公 司 于 2000年 3 月 1 日 成 立 了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甲 公 司 收 购 乙 公 司 部 分 资 产 的 价 款 为 120万 美 元。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价 款 的 下 列 方 式 中,不 符 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BCD)。(2002年)A.甲 公 司 于 2000年 5 月 30日 向 乙 公 司 一 次 支 付 120万 美 元 B.甲 公 司 于 2000年 5 月 30日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60万 美 元,2001年 2 月 28日 支 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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