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微园区 (厂中厂)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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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安全责任,为小微 企业安全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微园区(厂中厂)(以下简称园区)是 指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各类园区, 包括小微企业园、科技园、电商园、双创园、孵化器、众创空 间以及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厂中厂”等,不包括传 统商贸类、生活性服务业园区以及设有政府派出机构的化工园 区、开发区、高新区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方是指园区产权所有人,及其

2、委托的园区运营机构、物业公司、管理人等经营主体。出租方 涉及多个主体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 理职责。承租方是指租赁或自持方式使用园区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园区全面落实以“四懂四会” 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四)定期开展园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园区出租方 是否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检 查中发现、网格员上报和上级交办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闭 环。(五)加强园区安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六)督促出租方及时清退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 业,依法拆除

3、园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七)指导园区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加强联勤联 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 场所出租、出售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 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二)管理人是指经园区所有权人书面授权,转租、出租或 者管理园区场地的单位。(三)“四懂四会”是指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 灾的方法、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指的是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 散逃生。(四)“四无”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

4、合法场所、无安全生产条件、无环保措施的企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附件: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 准十必会”要求附件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十必会”要求一、“十必须”1 .必须保证厂房消防审验合格。2 .必须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3 .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4 .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 .必须开展每日安全巡查。6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7 .必须安装联动逃生警铃。8 .必须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 五到位措施。9 .必须组织联合应急演练。10 .必须清退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

5、业。二、“十不准”1.不准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2.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隔断、装修装饰。3.不准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宿舍。4 .不准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5 .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 .不准违规分租转租厂房。7 .不准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8 .不准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9 .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10 .不准违规充停电动车。三、“十必会”1 .会第一时间报火警。2 .会使用消防器材。3 .会扑救初期火灾。4 .会自救逃生。5 .会使用联动逃生警铃、逃生装备。6 .会按规程安全操作。7 .会排查岗位事故隐患。8 .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9 .会举报重大事故隐

6、患。10 .会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第二章出租方安全管理第四条 出租方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统一协调、 管理,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出租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园区从业人员 五十人以上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出租方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所有承租方参与的 安全协调例会,传达政策要求,通报事故警示,交流风险管控 和隐患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落实安全绩效考核。第七条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 账,掌握园区安全风险底数,及时将本园区租赁及变化情况向 属

7、地乡镇(含街道、开发区)报告。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 理、危险作业审批备案等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出租方应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全条件,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建立完善园区准入和退出制度, 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第九条 出租方应对本单位及承租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园区安全风险状况、管理要 求、疏散逃生技能、事故案例等。第十条 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 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 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 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

8、手续。第H条出租方应确保以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一)同一建筑有多个承租方的,不得相互影响安全出口、防 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严禁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分隔、装修装饰;每个楼层及各承租方均应安装联动 逃生警铃,确保一处报警、整幢响应。(二)设置园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停放点, 对充停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三)在园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张贴园区消防平面布局图、 临时危险作业信息;确保园区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道畅通。(四)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 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训 练。(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

9、一次承租方全员参与的联合消 防演练,对园区消防报警装置、联动逃生警铃等设备进行联调 联试。第十二条 出租方应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建档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宜建立集中仓库,定期对危险 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出租方应加强对园区内临时实施的电气焊等高 危作业监管,建立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督措施。第十四条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每日 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每季考核通报等工作,督促承租方 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属地乡镇 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租方应予以清 退。第三章承租方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承租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安

10、全的责任主 体,应接受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指派单位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参与园区安全协调例会。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建立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积极参与相 关部门、乡镇、出租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 练掌握消防安全“四懂四会”。第十七条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内部布局、 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提升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应 当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第十八条承租方应确保以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一)不得在厂房和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明火做饭等生 活场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以休 息室名义设置临时宿舍。(二)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不得封闭、堵塞、占用安 全出

11、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栅栏、 防盗网;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内部隔断和装修装饰。(三)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做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不 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四)督促单位员工在园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 车集中停放点进行充停,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 等违规停放。(五)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第一时间 通知相关联的其他承租方和出租方,组织人员疏散,做好应急 处置工作。第十九条承租方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管 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评估)。第二十条承租方应建立检维修作业等

12、现场安全管理制 度,严禁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临时开展电气 焊等高危作业的,应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落实现场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第二H一条承租方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 闭环整改措施。每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工艺环节、 消防通道以及危险作业进行巡查;每月对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 施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参与园区组织的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承租方应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专项预 案、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组 织一次全员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积极参加园区志愿消防队,参与各项联合演练。第四章现场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现场工作

13、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 岗,熟知岗位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 熟悉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逃生装备位置及使用方法。第二十四条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遵守园区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 用品,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二十五条现场工作人员应主动排查岗位隐患,发现隐 患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危及人身安全的应 主动撤出,排除后再进行作业。第二十六条现场负责人应具备与现场作业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负责现场工作人员安全 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违纪 行为。第二十七条现场负责人应在

14、作业前落实安全交底,检查 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处 置,第一时间启动联动逃生警铃,组织现场人员疏散逃生。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电气焊作业应落实“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 到位措施。第三十条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作 业点情况。应确认作业人员资格,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告 知危险因素、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落实现场监督直至作业完 成、现场恢复。第五章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 等园区主管部门应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指导督促园区落实安

15、 全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出租方 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统一协调、管理;指导 督促乡镇、园区制定入园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及时淘汰清退。牵头组织开展园区“四无”企业的检查和处置。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 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规租赁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监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指导督促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实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 位

16、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不足或者严重堵塞,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防 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要求,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 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督促园区火灾事故应 急救援联动工作。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园区违法建筑 处置工作,建立对园区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 度,落实巡查责任。第三十五条 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园区内违反建设工程消防 管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建(构) 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未经消防验收审批、备案等违法 行为。第三十六条

17、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 处相关单位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指导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 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园区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第六章属地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全面纳入基层治理“141”体系,构建一体化责任体系、组织体系, 对园区进行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依法履行园 区安全监管职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内容,对 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园区和单位,取消其相关政府惠企奖励政策。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以下职责:(一)督促网格员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宣传、信 息采集、巡查检查、隐患上报等工作。指导网格员加强园区落 实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电气焊作业等情况的巡查,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对辖区内的园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出 租方和承租方数量、出租面积、从业人数、企业规模、承租用 途、风险点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三)分类组织出租方、承租方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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