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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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辉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 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办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 69号)、国务院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 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 23号)、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 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

2、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 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 35号)、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 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黑民规2019) 8号),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 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 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 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 或受民政部门委托

3、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第三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 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第三十一条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拨临时救助 备用金。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 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 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 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和 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金, 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第三十三条 公益慈善

4、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 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 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 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等政策。第八章监督和处罚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 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 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 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第三十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如有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 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

5、金等情况, 应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 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和 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 助范围的,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内包含的有关脱贫攻坚政策执行期限, 以国家脱贫攻坚政策执行期限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临时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 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

6、 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 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资源统 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区、乡镇(街道)两级负责制。区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是 区级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 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 好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医保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 成员单位,

7、共同做好不同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相关救助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 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第七条 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 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 脱贫但收入不稳定返贫风险高的人口、因病致(返)贫家庭等其 他困难群众;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居住证的 非当地户籍居民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 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

8、入困境的个人。第八条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和个人身份信 息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居住地或发 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人民政府设 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申请救助,市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 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 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 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第十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一) 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

9、及国家统招中专、大 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 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 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 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建档立 卡贫困户。(四)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 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家庭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 人均货币财产的L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

10、当地低收入家庭 财产状况。第十一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一)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 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二)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二条 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 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第十三条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十四条救助标准:(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按13个月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按16个月的

1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三)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 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四)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可以采 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和救助次数。第十五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 由的,不予救助。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命令 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 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 食其力的;(四)法定赡(抚、扶)

12、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而 不尽赡(抚、扶)养义务的;(五)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六)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 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七)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A)子女择校上学(高价去外地就学)或高额投资对子女 进行专业培养的;(九)区政府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七条 根据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 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 象适用于紧急程序。因灾型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救助 程序。第十八条 一般程序: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或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3、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 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 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或居住半 年以上),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残疾证 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

14、复印件)。(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承诺书并书面确认(签字 或指印)。(四)家庭成员居住证(向居住地申请时提供)。(五)临时救助承诺书。(六)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申报单(低保、特困人员无需填 写)。(七)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1、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应提供相 应的残疾证、诊断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2、能够证明一段时间内家庭或个人因疾病支出较大的发票、 收据、结算单、出具的疾病诊断(住院病历);公安部门出具的火 灾、交通事故材料;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事故材料;学校出具的 缴费票据、学生证等佐证材料。第十九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

15、)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 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 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 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或代办人提出申请后,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在取得查询结 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告诉申请人或代办人。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正式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

16、的家庭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 型、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解,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 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或家庭基本信息、申请事由、拟救助 金额等信息。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 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 予临时救助的,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5 个工

17、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 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临时救助的,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 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审核审批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五条适用紧急程序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 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立即核查情况。对 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急难情形,申请人或代理人签订承 诺书,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简化申 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

18、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日内,补齐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 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经办(签字、盖章)手续。第五章临时救助备用金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籍人口数、保障对象数量、经济发展状况、临时救助工作绩效 及实际工作需求等因素确定备用金额度。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 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流程。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 应实行报账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民政部门预拨资金按 月、季度或半年据实结算的方式,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补充。第六章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 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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