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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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层级区级指导/ 实施部门1安全监管属 地备案公共服务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 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 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2.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 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渝水基201250号)第一条凡本市范围

2、内水利部门主 管的骨干水源工程(含大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江河支流防洪 治理工程(含城市堤防工程)、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埋,程、提(弓1 )水 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在建水电站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 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 管责任。区级区水利局2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 收报备公共服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 批,要求生产建设单

3、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 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二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区级区水利局3受理水利工 程勘察设计 投诉和举报公共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 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区级区水利局4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 信息采集和 发布公共服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 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指导建立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向“信用中国”等网 站推送信用信息。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

5、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配套实 施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 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 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区级区水利局5水文情报预 报和洪水警 报发布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二条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

6、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 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_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实 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重要汛情、洪水预报 等信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实时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机构、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发布。区级区水利局6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开, 备案公共服务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 331 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 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区级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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