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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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文件 急件 国检务1990317号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商检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说明及有关单证的表格(见附件),发给你局。本实施细则及附件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旧单证停止使用。对新启用的单证,请各局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的规格自行印制。本文以外的有关单证仍然适用。附件:、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说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 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 、三资

2、企业 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FORM A证书签证后的抽查或查询调查记录 、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申请FORM A证书产品情况 、重发或更改FORM A证书申请单 、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抄送:宁波 塘沽 秦皇岛 沈阳 锦州 连去港 南通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金华 台州芜湖 泉州 漳州 汕头 湛江 肇庆 梅州珠海 佛山 江门 韶关 东莞 中山 顺德 梧州 北海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3、,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第三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4、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商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 第二章 申请、注册和考核第五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

5、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五条(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第七条 注册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商检机构领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 )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制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注册登记表,呈交商检机构,并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和营业执照。“三来一补”企业还应提交协议副本。 申请单位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和手签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都必须在注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商检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派员深入调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对注册登记实行每

6、两年复查一次。 第八条 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商检机构在受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和考核下列内容: (一)生产加工单位的性质、经营管理和设备等状况; (二)生产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况; (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装物料的来源及所占比例; (四)完成检验和最后包装的情况; (五)出口产品的包装,商标及唛头情况。 经过认真调查,应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出口商品的受惠资格、申请单位是否能注册,做出结论。 第九条 已经注册的企业、工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进料记录、生产记录和出货记录。其中,出货记录必须记载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记唛头、出厂价格

7、、出运日期和进口国别等内容。上述记录和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供商检机构及给惠国海关复查。 第三章 申请签证和制证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有三名以内手签人员,并须经过商检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证书上签字。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申请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商检机构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三)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

8、、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或重量单。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向产品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向异地商检机构申请签证: (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二)在异地组织货源并直接出口。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办理异地签证时,应向异地商检机构出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异地签证的商品,凡含有进口成份的,还应提交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

9、调查结果单。第十四条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上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商检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办理“后发证书”,申请单位应提交报关单或提单或运单,由商检机构在证书第四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第十六条 如果已签发证书的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请求重新签发证书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检查;(二)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经

10、商检机构审查、同意重发证书时,应由商检机构在证书的第四栏加盖“复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证为年月日所发第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第十七条 如果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必须申诉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应退回原证书。商检机构经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可签发新证书。原证无法追回的,将按第十六条有关遗失证书处理,同时由商检机构在新证书的第四栏注明“年月日所发第号证书作废”(TH

11、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IS CANCELLED )。第十八条 经给惠国确认,货物经香港转运时,需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上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有关申请人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重发证书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并提交重发或更改FORM A证书申请单。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凡申请重发证书和更改证书的,均应重新缴纳签证费。第二十一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由申请单位填制。第二十二条 FORM A证书是国际上通用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申请单位所需证书原则上由我国统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

12、其它国家按联合国贸发会规定格式印制的证书。第二十三条 FORM A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应进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熟悉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给惠商品名称和编码,熟悉所经营的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及加工工序情况,自觉执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所填制的证书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证书各栏目内容均用打字机填制,证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涂改和污损。FORM A证书的填制方法,详见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四章 商检机构签证第二十六条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

13、书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检机构的签证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向给惠国主管当局注册备案。 (二)熟悉各给惠国的普惠制实施方案,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及其填制方法; (三)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 (四)熟悉本地区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料构成和加工工序情况; (五)正确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胜任签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签发FORM A证书的步骤如下: (一)接受申请:应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签字有无错漏。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受。(二)审核签

14、发:必须审查证书与申请书、发票是否一致,各栏内容是否真实,商品归类和文字缮打是否准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核查成本明细单等资料,必要时,对产品进行实地调查。 (三)商检机构在审核异地商品签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产生疑问,应及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 符合要求的证书,由授权的官员在证书正本的第十一栏签名并加盖商检机构的签证章。 第二十八条 商检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件。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每套证书只签发一份正本,商检机构不在副本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留底的证书副本、申请书、发票副本和其

15、它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应存放在专柜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伪造、假冒证书,避免盲目签证,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商检机构的签证信誉,在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中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商检机构可派员随团(组)到境外签证。 第五章 调 查第三十二条 在审核签证过程中,商检机构调查的重点是含进口成份的商品。除审阅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调查证书项下商品的原材料情况,进口成份的比例及加工工序情况,据此判断该商品是否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工厂,尤其是生产含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工厂,商检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

16、“完全原产”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对生产含进口成份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10。检查结果应填写(FORM A)证书签证后的抽查或查询调查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第六章 处理退证查询第三十四条 商检机构收到给惠国主管普惠制的有关当局的退证查询后,应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核实调查: (一)先将退证与存档的有关资料逐一核对; (二)再会同有关人员到出口单位和生产厂调查核实产品的原料、零部件来源、成本明细情况及加工工序,对专题查询;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结果,通过分析对方意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放矢地拟出复函用语。 处理退证查询,应本着实

17、事求是,统一对外的原则,既要符合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的规定,又要有利于扩大我国出口,维护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商检机构的信誉。 第三十六条 答复处理查询函,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凡给惠国主管当局对我提出的退证查询(包括国家商检局转给各地商检机构的)由各商检机构(不包括下属处级机构)负责对外签复。对例行查询的答复函件,一般由主管处领导负责核签,对专题查询的答复函件,应由局领导核签。 各商检机构应将国外对方来函、退证复印本、答复函件及附件抄报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单位备案。如有重大问题,还要抄报我驻有关给惠国大使馆商务处。 (二)给惠国主管当局同时向几个签证的商检机构对同一种商品进行查询,或

18、经调查认为本商检机构没有把握答复的函件,各有关商检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对方来函及有关附件的复印本,答复函稿等报国家商检局审核、然后决定由谁对外答复。如指定签证的商检机构答复的,其处理办法同前所述,如由国家商检局答复的,国家商检局将答复函抄给有关商检机构备案。 (三)如被查询的产品非属签证机构所在地区生产的,该商检机构可将查询函复印给生产地区商检机构。后者应根据来函提出的问题协助调查核实。在两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告有关签证商检机构,由该商检机构对外答复。答复函应抄送协助调查的商检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处理退证查询的时限,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19、。如在给惠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做出答复的,应向对方说明原因,取得谅解,不得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三十八条 对给惠国主管当局的退证查询,应按国家商检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三十九条 在上述调查工作中,被调查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商检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料和证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惩 处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伪造、变造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二)擅自涂改、加添商检机构签发证书的内容; (三)填报不真实的内容,隐瞒进口成份; (四)提供假单据; (五)转借、转让或冒领证书或申请签发普

20、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六)货物经香港转运,对申请签署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除为了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再加工; 第四十一条 凡属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所列行为之一者,商检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撤销注册,取消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资格;情节轻微的,给予罚款或通报处理。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货物运抵香港后,对申请办理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了再加工;或者伪造“未再加工证明”的,一经发现,国家商检局将授权香港中

21、国检验有限公司今后停止对有关申请单位签署“未再加工证明”,收回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并通知有关商检机构停止对有关出口商的出口商品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四十三条 凡签证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惩处。第四十四条 凡商检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办理“异地申请”的规定者,第一次处以警告处分,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则取消签发证书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授权签证的商检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以前向国家商检局上报下列材料:(一)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总结; (二)退证查询情况报表; (三)应按国家商检局的规定及时

22、上报微机统计软盘。 第四十六条 各地商检机构可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国家商检局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说明及有关单证的表格 附件 证书的填制说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第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家别 I U I , ,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

23、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 第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BY SEAFREIGHT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I”第栏为: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商检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 : ”

24、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并加盖“”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栏为: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栏为:唛头及包装号,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在第、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附页,打上原证号,并由商检机构授权签证人手签、加盖签证章。 第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

25、)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如:上例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的四位数字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第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26、 ()“”: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加拿大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占产品出厂价的以下)。 注意: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发往挪威、瑞士、芬兰、瑞典、奥地利、欧洲共同体十二国、日本国时,都填写“”,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税则号。 “” 发往加拿大的商品,只填“”即可,发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 ) 第栏为:发票号及日期,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

27、份一律用英文缩写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栏为:为签证当局的证明。 签署地点、日期 i ,及授权签证人手签、商检机构印章 注意:签证当局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合。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中国”。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栏目的港国别为准。E.C.ITALY(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凡货物运往共同体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申请单位的手

28、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印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 19, 1986 (注意时间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注意: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其他贸易形式的出证要求 一、关于出国展览会中销售的展品和小卖品填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如展品确定由展览团自己在国外直接销售,此栏可填举办展览团全称,展出国名及城市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团,英国,伦敦。第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展品的品种规格繁多,而每种商品的数量又很少,因此此栏可填:展览品见所附清册(第页至页)。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按要求另列

29、。 整个展品的包件数量,按照运输提单的数量填写。 有些国家规定,要注意展览会的名称、地址,则填在此栏的最下面,例如:1986年温哥华太平洋全国展览会。 注意:一般展品清册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作为证书的附件时,应在清册封面右上方打上证书编号,清册的首页及末页由主办单位和商检机构同时盖章、签字。第栏、第栏:可不填。 其它各栏按正常要求填写。 二、小额邮寄商品的出证问题 小额邮寄商品,证书只要在给惠国所规定的限额内,只凭出口单位自己签发的格式产地证,即可享受优惠待遇,接受这种证书的有奥地利、芬兰、挪威、瑞典、瑞士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共计个给惠国,这些国家也可接受格式,以代替格式,日本和加拿大不接

30、受格式。 三、日本使用的附加证明 日本规定,要想享受其给惠国成份特殊待遇,必须加附件,即:“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 附件五关于统一签证掌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九八二年六月商检总局在芜湖召开的“签证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各地代表提出了签证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经讨论,研究意见如下,各局在签证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1)关于证书名称问题现行的证书,只有证书(CERTIFICATE),无检验字样(INSPECTION),有时候信用证指明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可以在证书前面加上“检验”字样如今后信用证对证书名称有其他要求时,可灵活掌握。例如散装商品要数量证(QU

31、ANTITY),可以视为重量证,证书名称可写为数量/重量(QUANTITY/WEIGHT)(2)关于商检局名变更引起误会问题此问题可向银行说明,并可向国外有关部门解释。如遇信用证指明出商检局证书而银行又拒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证书时,可以在证书上加备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即原商品检验局”。(3)关于检验、鉴定地点问题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检验、鉴定地点填货物的交接地点,残损发生的地点和对货物残短的终止地点。兽医卫生证书检验地点按照合同信用证要求和习惯上做法及进口国法令规定,一定要填明,但只填城市名称,不填街道名称。(4)关于检验日期、签证日期问题检验日期和签证日期都应掌握在索赔有效期之内或装运之前,检验

32、日期应早于签证日期。简单的工作项目两个日期相距在二、三天之内,较复杂的工作项目相距在七天之内。残损鉴定日期应是发现残损后一周之内,而签证日期,致损原因属于发货人责任的,应按索赔有效期掌握,属于承运人或保险人或装卸部门责任的按照惯例不得超过卸毕日期或发现残损后的两个月。估损情况复杂的商品,可先在两个月签证期内出证证明受残货物的件数/重量及致损原因,然后再在索赔有效期内补充证明估损贬值程度。产地证书格式内有三个日期。证书右上角日期可不填,右下角公司申报日期系报验日期,报验日期与签证日期掌握在相距三个工作日之内。(5)关于产地证书的填法问题产地证书中的“产地”一般只填中国,不填省市名称或少产地名称。

33、如合同,信用证指明具体产地的,可视为买地名货的商品规格,填在“品名”栏内或“结果评定”栏内证明系地产品即可。如银行或信用证在“产地”栏内要填具体产地,不填不予结汇的,可在产地中国后打“/”具体地名有的发货人不在签证地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在产地证上手签的,可以用“万能”(空白)证书打“兹证明上述(或下列)商品确系中国出产(或制造)”。证书右下角从到,系指港口对港口,国家对国家。例如“从上海到伦敦”或“从中国到英国”。(6)关于签发“二份以上正本问题”商检证书原则上只签一份正本,如信用证上明确指明需要二份以上正本时,可以签发。但应注明“本证书同时签发份正本”。(7)关于接受国外证书格式和特殊要求、特殊

34、语种问题。凡是政治上无影响检验、鉴定技术能达到,翻译。缮制上能做到的,可以接受。特殊语种应尽量配合做到,为统一各种文字的商检局名称和外贸公司名称,由总局联系有关单位译出英、法、德、意、西、俄、日文局名和公司名称标准译名。(8)关于更改证书和补充证明问题商检证书已寄往国外,发现问题需要更正和补充,而原证又无法追回,需要重新出证时,证书用原证编号,在号码前加“R”(修正REVISION)或S(补充SUPPLEMENT)并在证书上加备注“原发号证书作废“或“本证书系号证书的补充”。内地商检局签发的证书,到口岸后发现问题,需要更正或补充时,属于商品识别部分,即检验结果以上内容或检验结果项下的一般错字漏

35、字等文字技术问题,由签证部门代为更正,属于检验项目的更正和补充,由检验部门与原签证局联系后更正或补充。更改形式,可以用原证加盖校对章,出可以换发内地局的证书。各内地局可按出口商品习惯流向寄部分已签好字的空白证书备作委托口岸局代为更改补充证书之用。负责更改的局要将更改情况告原发证局。(9)关于分证与合证问题商检证书应分别签发。如信用证规定或申请单位要求合并签发的也可以接受,但兽医卫生证,产地证书必须单独签发。(10)信用证有错,银行要求将错就错问题凡属政治性原则性错误或涉及品质、规格、数量等证明实质性问题应修改信用证,一般纯属文字技术性错误或错用专门名词可以按照信用证上错别字打证。但应将正确的打

36、在证书上,在后面用括号把错误的列上,以利银行安全结汇。(11)关于进口证书代号问题凡本局签发自己的进口证书,不再打代号,如签发别局证书或主管局签所属处证书或下属处主管局证书,打本局证书也须打上代号,以资区别。(12)关于证书格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证书内的个别项目可从方便适用的角度出发,根据出口交货结算和进口索赔的需要适当灵活变动。为保持证书格式相对稳定统一,大量印制的格式有较大的改动,应报总局。(13)关于报验数量问题一批商品只签发一种品质证书,其数量以申请人申报的为准,我们只管概数,不管实数,如品质证书,重量证书同时签发的,注意两证数字应一致,如先发品质证书一时得不出重量结果时,报验数量栏内

37、可填“见号重量证书”或将品质证书重量栏留空,于重量证书打印时补填。(14)关于证书附件问题各种证书附件例如照片、样品、明细表、检验报告、各种费用收据(仓栈、码头租金、修理费、整理费、消毒费、熏蒸费、标卖收据、降价处理票据等)有助于提高证书的说服力。是证书不可分割的部份。这些附件应尽量由商检局负责制备提供。必需时可让申请人协助。为方便工作起见,重量码单、品质明细可由商检局与收用货部门研究设计,内容验收记录与对外提附单据统一格式由用户制备,需对外提供时,可以影印,以减少重复打印工作量。(15)关于幅度检验结果的表示问题目前各局证书都填幅度结果代替实际检验合格结果,有的照抄合同、信用证规定幅度,并且

38、缺少检验证明语言给人以照抄信用证出证的印象,影响证书质量和证明效果。有的客户反映不便于根据证书结果考虑使用产品。因此,凡常规检验一般地应使用具体检验合格结果表示。但仪器分析的微量检验结果或感官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和证明习惯,仍用幅度结果表示。(16)关于签署人签证的检验鉴定工作项目主任兽医签发畜产品、食品的兽医卫生证书,但水产品、人发的卫生证书由主任检验员签发水尺计重、容量计重、流量计计重、大型衡器计重的(轨道衡、地中衡)重量证书由主任鉴定人签发。小型衡器计重的(台案称、天平)重量证书由主任检验员签发。(17)关于二次出证对于复杂的质量或残损索赔案件,来不及在限定的日期出证时,可以先发检验结果

39、和明确赔偿责任的证明,然后发赔损数量和比例的补充证明。例如损失范围明确,致损原因清楚,估损程度比较复杂,不能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包括详细估损结果和处理意见的验残证书的,可以先发简单证明,讲明损失范围,致损原因,结论上写明残损商品要经过测试、修理、整理或因多种原因混淆,一时难以分清的写明详情弄清后,再作进一步补充证明。(18)关于合同、信用证规定参考项目,如何掌握问题。出口商品合同、信用证规定参考项目,也要检验,在证书上列明具体数据。但参考项目不作合格与否的评定。进口商品参考项目不作为索赔依据,可以不加检验。证书不予列明。(19)关于信用证要求检验公司出证问题凡是信用证要求商检公司(CCIC)检验、

40、出证,而商检公司又未接到国外委托,应尽量与商检公司联系取得国外商人或与我有检验代理关系的机构确认,不宜轻易叫公司修改信用证。(20)一批商品、多家申请同一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分头出证、检验、鉴定部门和检验公司要注意协调,做到结果一致,结构有别。(21)关于进口商品缺少检验资料,难于出证问题进口商品缺少检验资料,检验依据,无法作出检验结论的,但外贸公司能以向外提赔,也可以接受检验。但证书上只列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作评定结论。(22)关于出口商品不合格、不准出口问题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凡不涉及兽医卫生质量要求与进口国法令无抵触的,以及对我国出口商品质量信誉无不良影响的,经过国外正式函电确认,申请人提供证件,可以放行出口。国家商检局四处于芜湖“签证座谈会”拟订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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