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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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的權利與義務病人的權利與義務黃正安 律師2009.12.05前言前言一、由於病人權利意識之堀起,現代醫療法令體系所規定的醫病關係是:1、醫師的權威關係轉為醫病平等的關係。2、醫師的單向關係轉為醫病雙向的關係。3、醫病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關係。n二、由於醫療法令隨著醫病平等、對等的雙向關係逐年地修正,因此現行法律上有關病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醫事人員必須隨時充分了解,才能發揮醫病溝通的效果。三、本資料彙整現行醫療法令有關 病人權利義務之重要規定,但 並非全部。病人的權利與義務病人的權利與義務(一一)一般病人一般病人.1、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157)國家負起捍

2、衛國民健康之責任。2、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1)國家負起保障病人權益之責任。3 3、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法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法2121)n病人須依標準繳交醫療費用。病人須依標準繳交醫療費用。n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標準超額收費。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標準超額收費。n掛號費的性質?可否收取較高額的掛號費?掛號費的性質?可否收取較高額的掛號費?可以收取僅看報告未有實質回診之掛號可以收取僅看報告未有實質回診之掛號費?費?n可否收取指定醫師費用?

3、可否收取指定醫師費用?4、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法56)5、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59)6 6、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醫療法6060)危急病人的定義?危急病人的定義?20032003年台北邱小妹人球案年台北邱小妹人球案n發生後,立法院即發生後,立法院即20052005年將原醫院、診所遇年將

4、原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之規定,修訂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之規定,修訂為現行之規定;現行的規定已與醫療法第為現行之規定;現行的規定已與醫療法第7373條條有關建議轉診時須先對危急病人作適當的急救有關建議轉診時須先對危急病人作適當的急救處置相符。處置相符。n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再決定留院救治或建議轉診。再決定留院救治或建議轉診。討論問題討論問題n自殺未遂但已陷入危急狀況之病人叫喊自殺未遂但已陷入危急狀況之病人叫喊不要救我,醫事人員是否

5、應該救治不要救我,醫事人員是否應該救治?n非屬末期病人或非無效醫療之耶和華證非屬末期病人或非無效醫療之耶和華證人教派病人,於危急時可否拒絕唯一的人教派病人,於危急時可否拒絕唯一的醫療輸血?醫療輸血?7、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60條第1項規定,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醫療法73)n因限於設備及專業而建議危急救人轉診時,因限於設備及專業而建議危急救人轉診時,必須先作適當的急救處置。必須先作適當的急救處置。8、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收受餽贈或取得不正當利益。(醫療法61)n醫療

6、機構以掛號費減半優惠的方法醫療機構以掛號費減半優惠的方法招徠病人,是否屬於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是否屬於不正當方法。9、病人有接受或拒絕人體試驗的權利。(醫療法79)n同意接受人體試驗後,病人有權隨時終止參與。10、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72)n醫事人員依法告知病情、依法通報、依醫事人員依法告知病情、依法通報、依法鑑定擔任證人之陳述、為防止病人法鑑定擔任證人之陳述、為防止病人危害他人或為增進公共利益、危害他人或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情況,等情況,免除其保密責任。免除其保密責任。11、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7、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81)n關係人的定義?(醫療法第關係人的定義?(醫療法第6363、6464條均條均有關係人之名稱,其定義均相同)有關係人之名稱,其定義均相同)n衛生署衛生署93.07.2193.07.21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09300293820930029382號函釋:所稱關係人,係指與病人有特號函釋:所稱關係人,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車禍肇事人義務之人,如監護人、車禍肇事人等。等。12、病歷應

8、指定專人並設置適當之場所妥善保管,並依規定保存七年;但未成年人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法70)13、尚未治癒之病人,得要求出院,但須填具自動出院書。(醫療法75)n尚未治癒的病人如屬危急病人,不得准其出院,尚未治癒的病人如屬危急病人,不得准其出院,但末期病人及無效醫療者不在此限。但末期病人及無效醫療者不在此限。n應受強制治療諸如傳染病防治法第應受強制治療諸如傳染病防治法第4545條須隔離治條須隔離治療病人、精神衛生法第療病人、精神衛生法第4141條須強制住院之嚴重病條須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刑法第人、刑法第9191條第條第285285條須強制治療之犯罪

9、人條須強制治療之犯罪人等,等,非經治癒不得准其出院。非經治癒不得准其出院。n對於對於HIVHIV病人得強制治療之規定,已於病人得強制治療之規定,已於9696年年7 7月修月修正刪除得強制治療之規定。正刪除得強制治療之規定。14、醫療機構實施麻醉、手術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書。(醫療法63)關係人的定義?關係人的定義?15、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書。(醫療法64)關係人的定義?關係人的定義?16、病人得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得要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 無故拖延或

10、拒絕。(醫療法71)17、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開給證明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療法76)n掣給死亡證明書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本院已於掣給死亡證明書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本院已於9898年年4 4月重新修訂;另請參考醫師法第月重新修訂;另請參考醫師法第1111條之條之1 1、第第1717條,醫療法第條,醫療法第7676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53條之條之1 1,衛生署,衛生署84.07.1484.07.14衛署醫字第衛署醫字第8402782684027826號函。號函。特殊病人的權利與義務特殊病

11、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末期病人(一)末期病人 (二)傳染病病人(二)傳染病病人 (三)精神疾病患者(三)精神疾病患者 (四)(四)HIVHIV患者患者 (五)優生保健法(五)優生保健法 (一)末期病人(一)末期病人1、末期病人得選擇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 照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4)2、末期病人得選擇放棄全部或一部分之心肺復甦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4、33)n末期病人得選擇放棄心肺復甦術。末期病人得選擇放棄心肺復甦術。n問題:1 1、未經判斷為末期病人,但其病況已屬、未經判斷為末期病人,但其病況已屬 無效醫療時,可否放棄心肺復甦術?無效醫療時,可否放棄心肺復甦術?2 2、非末期病人且非無效醫療之

12、病人危急、非末期病人且非無效醫療之病人危急 時,可否放棄心肺復甦術?時,可否放棄心肺復甦術?n3、末期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應予告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8末 段)(二)傳染病病人(二)傳染病病人1、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露。(傳染病防治法10)2、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護,不得予以歧視。(傳染病防治法11)n3、非經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 檢疫者之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或攝影。(傳染病防治法11)(三)精神疾病患者(三)精神疾病患者1、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

13、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證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等有關事項。(精神衛生法36)n醫事人員對精神疾病患者應告知之事項,醫事人員對精神疾病患者應告知之事項,較一般病人多。較一般病人多。2、病人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精神衛生法22)3、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精神衛生法24)4、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不經病人同意設置監看設備,但須告知病人或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24)5、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非因病情或醫療之需要,不得予以限制。(精神衛生法25)(四)(四)HIVHIV患者患者1

14、、醫事機構、醫師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露。(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4)nHIVHIV病人的親屬或關係人欲知病人病情,醫病人的親屬或關係人欲知病人病情,醫師可否告知?師可否告知?2、除第11條第1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血檢查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5)(五)優生保健法(五)優生保健法1、醫師發現患者有礙優生保健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導其接受治療。(優生保健法11)2、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11)醫師施行產檢發現胎兒不正常,卻只告知孕醫師施行產檢發現胎兒不正常,卻只告知孕婦而未勸其施行人工流產,法院曾判決認定婦而未勸其施行人工流產,法院曾判決認定醫師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醫師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184條條第第2 2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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