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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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 执法责任制,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卫生部关 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 发(2005) 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 康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 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领导

2、,组织、协调 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本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二章履职尽责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编制并动态调整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边界、责任 主体、职责权限、执法流程和方式等事项,严格按照清单要 求履行法定职责。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细 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 项制度,保证行政执法规范有效执行。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 行政执法职责和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 的执

3、法责任和执法岗位责任,并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 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存在主观故意或重 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责 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 或在履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履行,在法律规定 时限内,承办人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

4、法行为涉嫌犯罪,不按 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超越职权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程序的;(七)无法律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实施行政执 法行为的;(A)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作出行政执 法决定的;(九)故意刁难,选择性执法,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 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 明显不公正的;(十)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或者不查处的;(二)明知错误,仍不及时补救,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三)干扰、妨碍

5、、阻碍、抗拒对其进行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的;(四)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打击、 报复、陷害的;(五)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行政执法过错的;(六)因违法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 后果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予追究责任:(一)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 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由于非主观故意、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三)主动交代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履职免责第十二条

6、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一)发生危害健康安全、突发性或社会负面舆情等事 件,已按照上级部门或本单位计划任务清单要求开展执法工 作,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任务的;或虽尚 未完成但未超过规定时限的,因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已依法查处,但 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而发生的。(二)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因检查情况 处于动态变化与检查时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缺乏标准、现有 科学技术和执法手段限制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 的或导致问题无法定性的。(三)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拒不配合、妨碍执法

7、,或 案件利益相关方、证人不配合调查、不履行举证义务,或因 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致使 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 影响前,因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或执法 单位未接到过投诉举报等客观原因未能发现其违法行为的。(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范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导致处理不当的。(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批复、鉴定 意见等做出执法决定,被认定为“适用依据错误”,行政复 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败诉的;因检验、 检测、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行政管理

8、相对人出具虚假 材料,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七)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 法定职责的。(A)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 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执行执 法意见、决定和要求,导致不良后果的。(九)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线索,已经依法向有 权部门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或提出建议的。(十)主动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十一)与危害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无关,且已按照法律及有关文件充分履职的。(十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 人民法院调解或相关建议,主动撤销或变更具

9、体行政行为 的。(十三)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符合党中央、国 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 失误,或者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的。(十四)在化解矛盾焦点、推进转型升级、解决历史遗 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勇于破除障碍,处置方式无 明显不当的。(十五)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五章 责任认定与处置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依据中

10、华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规定的责任种类、适用情形、追究程序进行。对行政执 法人员的同一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 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由所 在单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 出检查,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 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 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 任的参考。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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