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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估。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说明,以及无法满足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
2、(三)与豁免相关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等效性的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条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五条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进行评估。第六条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技术委员
3、会专家由所在单位、装备中心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核聘,聘期三年。第七条第七条 装备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评估其豁免申请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对于存在利益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申请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专家根据国际、国内前沿技术及行业相关情况,通过会议、调研等方式,评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充分性,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应当评估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需要补充进行测试验证的,还应当提出测试验证方案,形成评估意见。第九条第九条 装备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测试验证方案。申请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检
4、验检测机构按照测试验证方案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装备中心应当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以及测试验证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给予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有关豁免期限、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装备中心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形成评估报告,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最长可以延长 2 个月,装备中心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装备中心评估报告等,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装备中心和技术委员会不得泄露因审查活动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和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