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工作规范(DB1407-T 032-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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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80 A 18 DB1407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标准 DB1407/T 0322021 教育管理 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工作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21-03-01 发布 2021-03-15 实施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07/T 032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目标.1 5 去行政化.1 6 校级领导职数配备.2 7 校长任职资格.2 8 校长人才库建设.2 9 校长选聘.3 10 校长职级评定.4 11 校长办学自主权.6 12 校长任职管理.6 13 校长待遇保障.7 14 评价改进.8

2、 参考文献.9 DB1407/T 032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晋中市教育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晋中市教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教育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建刚 朱亚红。DB1407/T 0322021 1 教育管理 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晋中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的总体目标、学校及干部去行政化、校级领导职数配备、校长任职资格、校长人才库建设、校长选聘、校长职级评定、校长办学自主权、校长任职管理、校长待遇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晋中市

3、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中小学 nursery,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本文件内中小学是指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3.2 校长职级制 principal rank system 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校长管理模式,实现校长由“职务”向“职级”转变,实行

4、校长聘任制,扩大校长办学自主权,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把校长分为不同的级别,推动校长专业化发展,实现专家治校,教育家办学。4 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职级制为核心的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专家治校、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5 去行政化 5.1 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教育治理方式,取消学校行政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学校现代化治理模式。DB1407/T 0322021 2 5.2 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取消现有行政级别,按照“谁举办、谁管理”的原则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5.3 具有行政级别的现学校干部,原有

5、行政级别纳入档案管理。5.4 新设立的中小学校和新任校长及学校其他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6 校级领导职数配备 6.1 党务领导干部职数按照党内有关法规确定。6.2 业务领导职数,按照教职工编制数 201 人以上、101 人200 人、51 人100 人、21 人50 人、20 人以下,分别配备 5 名、4 名、3 名、2 名、1 名。规模较大学校、寄宿学校、办学分散学校,可适当增加业务领导职数。6.3 积极推行党务领导干部与业务领导干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实行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肩挑”。7 校长任职资格 校长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a)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良好的品行修养。b)

6、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c)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d)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e)相应的教师资格及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f)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中校长应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非乡政府所在地农村小学可放宽到中小学二级教师。g)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初中及以下副校长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h)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i)校长应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j)纳入校长人才库管理。k)校长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l)未受到党纪政纪

7、撤职以上处分以及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等影响任职的情形。8 校长人才库建设 8.1 直接纳入 满足以下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未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以及未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纳入人才库。a)市域内中小学校现任校级领导。b)有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直属单位的正职干部。c)市域外示范高中、国家级职业中学的校级领导。d)任职期间个人或学校获得省级以上综合表彰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级领导。8.2 公开选拔纳入 DB1407/T 0322021 3 8.2.1 选拔范围 以下所列情况需公开选拔纳入:a)本市范围内规模在 12 个教学班及以上的

8、中小学校内设机构领导。b)有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及直属单位的副职干部。c)获得特级教师、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的优秀教师、获得教育部以及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人社、教育部门表彰的模范(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8.2.2 申报条件 符合第7章 a)h)的要求,且年龄不超过52周岁。8.2.3 选拔程序 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笔试、初定人选、公示备案。8.2.4 笔试内容 教育部颁布的各学段校(园)长专业标准及相关知识。8.2.5 人选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分别按小学(幼儿园)1:1、初中1:2、高中1:3比例确定。8.3 人才库动态管理 8.3.1 每两年为一个管

9、理周期,根据培养培训和现实表现考察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根据考核结果按10%比例末位淘汰。8.3.2 实行学分制,每个管理周期参加培养培训要求不少于 100 学分。8.3.3 管理期内出现执行党的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存在师德禁行行为、考核不合格、超龄、培训不合格、任课不达规定等情形,取消校长人才资格。9 校长选聘 9.1 选聘方式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结合校长岗位职数空缺情况,采取竞聘上岗。9.2 竞聘资格 符合第7章规定的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市域内中小学校长可跨县(区、市)参加竞聘;鼓励吸引市域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参加校长竞聘。跨区域聘任的,可直接办理相关人事

10、手续,确定相应校长职级薪酬,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有关待遇。9.3 选聘程序 选聘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a)酝酿动议;b)制定方案;c)发布公告;DB1407/T 0322021 4 d)组织报名;e)资格审查;f)能力评估,委托第三方专家团队,采取竞职演说、现场答辩、综合素质评测、满意度评价等方式进行;g)确定考察对象;h)组织考察;i)档案审核;j)征求意见;k)举报核查;l)讨论决定;m)任前公示;n)任前谈话;o)任职等。9.4 人选确定 9.4.1 按照 1:3 比例确定入围人选,作为组织考察对象。9.4.2 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研究决定聘任人选。9.5 任职回避 有夫妻

11、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所学校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9.6 副校长和内设机构领导的确定 9.6.1 副校长一般采取校长提名、教育行政部门考察、校长聘任方式。9.6.2 内设机构领导由校长提名拟任人选,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并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报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审查备案。10 校长职级评定 10.1 职级设置 10.1.1 层级档位 设置为四级九档,分别为:a)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三档、二档、一档);b)二级校长(三档、二档、一档);c)三级校长(二档、一档);d)高中原

12、则上不设三级校长。10.1.2 岗位结构比例 10.1.2.1 一、二、三级校长岗位结构比例 3:5:2。DB1407/T 0322021 5 10.1.2.2 高中首次评定从一级校长起步,其中三档、二档、一档控制比例 3:3:4。10.1.2.3 特级校长数量全市控制在 5%以内。10.2 校长职级评审申报条件 10.2.1 申报条件 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a)符合第 7 章的要求;b)承担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c)任期内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d)参加校长人才培训合格;e)近两年学校未发生较大责任事件;f)个人未违纪违规。10.2.2 特级、一、二级校长申报条件 一、二级校长具有下一职级3

13、年以上校长任职经历;特级校长应具有10年以上校长任职经历,且在学校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业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标志性成果。10.2.3 破格申报条件 个人近三学年考核均为优秀等次,个人或任职学校在立德树人、课程改革、质量提升等方面受到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肯定,产生较大的影响。10.3 评审认定 10.3.1 评审权限 10.3.1.1 特级校长、高级中学校长以及市直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负责评审;其它学校校长由县(区、市)教育局负责评审,报市教育局备案。10.3.1.2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

14、负责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的领导和评审工作。10.3.2 评审办法 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办学满意度测评(占30%)、工作业绩评价(占70%)。工作业绩评价从办学理念、依法治校、队伍建设、专业引领、课程建设、德育工作、学校文化、办学特色、办学成效、个人业绩等十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价。10.3.3 评审认定程序 公布方案、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满意度测评、工作业绩评价、职级认定、结果公示、发文公布。其中满意度测评一般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根据岗位结构比例、量化计分情况研究决定职级等次。10.3.4 认定周期 中小学校长职级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因岗位出现空

15、缺,新聘的校长可临时组织评定。DB1407/T 0322021 6 11 校长办学自主权 11.1 内设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置要求如表1所示。表1 晋中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标准 学校类型 教职工编制数 内设机构数 内设机构 领导职数 学校类型 教职工编制数 内设机构数 内设机构 领导职数 201人以上 9 15 201人以上 11 15 101人200人 7 13 101人200人 9 13 普通高中 51人100人 5 11 中职学校 51人100人 7 11 201人以上 7 9 100人以上 4 5 101200人 5 7 51人100人 3 3 51人100人 3 5 21人50人

16、2 2 21人50人 2 3 小学(幼儿园)20人以下 1 2 初级中学 20人以下 1 2 11.2 副校长提名聘任及内设机构领导选聘 11.2.1 副校长选聘采取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研究、教育行政部门考察、校长聘任的方式进行。11.2.2 内设机构领导的聘任,由校长提名拟任人选,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并研究确定人选,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1.3 教师聘用权 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落实校长用人自主权和对教师的岗位聘用权,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竞聘上岗方案,全面推行教职工岗位竞聘制度,以校内竞聘、跨校竞聘、组织调剂等形式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校内竞聘人数原则上达到学校教职工总数的95

17、%。11.4 经费使用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金经费等由校长依法依规、按程序使用。11.5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校长负责制定本学校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11.6 学年度综合考核奖励资金分配 校长负责制定本学校本学年度综合考核奖励资金分配办法,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11.7 特色课程开设 校长结合学校文化传统和实际,开设足球、篮球、音乐、美术等特色课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12 校长任职管理 DB1407/T 0322021 7 12.1 试用期及聘任制 初任校长、副校长试用期1年,计入聘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任,不合格予以解聘。校

18、长一个聘期4年,同一学校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2个聘期,最长不超过3个聘期。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12.2 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的原则,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领导班子及校长任期目标,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12.3 综合考核评价 12.3.1 评价组织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学校及校长的学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其中高中学校、市直学校及校长由市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校(园)长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负责。12.3.2 考核等次 12.3.2.1 学校考核等次 分为优秀、良好、

19、一般、较差,其中优秀15%、良好70%、一般货较差15%。12.3.2.2 校长考核等次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5%。12.3.3 考核结果应用 12.3.3.1 校长在聘期内学年度考核优秀或连续 2 个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在本级内晋升 1个档次,在本级内已为最高档次的享有申报晋级评审的资格。12.3.3.2 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在本级内降低 1 个职级档次,在本级内已为最低档次的,降到下一职级的最高档次,三级一档校长撤销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12.3.3.3 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连续 2 个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撤销其职级并解聘现任

20、职务。12.3.4 退出机制 12.3.4.1 中小学校长达到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12.3.4.2 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的,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12.3.4.3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1 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12.3.4.4 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撤销其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清退出校长人才库,取消其在市域内再次竞聘校长的资格。13 校长待遇保障 13.1 职级薪酬 DB1407/T 0322021 8 13.1.1 按照上一年度当地教师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 0.5 倍4 倍设立校长职级薪酬,并随教师绩效工资水平进行同步调整。13.1.2 校长职

21、级薪酬与岗位挂钩,从被聘任的次月起计发,退出校长岗位后,不再执行校长职级薪酬。校长原有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13.1.3 校长职级薪酬不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13.2 考核奖励 13.2.1 学年度综合考核中,学校整体工作考核按以下 a)c)所列标准进行专项奖励。增加的专项奖励资金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a)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每班每学年 1 万元;b)考核等次为“良好”的,每班每学年 8000 元;c)考核等次为“一般”的,每班每学年 6000 元。13.2.2 学校对下达的专项奖励资金自主分配。13.2.3 50%用于对班主任的奖励,其余部分用于对除校长、班主任以外的

22、校级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的奖励。13.3 经费保障 高中及市直学校校长职级薪酬及学校综合考核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初中及以下学校由县级财政承担。14 评价改进 应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管理工作评价机制,并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DB1407/T 0322021 9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 20173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通知(教师20134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教师20152号)4 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的通知(市厅发201723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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