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2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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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24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精选24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_; 受让人: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治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

2、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其次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到达本条第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到达场地平坦和四周根底设施_通,即通_。 (二)四周根底设施到达_通,即通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坦,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 (三)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自出让方向受

3、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根据本条第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其次期人民

4、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其次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立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爱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 主体建筑物性质_; 附属建筑物性质_; 建筑容积率_; 建筑密度_; 建筑限高_; 绿地比例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以下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 (2)_ (3)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开工建立。 不能按期开工建立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展建立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输。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商

6、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需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患病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需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转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

7、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需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其次十条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商定已经

8、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以下第_款规定之条件: (一)根据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根据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立用地条件。 其次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其次十二条 土地

9、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租。 其次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其次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其次

10、十五条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连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次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其次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其次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

11、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撤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坦。 其次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据本合同其次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剩余价值赐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行抗力 其次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

12、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大事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需根据本合同商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假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拖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恳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需根据合同商定,按时供应出让土地。由于

13、出让人未按时供应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局部,受让人并可恳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进展开发建立,超过合同商定的开工开发是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行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胜利开发拖

14、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到达合同商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拖延通知而造成的员失,由过错方担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签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15、成的,按本条第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

16、全都,不全都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 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商品房暂行治理方法 出让人(章):_ 住 所:_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_ 电 话: 电 报: 开户银行: 帐 号: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电 报: 开户银行: 帐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篇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治理局(以下简

17、称甲方);法人住宅地,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宅地;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局部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

18、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全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行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需相互合作,并依据需要为对方供应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 第五条?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立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转变土地用途,必需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

1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

20、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头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准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

21、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全部人在出售(出租;抵押)局部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一样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全部权

22、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委员会申请_(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商定_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_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

23、订。 其次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治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篇3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1)向

2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纳中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 乙方:_ 代表人: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篇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治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25、法定地址;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展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

26、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根据批准的总体是建立工程。(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转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27、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

28、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头,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治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准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

29、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_,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出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连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行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需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

30、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大事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立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担当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其次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其次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_机构_或

31、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编码:;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采纳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

32、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其次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治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工程) 第一条?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治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应准时报告市(县)土地治理局,恳求重新埋设。 其次条?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要

33、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4)建筑掩盖率(建筑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7)绿化比率; (8)室外地面标高; (9)全部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第三条?公益工程 (1)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以下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

34、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立,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治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开工施工。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4.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行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延期竣工超过日的,市(县)土地治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全部。 第五条?建筑修理活动 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展建立及修理活动时,对四周环境及设施应担当的责任,包括:

35、(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治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展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需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牢靠的排解方法,不得损害四周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全部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当爱护,避开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拓、铲除或挖

36、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第六条?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视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治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状况进展检查监视,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止。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展建立。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撤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撤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 篇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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