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政法干警题库(十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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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政法干警题库(十九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育人的视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动产:合同+交付=全部权 特别动产(车、船、飞机):合同+交付=全部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过户登记=全部权 交付指客观上表现为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全部权的意思 现实交付(变更占有)

2、: 送货上门、自提货物、代办托运 观念上的交付(没有转移占有): 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提前占有标的物 指示交付:返还恳求权的让与 拟制交付: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占有改定: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再保留一段时间的占有(不能视为买卖+借用) (2)约定优先:全部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风险和孳息仍旧是交付时转移)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二 风险,是指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行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发生的事由包括不行抗力、意外事务以及当事人不能顶

3、见的第兰人的缘由等。通俗地讲,风险负担讲的是在买卖过程中,由于“天有不测风云”,标的物眼睁睁地毁灭了,谁来担当这一损害后果。 留意:全部权与风险之间并无肯定的对应关系。 (1)全部人主义: 原则:适用于非转移全部权的场合 留意:试用买卖中,试用期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 (2)交付主义: 原则:适用于转移全部权的场合(买卖、互易、供用水电气、借款、赠与)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须要运输的,出卖人

4、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根据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三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根据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留意:由于出卖人缘由不能根据约定期限交付的,还是根据实际的交付转移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担当。 其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转移全部权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区分) (一)动产质押合同 在动产质押

5、期间,若因不行抗力不行归责于质押人、质押权人的因素而致使质押物毁损的,标的物本身的风险当然由质押人担当。但同时,质押权人亦丢失了动产质钾权。 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及留置。 (二)租赁合同 承租期内,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缘由致租赁物毁损,其租赁物风险当然由出租人担当(见合同法第231条)此时,承租入可要求削减租金(部分毁损)或不支付租金(全部毁损),并可解除合同。 上数法理同样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 (三)货运合同 承运期间,因不行抗力等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缘由致货物毁损的,当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即买卖合同之出卖人或买受人)担当货物风险(合同法第311条)。但同时,承运人丢失运

6、费(合同法第314条)。 上述法理同样适用于保管、仓储、托付、行纪、居间等供应劳务的合同。 (四)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情形稍显困难: (1)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供应,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不行抗力等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毁损的,由定作人担当风险; (2)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供应,则由承揽人担当风险; (3)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的,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担当,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担当; (4)上述3种情形下,除交付工作成果之情形外,承揽人均丢失酬金收取权。 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等供应工作成果的合同。 (五)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风险别具特色,依合同法第338条,技术开发合

7、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研发失败、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担当原则是: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当事人合理分担; 3.孳息归属(和风险转移的规则基本一样) (1)全部权主义:适用范围其他场合 留意:在有用益物权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而不是全部人 (2)交付主义:适用范围买卖场合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四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

8、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担当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准确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见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供应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觉或者应当发觉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

9、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应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5.特种买卖: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五 (1)分批交货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假如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

10、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别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运用费。 (3)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

11、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藏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旧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留意:这里没有运用费的问题,而分期付款买卖中有运用费问题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商品房买卖: 最高人

12、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其次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预售合同不登记,不

13、影响合同的生效)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全部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恳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说明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1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运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

15、,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运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运用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运用后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运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六 (1)诺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 (2)两个撤销权:区分

16、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政法干警 考试

17、 政法干警题库篇七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担当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担当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有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3.借款合同(借款是转移全部权,而不是运用权) (1)两个借款合同(商业借贷、民间借贷)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其次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18、贷款人供应借款时生效(实践)。 其次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率利的4倍) (2)其他: 其次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其次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其次百零二条贷款人根据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运用状况

19、。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向贷款人定期供应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其次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其次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 其次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八 (1)特征 (2)出租人义务 (3)承租人义务 (4)承租*利 (5)解除特则 其次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其次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其次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接着运用租赁物,出租

21、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其次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其次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其次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修理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须要修理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未履行修理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人运用的,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2、假如因为修理期间,承租人无法运用租赁的房屋,而去旅馆居住,住旅馆的费用承租人自己担当) 其次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当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其次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接着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转租合同有效,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

23、要求担当违约责任) 其次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其次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值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运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削减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见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刚好通知出租人。 其次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24、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限于买卖合同中,适用于全部转移全部权的状况) 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排序:按份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其次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为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承租人在事实上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九 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对于次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有争议,丁绍宽说在司法考试中答“次承

25、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比较妥当,在承认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则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次承租人才是对租赁房屋的干脆占有运用者 其次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根据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运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百三十一条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削减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平安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旧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融

26、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纳书面) (1)三方当事人 其次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次百三十九条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其次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帮助。 其次百四十一条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承租人与

27、出卖人 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是代为受领的第三人 出卖人在租赁合同中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 (3)承租人义务特则 其次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运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其次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当保管、运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修理义务。 其次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其次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

28、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全部,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其次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 3.借用合同(略) 四、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十 (1)相对性 其次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29、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协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协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相对性) 其次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须要定作人帮助的,定作人有帮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帮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风险 不行抗力等风险,谁供应原材料谁担当 其次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当保管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

30、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3)留置 其次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酬劳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变更、解除特则 其次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否则不成立)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十一 当事人就同

31、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属于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根据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见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

32、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担当民事责任。(终身责任制)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 (1)2722条 其次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33、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286条 其次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

34、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十二 (1)一般规则(289291) 其次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

35、求。 其次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平安运输到约定地点。 其次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途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其次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根据约定路途或者通常路途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2)客运一般规则(295、297、299) 其次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其次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

36、缘由不能根据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担当运输义务。 其次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平安的危急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其次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根据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拖延运输的,应当依据旅客的要求支配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依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

37、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3)归责与承运人责任:301、302、303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缘由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不行抗力不免责,但铁道法中规定免责) 前款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4)货运特则:308、311、314 第三

38、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根据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损害

39、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行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5)两种联运(313、317)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担当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担当连带责任。(打破合同相对性)

40、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担当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担当的义务。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十三 (1)相同: 仓储合同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担当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

41、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4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保管特则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当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状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须要实行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实行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

43、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者许可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见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刚好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珍贵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44、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政法干警 考试 政法干警题库篇十四 (1)特性 第三百九十六条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归责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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