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2019二建《法规》点睛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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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二级建造师点睛资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P2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 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P6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P67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 成立,取得事

2、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P8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 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 诉讼。P9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 被代理人。(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

3、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P10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P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 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 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P13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P16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 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

4、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P17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P18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P2

5、0 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 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 施工单位或 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P20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P2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P29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P30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6、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P30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P32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 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 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 物已登记的先于

7、未登记的受偿。P32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3)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P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P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 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P39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P40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9、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1) 管制;(2) 拘役;(3) 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 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罚款罚金行政拘留拘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P4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10、严重 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 重伤 3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情形。P44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 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P45 (19 版教材修改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

11、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于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 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 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 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 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己经落实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48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12、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 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P49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 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P51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 产,即所有者权益。P

13、55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 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 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58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 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 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P60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

14、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揽工程。P64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 方可申请初始注册。P65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P65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 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 册有效

15、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P67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 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 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P7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2)使用固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P73 (19 年教材新修改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6、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招标。P7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1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 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 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 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P7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于续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日,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18、核准。P7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20日。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P77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4申请文件。P7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

19、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 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 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P79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间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P81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 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P8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 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P83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P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P88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P98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22、的单位的; (2) 建 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 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 工程再分包的。P101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 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 终止之日。P104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3、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5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P105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 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P112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自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 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

2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 日为竣工日期。P114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 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 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P119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5、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P120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P122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P123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P125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 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P128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

26、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固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 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2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

27、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P130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P13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P137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28、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6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P142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P145P146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 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 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P14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

29、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P149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52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64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 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30、 年。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包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P165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费用。P166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P167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 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P173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31、、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P174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 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P175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 装或者遮盖。P176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5m 不扩散到场区外。

3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5m 。P178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7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P19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

33、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P197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P19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 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P20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34、产 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P206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 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 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 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P207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 积配备

35、: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 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 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 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P210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

36、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P210 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二)施工安全防 护用品的获得权;(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四)紧急避险权;(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 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六)请求民事赔偿权;(七)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P219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

37、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 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P220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前 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 单位

38、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 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P2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 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P231 职工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 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P232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12 个月。P236 意外伤害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

40、 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P24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 练。P243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P246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 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

41、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P25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2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眼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

42、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P260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P261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262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P268 建筑工程

43、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P270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场取样。P271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 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P272 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 负责返修。P281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

44、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P283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P28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 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

45、格的,方可交付使用。P287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有:(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 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P293 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 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 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

46、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P298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P298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P306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47、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 行地。P307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 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 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P311 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 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

48、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P31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 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P316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 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昕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 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P318 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 人控制。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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