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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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诉申请书6篇最新抗诉申请书精选篇1 申请人:_,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_省_县,学校文化,住_,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_,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_省_县,学校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_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_就_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_)二中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向_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_判处刑立刻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刻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刻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2、,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其次,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可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患病比死亡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

3、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刻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确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死刑立刻执行! 申请人:_ 20_年12月20日 最新抗诉申请书精选篇2 申请人:_X 住_X 申请人因不服_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_)武刑初字第_号刑事附

4、带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_与表哥_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_出面劝阻,_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_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_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_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_虽与_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_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_与被害人_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摆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终致_不治死亡。 被告人_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始终强调是由于被害人_“挤我的脖子”

5、,而庭审中全部证据都没能证明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_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照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供应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_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其次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_在与被害人_毫无纠纷的状况下,为关怀与被害人_发生争吵的伴侣_,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

6、,逃之夭夭。为躲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照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_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整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苦痛。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苦痛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假如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惩处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哀痛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

7、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 最新抗诉申请书精选篇3 申请人:_ 被申请人:_ 申请人现有精确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准备。 请求抗诉事项:_ 请求事实和理由:_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的确施。 此致 _人民检察院

8、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最新抗诉申请书精选篇4 请求人:公司甲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_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_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商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担当。”,“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

9、甲始终未付货款。公司乙供应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托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托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供应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其次,“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

10、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明。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_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

11、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始终在其把握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其次人消逝,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毕竟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输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_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_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

12、不符合规律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冲突,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接受。 最新抗诉申请书精选篇5 申请人(原审被告):_,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_人,农夫,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村人,农夫,_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人民检察院依法对_人民法院(20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_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

13、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转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峻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当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峻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开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挡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14、。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实行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实行的防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担当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供应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全部权。民事诉讼

15、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举证,将担当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见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供应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供应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实行的挖渠属于防卫行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而且实行的方式也未

16、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任凭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_年二月十九日 最新抗诉申请书精选篇6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_年

17、10月10日作出(20_)南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_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_中院审理后在20_年12月15作出(20_)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

18、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看法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看法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看法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全部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全部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冲突。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支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

19、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由于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支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始终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居时做东

20、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始终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关怀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致此 _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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