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惩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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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惩戒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XX省普 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XX市教师“十不”行为规范和 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惩戒,是学校和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必要手段。 学校和教师有对学生不合乎规范的行为施行有效惩戒的权 利。惩戒不等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禁止任何部门 和教职员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 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尊重学生人格原则,坚持 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学校在对学生作出惩戒决定前,应 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未调查清楚前, 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学生作出惩戒决定后, 学校应进行帮教和考察,督促其改正。第四条 惩戒主体是学校或教师。一般而言,学生违规 违纪情节较轻的,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较严重的违规违(A)聚众斗殴者,从重处理。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 者,从重处理,对校外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 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要向受害者赔偿经 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

3、犯罪的,移交国家 相应机关处理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十一)组织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打架斗殴、欺凌 他人、诈骗钱财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应机 关处理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 全,损害学校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盗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或者未谋取利 益,但对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二)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证明文件、材料或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四)校园霸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欺凌他人。(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六)隐匿、毁弃

4、或私自开拆他人或学校邮件包裹。(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第二十九条 非法占用、盗窃学校公共财物和个人合法 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数额、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 财物比照本条从重处理。(二)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偷窃学校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考试试题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通 报批评以上处分。(五)盗刷他人校园卡进行消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第

5、三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情节较重,除赔 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第三十一条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视其情 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二)损坏校园设施,故意践踏草坪和攀折花木。(三)乱扔垃圾、乱吐,不听制止。第三十二条 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节、 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喝酒,对自身或他人安全和秩 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喝酒后滋事

6、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 聚众猜码或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 处分:(一)聚众玩扑克、网络游戏、棋类等,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二)参与猜码或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猜码或赌博场 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收缴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教育后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 者,加重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 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国家相应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情

7、节(三)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 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 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者 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携带或使用香烟、打火机、火柴、蚊香、电热毯、 电炉、电热杯以及其他电器、钢铁制品等物品进入公寓的, 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触 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 国家相应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

8、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 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自住宿或进入 他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参照本条款执行。(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 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违反手机等电子产品使用规定,在公寓内充电, 在规定休息时间内玩电子游戏,迷恋手机等电子产品,屡教 不改者,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公共场

9、所涂写、张贴黄色文字、图画者。(二)观看、传阅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三)从事或参与色情、淫秽活动者。(四)发生不正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五)在校园内,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不得体,屡教 不改者。(六)未经学校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七)染发(染黑色除外)、留怪异发型、穿着打扮不 得体屡教不改者。第三十七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一)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活动擅自离岗者:一 次性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达10节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次性旷课二天或累计旷课达11-2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性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达21-30节的,给予严重

10、警告处 分;一次性旷课四天或累计旷课达31-40节的,给予记过处 分;一次性旷课五天或累计旷课达41-5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一次性旷课七天及以上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节 及以上的或在校累计旷课超过90节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迟到和早退两次算作一次旷课,参照本条款处理。(二)在教学场所违反手机等电子产品使用规定,屡教 不改者,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无理顶撞、威胁、恐吓、辱 骂、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 家相应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

11、者,视情 节轻重,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 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的。(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A)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九)在答

12、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 近似条款,视其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四章惩戒的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言语责备、背景隔离、剥夺某项权利、没收违规 物品等惩戒,由责任教师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当场实施, 惩戒决定由学生学习小组记录,并报知班主任或导师。(二)留校交流教育惩戒,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或导师 协商决定,并报请学部主任同意。学生留校期间,任课教师 和班主任或导师必须同时陪伴,并采取适当措

13、施保证学生安 全回家。班主任或导师为责任教师时,要与另一位班级任课 教师协商。(三)停学和停课惩戒,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经 学部主任批准。停课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则应由校务办公会讨论决定。(四)取消住宿资格惩戒,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提出 书面调查材料,由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部讨论后决定。(五)纪律处分惩戒,由学生所在学部和学生处提交书 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对重大违纪事件 处理,须经学生法制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惩戒决定的送达(一)言语责备、背景隔离、剥夺某项权利、没收违规 物品等惩戒,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一般不提倡告 知学生家长。如确需告知家长

14、,责任教师需与班主任或导师 协商,并明确告知学生本人。(二)留校交流教育惩戒,除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外,需 提前通知学生家长。(三)停学和停课、取消住宿资格等惩戒,要出具书面 惩戒决定书,由班主任或导师直接送交本人及其家长。(四)纪律处分惩戒,学校要出具书面公告,由学生处 在校园内张贴。第四十二条申诉和复查(一)受惩戒学生本人对惩戒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惩 戒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二)学生法制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惩戒的 申诉,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 原惩戒决定的,由学生法制委员会提交学

15、校学生处研究决定。(三)学生对法制委员会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 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四)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决定的执行。学生超出申 诉期提出申诉的,法制委员会不再受理。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纪律处分惩戒的一般程序(一)调查。学校应对被处分事项事实进行查证,应组 成由学部主任、学生处、班主任或导师、相关任课教师以及 学生代表为主的专门调查小组,专门负责事实情况的调查工 作。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保证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尤 其是要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能采 用欺骗、胁迫、伪造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当事人供词、证人 证词

16、做成笔录并加以保存,调查未结束前不得公开相关信息。(二)听证。调查结束后,学校原则上可以形成对处分 事件事实的认识,也可以形成对当事学生的处分意见。但学 生在被处分过程中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听证程 序的引入为学生权利提供保障。(三)公告。经过听证会后,学校作出是否处分学生的 决定。无论学校作出何种决定,都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处理 结果予以公告,但公告应当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不得 在公告中披露有损学生隐私或人格的内容。(四)备案。年级要将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档案中。学生处要保存学校处分决定的完整记录。第四十四条纪律处分的时限与撤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时限为

17、一年。 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限为学生在校全部时间。学生处 分到期后,学生本人要向学部提出申请,根据学生法制委员 会的跟踪考察情况经班主任或导师、学部主任核实,确实改 过的,撤销处分。勒令退学处分的,限在处分之日起一个月 内转走学籍,如不按期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予 以注销。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有“以上”、“以下”均包括 本项。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及校内各 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等,与本制度不一致 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学校校委会。 纪行为,惩戒权在学校;超

18、越学校权限的行为,移交国家相 应机关处理。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不应成为惩戒 主体,不拥有惩戒权。第五条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违规违 纪行为,而不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 教育学生,促进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也就是“对事不对人第六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 交国家相应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惩戒恰当。第八条学生在参加游学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 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二章惩戒的种类和运用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

19、定 的自由裁量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或纪律处分两种 方式。第九条 教育帮助适用于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言语责备、 背景隔离、剥夺某项权利、没收违规物品、留校交流教育、 停学和停课、取消住宿资格等七种方式。第十条言语责备,是指直接用口头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第十一条背景隔离,是指将违规违纪学生从其扰乱背 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的惩戒方式。如让学生坐到 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门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 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一节课。第十二条 剥夺某项权利,是指不准违纪学生参加一些 课外活动或项目,这些活动或项目不是课程计划要求的必修 内容,而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

20、育权 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春游等。第十三条没收违规物品,专指没收与违规违纪行为有 特定关系,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明令禁止的物品。没 收是暂时的,所没收的违规物品由班主任暂时保管,并适时 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回。违规物品在没收期间出现问题, 并有证据证明学生未接触的,由没收入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留校交流教育,是指放学后或放假时将学生 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第十五条停学和停课,是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 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结束后,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 核后,应当为其补习所遗漏的课标之内的课程。第十六条取消住宿资格,是指对于严重违反公寓管理 制度、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公寓秩序

21、、甚至可能对公寓安全 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公寓管理扣分积满12分的住宿学生, 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第十七条学生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一般违纪行为:(一)未经允许擅入其他班级教室、宿舍等。(二)上课、自习以及各类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勤一 次。(三)无故不参加班级的值日、大扫除和其他公益劳动 等。(四)在上课、自习等正常教学学习时段内玩手机、听 音乐、打游戏、看与学习无关的书报杂志、不经老师允许讲 话等。(五)上课、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私自下位、出入教 室等。(六)违反有关仪容仪表的规定,染发烫发、挂佩饰、 不按规定穿校服、化彩妆等。(七)发现离校途中乘坐黑三轮车、摩托车等有安全隐 患的交通

22、工具等。(A)不按时就寝、宿舍卫生不达标等。(九)在教学区及宿舍内追逐打闹,在教学楼和宿舍楼 进行体育活动等。(十)在餐厅、超市买饭、购物插队,经教育不改。(十一)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违反文明公约,行为不检。(十二)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如私出校门、购买外卖等。(十三)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违纪行为。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一般适用于严重违纪行为,包括通 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八种形式。在执行纪律处分惩戒的同时, 可以辅之以教育帮助。纪律处分的结果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和 家长,并允许学生本人和监护人申请查看判处纪律处分的证 据。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23、者,从重或者加重惩戒:(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二)在校期间已经受过纪律处分。(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策划者。(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作案或来校参与制造恶劣事件。(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对学校及社会造成严重负 面影响。(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惩戒的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惩戒:(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 刻,有悔改表现。(二)有立功表现,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 度好。(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惩戒的情形。第二十

24、一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 情况酌情处理。第二十二条受纪律处分惩戒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本学期学生发展报告“道德品质”素养和综合素 质评价不能评为优等,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 案中。(二)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不得参加各种评优 活动和享受奖学金待遇。(三)已获得奖助学金和荣誉者,停止发给尚未发放的 荣誉证书和奖助学金。第三章严重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移交给国家 相应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三)破

25、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六)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 影响极坏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勒 令退学以上处分:(一)私自组织开展未经学校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 动或举办未经学校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 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 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三)不

26、按有关规定,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罢考,组织 或参与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而产生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校园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情节 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 造成安全事件,有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应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和其他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刀、匕首等国家规 定的管制器具。(三)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四)违反规定,携带或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五)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六)违反校园进出管理规定,攀爬

27、围墙进出校园。(七)违反有关规定,私自翻墙或爬窗进出教学楼或公 寓楼。(八)破坏学校车辆、电力电信网络设备、广播电视多 媒体设备、消防设施。(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十)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安全标志、警示标志。(十一)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违规使用实验仪器、 设备、标本或化学药品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十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行为不合乎规范,造成安 全事件的。第二十六条 扰乱校园课堂、公寓、餐厅、图书馆、体 育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集会、活动秩序, 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和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起哄闹事、投掷杂物,不听

28、制止。(二)无理取闹,阻止教育管理和执行公务人员。(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 公共秩序。(四)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聚众实施扰乱学 校公共秩序行为的,从重处理。第二十七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侮辱或其他方式 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二)以“劝架”或其他方式为名,偏袒一方,促使矛 盾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 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 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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