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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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 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公共区域及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 建宁静优雅、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 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内的公共区域为:学生宿舍区、教学区、 办公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驻校外单位以及在 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二章管理办法第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 共区域。第五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 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 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 秩序

2、;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 30以后不准开 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第七条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 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 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 校办公室批准,保卫部门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 贴。第八条 未经学校基建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 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学校各部门(部、处、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等)因教 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变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 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3、。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第九条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 未经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 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第十一条 校园内部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 辆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 和其他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 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后勤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 得在学校范围

4、内的各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1 .校园活动审批程序校内2 .摆摊设点审批程序(一)校内部门及学生社团申请摆摊设点,根据职业 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场 地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见附件1),需下载 场地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由学校办公室、后勤部 门审批并交一份到保卫部门备案。其中不涉及任何商业形式 的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涉及商业行为的活动需与赞助合同 一同交由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审批并交一份到保卫部门备 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涉及商业行为如:活动得到校外公司或组织的现金或实 物赞助;活动由校外公司或组织冠名;在现场出售、派送产 品,发放宣传校外公

5、司的传单,张贴宣传校外公司的海报, 悬挂宣传校外公司的横幅等。(二)校外单位在本校区进行的任何涉及商业性质的临 时宣传、推广活动,需下载场地使用申请表及关于校 内临时摊位经营活动免责协议(见附件3),同时附上单 位相关资质证明和背景材料,由学校办公室、后勤部门审批 并交一份到保卫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 费。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2 .摆摊设点注意事项。(一)任何摆摊设点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以及校内相关规定。(二)任何摆摊设点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部门指定的时 间与地点进行,活动内容须符合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

6、需 求,不得超出审批部门审批的范围。(三)负责摆摊设点的单位或社团组织须保持活动现场 的环境卫生,不制造噪音,服从校内保卫与物业等相关部门 的管理,损坏校内设施的须按学校规定理赔。(四)摆摊设点如需使用水电,由后勤部门负责协调和 监管。(五)在摆摊设点现场务必带上审批表备查,不能出具 审批表的一律予以清除。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任何摆摊设点活 动或者经批准后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 除,并追究举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学校门口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流动商贩 摆摊设点。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区域 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

7、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一)属学校二级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 关职能部门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收到整改 通知书后,应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或以书面方式向相 关职能部门做出说明。(二)属学校二级单位师生员工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行为 的,由师生员工所属二级单位通过教育、行政管理等方式, 责成当事人改正其违规行为。(三)属驻校的外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学校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责成其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予处罚 直至谢绝该单位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四)属校外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 门对其进行教育并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其 违规行为的,由保卫部门对校外人

8、员行为进行强制纠正直至 谢绝该当事人入校。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师生员工违反管理规定,拒 不服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学校二级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由职能部门 将有关情况提交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审议。经 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裁决二级单位违规属实 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 委员会对二级单位违规情况进行强制纠正,并由学校追究单 位责任人责任。(二)属学校二级单位师生员工违反管理规定且拒不服 从二级单位教育管理的,由各二级单位将师生员工违规情况 呈报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经学校平安校园创 建工作领导委员会裁决当事人

9、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 由保卫部门配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对该当事人 违规情况进行强制纠正,并由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 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并已造 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单位违反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申报手续或未 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装修、绿化等工程,学校 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 单位承担。(二)属个人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 人自行承担理赔责任。(三)属历史遗留的违建工程,现需进行整改、拆除的, 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与当事单位(个人)共同协商整改、拆 除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具体协商方案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对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学校行政管理手段失 效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商请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根据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学校依据校规校纪追加相应行政 处罚。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认定为违 反校园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 办公室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诉并以书面形式回 复申诉单位或个人。申诉期间,单位或个人应暂停学校主管 职能部门认定为违反校园管理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 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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