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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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1/11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ICS 130.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2374 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 发布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XXXXX2013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4I-最新资料推荐-3/11 DB37/XXXXX2013 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

2、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 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 分的内容。IIDB37/XXXXX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 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 45.5 MW(6

3、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 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 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

4、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最新资料推荐-5/11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

5、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现有锅炉 1DB37/XXXXX2013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2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3.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

6、数值。3.4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表 1 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监控位置烟尘503010SO2300300100NOx(以 NO2 计)400250250烟气林格曼黑度(级)1.04.1.2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1.3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

7、值。烟囱排放口表 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监控位置烟尘 303010SO2 NOx(以 NO2 计)200200100 烟囱排放口 300250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1.04.1.4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最新资料推荐-7/11 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2DB37/XXXXX 2013 4.2 其他规定 4.2.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2.1.1 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

8、机总容量,按表 3 规定执行。表 3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2.8 2.8 7 714 1428t/h 4410 10 20 20 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303540454.2.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 28 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 定,但不得低于 45 m。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4.2.2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8 m。4

9、.2.3 补充说明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 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最新资料推荐-9/11 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

10、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T 75 和 HJ/T 76 的要求,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执行。5.1.5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5.1.7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3DB37/XXXXX2013 表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1 2 34

11、污染物项目 烟尘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方法标准名称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方法标准编号 GB 5468GB/T 16157 HJ/T 398 HJ/T 56 HJ/T 57 HJ 629 HJ/T 42 HJ/T 43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

12、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 的规定执行。表 5 基准氧含量锅炉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基准氧含量(O2)/%93.5 3.5c?c?21?O2 21?O2'式中: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2实测的氧含量,%;O2基准氧含量,%。.(1)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最新资料推荐-11/11 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3 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 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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