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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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平安生产法(最新版) 本文关键词:最新版,平安生产平安生产法(最新版) 本文简介:书目第一章总则1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15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17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2第六章法律责任25第七章附则3537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22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平安生产法(最新版) 本文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1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15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17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2第六章法律

2、责任25第七章附则3537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22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22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确定修正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

3、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发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

4、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连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

5、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刚好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需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供应

7、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托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供应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前款规定的机构供应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探讨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8、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安排。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9、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状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特地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平安生产费用提取、运用和监督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其次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

10、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一百零一零一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一百零一零一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11、六)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看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

12、管理实力。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

13、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化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状况。其次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必需了解、驾驭其平安技术特性,实行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特地的

14、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其次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

15、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第三十三条平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用

16、、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平安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的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急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运用证或者平安标记,方可投入运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详细书目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

17、行政法规对书目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并公布详细书目,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运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必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特地的平安管理制度,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应

18、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急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管理措施,刚好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退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运用危急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19、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记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作业,应当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化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化从

20、业人员根据运用规则佩戴、运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刚好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刚好处理。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刚好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配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21、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觉平安问题的,应当刚好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

22、要负责人应当马上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

23、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责、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指责、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

24、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理,正确佩戴和运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驾驭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学问,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实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刚好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进行监督,提出看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侵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

25、发觉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刚好探讨答复;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平安的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马上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看法,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简单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

26、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并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处理。第六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须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马上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

27、部门发觉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依

28、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的危急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危急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确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9、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需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私和业务隐私,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状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协作,实行联合检查;确

30、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状况,发觉存在的平安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刚好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刚好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运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刚好消退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急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确定。通知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31、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确定、实行相应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刚好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七十三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

32、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须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三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三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赐予嘉奖。详细嘉奖方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三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平安生产公益宣扬教化的义务,有对违反平安生产法

33、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七十三五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照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三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实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

34、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三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三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连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三九条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35、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马上照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

36、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马上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实行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据事故救援的须要实行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难的发生,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实行必要措施,避开或者削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协作事故抢救,并供应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原则,刚好、精确地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看

37、法。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刚好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刚好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平安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三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章法律责

38、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刚好处理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

39、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平安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第八十九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40、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41、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赐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当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百零一分之

42、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百零一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百零一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百零一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3、(一)未根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根据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或者未根据规定照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四)未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照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根据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4、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一百零一零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根据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根据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45、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平安设施未阅历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的;(二)平安设备的安装、运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46、品的;(五)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急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运用证或者平安标记,投入运用的;(六)运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的,依照有关危急物品平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

47、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未建立特地平安管理制度、未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的;(二)对重大危急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作业,未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责令马上消退或者限期消退;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一百零一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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