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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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 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3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 78号)等文件精神, 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2、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 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科研计划项目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费,主要包括支 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 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 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核定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课题完成目标任务的,结余资 金留归承担单位使

3、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 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但课题未完成目标任务,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尾款不再拨付。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 返还,项目尾款不再拨付。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 财务结账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 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 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承担单位法

4、人责任 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 性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 据。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 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 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 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 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决策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 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提高财务信息化水

5、平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 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 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 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三)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经费和 其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 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积极开展项目经 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剂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 估

6、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四)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 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 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 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六)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 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 备、大宗材料、测试化

7、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结算。(七)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结合科研任务的需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 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A)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 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 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 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 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 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九)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

8、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 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 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十)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 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列行为:(-)未对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五)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

9、偿还债务等。(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 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八)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九)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 会计资料等。(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第三十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 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 机构、专家等在专项

10、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 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 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积极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 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 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 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 成的知识产权等无

11、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 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日。第三十七条 本市对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科技 创新中心建设需求,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 加强统筹、科学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 定向择

12、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 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 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 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 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和责任倒查,并对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

13、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 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 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财政资金采用前补助方 式支持的项目专项经费。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 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 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 方式支持。第七条 专项经费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 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14、行。第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 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 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 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 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 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 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

15、定执行。(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 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 /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 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等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 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16、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 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 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 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 出等。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 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 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17、。支出预算应当按照 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第十二条 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 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预算科目。精简费用测算说明,直接费用 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课题)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 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 按比例编制。第十三条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 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对软 件开发、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

18、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其他项目 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40%。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 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 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 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 个人倾斜。第十五条 优化评审流程。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 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 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 比例核减预算。项目指南已

19、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资助项目和其他按有 关规定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 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承担单位只需填写项目任务书,不再 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 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启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支持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预算+负面清单管理 模式。第十七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 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主管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

20、后,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 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 监督检杳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 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在项目合同和 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 位拨付首笔项目经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 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第二十条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承担单位,不再 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

21、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 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涉及调整或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课题间专项经费预算调剂、变更项目承 担单位等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二)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 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 际需求后,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三)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 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四)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

22、 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五)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变,不同课题单位之间自筹经费预算调剂的,由 承担单位自主决策。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 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 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委等项目主 管部门停拨项目经费、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第四章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账目与资产清理, 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第二十三条 简化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 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及任

23、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 效评价。第二十四条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 从重立项向重结果转变,针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 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将绩 效评价结果和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等情况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专项经费资助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专项经费资助在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由市科委等项目主管 部门组织进行抽查。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 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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