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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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本文关键词: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本文简介:国际私法案例分析20题“”为参考答案【案例1】李X系深圳盐田流淌渔民,住香港龙船湾船上,1101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X相识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X于11014年离开李X回广州居住。11015年郭X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李X的居处应如何认定?(2)该法院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本文内容:国际私法案例分析20题“”为参考答案【案例1】李X系深圳盐田流淌渔民,住香港龙船湾船上,1101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X相识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

2、郭X于11014年离开李X回广州居住。11015年郭X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李X的居处应如何认定?(2)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1)李X虽住香港龙船湾流淌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指出,当事人的居处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常常居住地为居处,故李X的居处在深圳沙头角;(2)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案例2】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居处。后来他们确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

3、是他们的居处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居处。取得这种居处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其次个丈夫实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其次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恳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实力,依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

4、冲突规范来选择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须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见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见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案例3】某甲在美国建立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

5、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协商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立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101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问题: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认为对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有关的物权关系应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或主营业所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输而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别的区分,故应适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案例4】11010年港商投资4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

6、立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1101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2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其次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11014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占股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托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问题:(1)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1)应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因该外商独资企业是设在中国经济特

7、区的企业,是中国法人,因而对该公司资产的处理应适用“法人本国法”即中国法。(2)关于国际私法中的破产效力问题,通常有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在宣告国范围内有效,另一种则认为这种效力及于企业的全部财产,而不管这种财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案例5】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居处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全部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

8、茨对它并不拥有全部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全部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由卖方保留货物的全部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干脆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问题:(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应当怎样适用法律?(3)

9、本案如何判决?(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支配。因为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在宾夕法尼亚州,故他们之间有关该保险柜全部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确定。明显,由于合同的价款未付清,原告保留了对货物的全部权。(2)原告和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存在,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物权争议。由于该标的物是动产,依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受让财产时财产所在地法即新泽西州法。(3)该案应判决被告败诉。依据宾州法律,原告保留了保险柜的全部权,即使保险柜后来被转移到新州仍旧如此。施瓦茨在新州与被告交易时并不拥有保险柜的全部权。新州的法律规定买方只能获得卖方

10、出售货物时卖方的权利。故被告买方不能获得保险柜的全部权。【案例6】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依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找寻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托付人(被告)主见,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问题: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法关

11、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案例7】11016年12月21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泊于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等候进港卸货,12月23日,苏联的鲁别若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12月28日10时左右,突然风雨交加,风力达78级,海面掀起了大浪,南平轮船长检查锚位未见改变。11时许发觉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车。由于主机身22日起停止运用,暖缸及启动须要肯定时间,不能马上动车,而船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此时,苏船早已备车起锚。南平轮船长见状鸣笛5短声3次,但苏船不仅没有实行避让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左舷。11时50分

12、两船相撞,南平左舷第四、五、六舱舷樯及尾楼左侧全部损坏。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要求扣押南平轮,要中方供应3万英镑(约合12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以后在莫斯科解决此案。我方代理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帮助下,也向法院备案,要求扣押苏船。并要苏方供应45万英镑的保证金。因苏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名苏沃洛夫号。该案由埃及法院审理。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海事分析,结论是:全部碰撞责任在苏船。11010年10月1日,埃及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苏方应赔我方643万埃镑。苏方不服上诉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主见将埃及法

13、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11010年5月10日,上诉法院开庭并作出判决,拒绝苏方上诉,维持初级法院原判。11010年11月中旬,我总领事馆收到对方赔偿64300埃镑。此案经过4年后以我方胜诉而结束。问题:(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对此类案件埃及法院管辖的依据是什么?(3)审理此案的有关程序问题应由何国法律确定?(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2)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但海上侵权行为有肯定的特别性。侵权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般认

14、为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沿海国。沿海国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具有专属管辖权。假如侵权行为发生在位于一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内部,而与沿海国无关,如船舶内部的船员、船主、乘客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船旗国法院管辖。本案因发生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属于埃及领海以内,且又是船舶碰撞案,埃及法院对该案当然拥有专属管辖权。苏方提出此案应交由莫斯科解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3)依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在程序上只能适用法院地法。本案有关程序问题,比如上诉期限、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完全依据埃及法律确定,是正确的。苏方以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为由,主见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是毫无依据的。【

15、案例8】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居处的已婚妇女科恩。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被告托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根据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实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担当的义务,从而对原告给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所担当的义务。问题:(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1)英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国际民事

16、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世界各国均规定位于内国境内的关于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英国法院不享有处理构成外国领土一部分的不动产全部权问题的管辖权。(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无效。因为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则,包括一个人对一项不动产的缔约实力也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依被抵押土地所在地南非的法律,被告无实力缔结这样的协议,故其所缔结的契约无效【案例9】A国的布莱克先生1101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实力适

17、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实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问题:(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实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实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实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实力,应认为有行为实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实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实力。(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纳意思自治原则,必需适用中国的法律。【案例10】11019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某甲被派往埃及,参与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

18、的400幢楼房的建设。11010年2月26日当地时间上午8时左右,某甲在该工程5工区工地工作时,被埃及一公共汽车司机撞死。后提起诉讼。问题: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此案应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上的普遍原则。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案例11】1101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挚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原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变更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托付律师,于1101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

19、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其次、三被告,要求赔偿101万美元。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因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2)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因侵权行为(产品在美国购买及损害结果发生在美国。【案例12】奥帕尔星轮属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具有利比里亚籍。11011年2月,该公司以该轮作抵押物,在美国纽约向美国欧文信托公司贷款815万美元。双方向设在纽约的利比里亚海事委员

20、会作了登记,并就船舶抵押达成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该抵押文书规定:假如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违反协议,欧文信托公司有权宣布全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均已到期,并可要求一并偿还,并行使利比里亚海商法或其他任何准据法给予抵押人的权利。此后不久,“奥帕尔星”轮更名为“奥帕尔城”轮。11014年,“奥帕尔城”轮被卖到了利比里亚的詹尼斯运输公司,并将随船的抵押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该公司。欧文信托公司同意这种转让,并与上述两运输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时,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也对该轮船舶登记证书所载抵押事项作了修改登记。从今,詹尼斯运输公司成了欧文信托公司的抵押债务人。其后,丹麦东亚有限公司与詹尼斯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

21、,并按合同授权又将船舶转租给美国的梯捷斯蒂文逊公司,期限2个月。1101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宝勤山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五金矿产公司托付美国矿产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了奥轮。7月15日,奥轮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货后,由于船东詹尼斯公司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船,致奥轮滞留该港多日。后斯蒂文逊公司为完成原定航次,愿垫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于是奥轮船长和船员将海事恳求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给斯蒂文逊公司。船舶抵达上海以后,斯蒂文逊公司以詹尼斯运输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见其为奥轮垫付费用及该轮在怀阿拉港滞留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具有优先恳求权。欧文信托公司随后也

22、提起诉讼,恳求变卖奥轮,优先偿还被告所欠的抵押债务。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恳求依法裁定扣船,并于11016年1月将该轮公开拍卖。随后,宝勤山有限公司、美国矿产有限公司、美国船级所分别提出债权登记申请。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本案应适用利比里亚法来解决争议。本案中船舶国籍为利比里亚,船舶的全部权人詹尼斯公司为利比利亚公司,船舶抵押关系的一方为利比里亚公司,抵押合同的签订地在利比利亚,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抵押合同中提到可以利比里亚海商法来确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垫款争议一方为利比里亚当事人。全部这些连结因素都指向利比里亚,依据最亲密联系的原则应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

23、准据法。【案例13】11010年,河南某机械制造厂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从法国购买了4台机床,该设备被分装为18箱以国际联运的方式运往中国,到站为洛阳,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该设备于11010年11月23日启运途径各站直至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等站,各方换装交接时均无异议。11010年12月26日,货物运达中国呼和浩特铁路局所辖的二连浩特站时,发觉货物短少一箱。二连站随即编制了商务记录,经证明责任方为蒙古铁路,蒙方工作人员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确认。11011年7月29日,河南某机械制造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提出赔偿恳求。原告在经过180天未得处理结果的状况下,向中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

24、偿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等蒙铁与其清算以后再行赔付原告。原告因短少一箱货物所受的损失,按法国售货者账单中所列价格,依据赔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来确定赔偿的数额。上述款项支付以后,被告有权向参与路责任国铁路,即本案中的蒙铁清算。问题:(1)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2)原告收到货物以后能否立刻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何处理?(1)本运输合同是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签订的国际联运合同国是该协定的参与国,故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应为该协定。(2)依据上述协定,收货人的赔偿恳求必需向到达站提出,由进口国境局受理。进口国境局自收到赔偿恳求之日起必需在180天内审核该项恳求

25、并答复恳求人。只有在进口国境局铁路拒绝或部分拒绝赔偿恳求,或逾期不答复恳求人的,赔偿恳求人才有权起诉。故原告不能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刻起诉。(3)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应判决被告先行赔偿。【案例14】11014年,中国J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在征得J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瑞士G公司。G公司于11015年3月14日向中国J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1015年3月31日”,要求J公司开出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此后,J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G公司拒不答复或

26、以种种理由搪塞。J公司遂于11016年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被告既无钢材,也无钢厂,一切单证均系伪造,最终的判决基本满意了原告J公司的恳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问题:(1)你若作为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将怎样发表代理看法?(2)你若作为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将怎样发表代理看法。(1)瑞士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指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而中

27、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时,已同意把“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均适用该公约,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应有效。(2)中国J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主要应指出: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过合同履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此,此案不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案例15】L系中国人,在中国有居处。11018年L在澳大利亚去世。去世时L在澳大利亚有房屋两幢,生前在中国某银行有存款及利息X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有股票及股息X万X千元。L生前未立遗嘱,配偶早死,两个儿子,一个住在中国

28、,一个住在澳大利亚。I死后,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问题:(1)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1)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死亡时居处在中国,有遗产在中国,继承人中有一方住在中国。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L在中国的存款、投资及利息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中国的法律处理;L在澳大利亚的两处房产是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澳大利亚的法律处理。【案例16

29、】日本女子B与中国公民D,于11018年8月27日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B返回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居住,夫妻各居一方,一年半以后,B来到中国,以长期分居,感情裂开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夫D离婚,D在法院审理中承认其妻所诉属实并同意离婚。问题:(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见?(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见: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在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的各国,又可以分为三种状况: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纳法院地法;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并重

30、。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说,这是欧洲立法中出现的新趋势。(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即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17】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赐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供应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供应有关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供应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

31、题?(2)依照英美一般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1)本案涉及外国法的查明。(2)根据英美一般法系国家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做是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原告不能举证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故应判决原告败诉。(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实践中,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供应;由与我国订立司

32、法帮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心机关供应;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供应;由该国驻我国使馆供应;由中外法律专家供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例18】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著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署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将该书译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交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被韩国作者金某发觉,并找到英国出版社,英国出版社称此稿系中国出版社转让,署名中没有韩国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

33、中国状告中国某科技出版社侵权。问题:(1)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2)金某是韩国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赐予其国民待遇,使其取得了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与的爱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冲突?(1)韩国金某参与了作品的创作,并在作品的中文版中署名,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只要作者具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籍或作品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境内发表,即受成员国的保护,本案中,即使假定韩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金某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

34、发表,我国也应给其国民待遇,这和公约的规定并不矛盾。【案例19】本案中的诉讼当事人肯德尔夫妇原为一对玻利维亚夫妻。11014年,妻子确定同其孩子一道离开玻利维亚。在她临行之前,她以她并不懂的西班牙文签署了一些文件。她丈夫告知她,那些文件是允许她带孩子离开玻利维亚的文件。11015年,玻利维亚法院判决这对夫妇离婚,声称是对该妻子作为原告的案件所作的判决。玻利维亚法院认为该妻子离开玻利维亚前签署的文件构成一种代理,法院可在妻子不到庭的状况下作出离婚判决,后来该判决在英国要求承认时被拒绝。问题:依据本案分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本案中玻利维亚法院不仅在离婚恳求所提出的事实上,而且在妻子诉请离

35、婚这一基本问题上都受了骗。丈夫采纳了欺诈的手段获得了该判决,该判决与英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故英国法院不予承认。从中可以看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原判决必需合法取得,运用欺瞒手段获得的判决不能被承认并执行;同时,被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假如一国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明显地与本土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它就不会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案例20】中国公民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多年分居。某甲在上海工作,某乙多病,与父母同住西安。后某甲移居美国,19101年申请取得美国国籍。2000年2月,某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某乙的离婚诉讼。同年3月,居住在西安的某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36、与某甲离婚。问题:(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1)离婚案件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干脆关系到本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各国大都主见对在内国设有居处或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我国法律结合国籍和居处地标精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扩大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虽然甲已向美国法院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5条规定,我国国内一方原告居处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旧享有管辖权。(2)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不同的主见与实践: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我国采纳法院地法说。本案中,我国法院既已依法取得管辖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88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8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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