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健身步道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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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山健身步道标准1 总则1.1 为响应全民健身的号召,满足群众日益增多的户外运动需求;促进保护自然环境;使登山健身步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登山健身活动安全健康开展,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登山健身步道(以下简称登山步道)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规划设计与施工维护、管理等。1.3 登山健身步道系统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3.1 登山步道系统应尽最大可能使步道使用者达到健身目的与享受到徒步的乐趣;1.3.2 登山步道系统应尽量保证使用者的安全;1.3.3 登山步道系统应维护经过地区的生态、文化和景观特征;1.3.4 登山步道系统应充分为不同行程的使

2、用者提供关于登山步道系统设施和服务的信息;1.4 登山步道系统的规划与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范围2.1 本标准规定了登山健身步道系统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2.2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登山健身步道场所。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QB-CNCEC J031006-2004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施工工艺标准HJ/T 6-94山岳型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T 129-2003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 NTS2

3、 NTS是登山健身步道系统的简称(National Trails System)。是指一个区域内所有登山步道的连接及其附属区域、设施的总合。其标准由中国登山协会制定、由体育总局批准颁布并向全国推广。NTS详细规定了登山健身步道的路面建设标准、统一的标识系统、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注重科学健身与环境保护。是权威的登山健身步道综合标准体系。4.2 步道 步道:相对于跑道,步道就是行走的道路。4.3 健身步道 健身步道:行走的道路很多,但以健身为基本目的的步道,为健身步道(区别于旅游步道等)。4.4 登山健身步道登山健身步道:以登山为基本方式,在山地上修建的、以健身为目的的步道,为登山健身步道。4.5

4、 流量控制(Flow Control)本标准内指基于生态压力,对单位时间内通过特定区域人数进行的限定。4.6 缓冲带(Buffer Zone) 道路两侧为保障使用者安全与降低对步道所在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带状区域。4.7 步道冲击(Trail Impact)登山步道因旅游、健身、休息、运动等目的的使用(主要是使用者踩踏或其他人为因素),常造成各种不同形态与程度的冲击而导致步道劣化的现象,包括使用者的破坏行为、步道分生形成多条平行小径、植群消失或组成改变、土壤紧压化、步道加宽及步道冲蚀等问题。5 依据步道形状(形态)分类5.1 线状步道一条拥有独立起点、终点(相互不重合)的步道。5.2 环形步道一

5、条步道形成一个闭合的环形。5.3 网状步道多条步道交错,形成网状步道系统。5.4 特别说明线状步道、环形步道在设计上,必须重点考虑步道的出入口不能是唯一的。出入口唯一的局限性较大,不符合NTS的安全性、健身性、普及性的要求。 6 步道及设备要求6.1 步道要求6.1.1 步道设计要求36.1.1.1 登山步道系统路线设计应适应自然的地形水文条件、不破坏自然景观,尽量充分利用和改造原始的山路、古道、机耕路、防火隔离带、运河等原有的历史性路径。6.1.1.2 登山步道系统路线设计应避开可能发生山体滑坡、道路过陡、易发泥石流等危险区域。如难以避让,应建设标识明显的警示牌及安全有效的防护设施。6.1.

6、1.3 登山步道系统中每条道路应根据不同的区域、地形、地貌、使用功能和资源条件选用不同的设计,并应与其它道路、景点相连接,形成环路。使登山步道系统内无断路,无死路。6.1.1.4 登山步道系统的设立应尽量避开生态环境脆弱、资源易于遭到破坏和野生动物经常活动的区域,如难以避让,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6.1.1.5 登山步道路线选择、设计应符合步道系统预期功能。完成路线难度不应超出预期难度。6.1.1.6 步道路线的设置应易于救援队救援、救护,方便使用者从步道上进行撤离。6.1.1.7 登山步道系统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

7、6.1.1.8 登山步道系统的设计应在适当的距离间隔处(以成人正常步行速度行进约40分钟为一距离段),设置观景休憩站,既符合人体健康需求,同时又使步道系统中的自然景观充分发挥价值,体现步道系统的科学性和人文关怀。6.1.2 步道建设要求6.1.2.1 登山步道路面由主步道与两侧的缓冲带构成。主步道路面宽度应大于等于60厘米、小于等于150厘米;两侧缓冲带每侧宽度不小于20厘米。缓冲带应有植被覆盖。路面以原地土石道为主要道路类型,辅以木栈道、砾石道、间隔石道、台阶、桥梁、灰渣道等其他辅助类道路。6.1.2.1.1 原地土石道是步道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由原有道路经简单修整而成。要求路面上行走时无大

8、尘土,无大块砾石、碎石,路面不积水。6.1.2.1.2 木栈道使用经防腐处理的木材修建,常用于山中湿地部分,使用年限一般在5至7年。6.1.2.1.3 砾石道由砾石呈轨道状铺设,厚度一般不超过15厘米。路心部分主要用直径范围在6厘米至10厘米的砾石铺建,两侧用直径范围在6厘米以下的砾石铺建。多用于有水处较平缓地面。6.1.2.1.4 间隔石道采用长度为50厘米以上的条状石板或石块呈间隔状分布架设。用于泥泞潮湿的步道路段,或应用在树根裸露处。可有效地减轻步道复线化及扩大。6.1.2.1.5 桥梁建设在需跨越水道,沟壑的地段,采用石板、原木或竹子等天然材料架设。桥面宽度为100厘米至150厘米 ,

9、如安全需要可使用少量金属和水泥加固。危险地段(桥面到沟底超过2米,桥体侧面有断崖、水面等)需要加两侧护栏。46 碎石坡路多见于防火带。若路线借用防火带,坡度小于25度、侧倾小于15度的原始路面可直接利用;若坡度大于等于25度或侧倾大于等于15度,可将路面进行修整或在其旁边修建新路。6.1.2.2 登山步道必须具有一定的坡度。单位距离(500米)内平均坡度不应为0度,应以15度左右为宜,但不应超过25度。具体坡度超过25度路段部分应设立台阶。台阶分石制、木制、土木混制等形式。6.1.2.3 登山步道的修筑以保持原始现状为主,尽量减少人工设施;以就地取材为原则,运用施工现场的地形与素材来修筑登山步

10、道。在建设中尽量减少石质台阶与硬质路面的使用,以土质、草质、腐殖质等松软、具有一定弹性的路面为宜。6.1.3 配套设施6.1.3.1 休息站使用木、竹、石制材料构制。休息站建在景观点附近,或长距离地形变化较大处,如长坡的起、终点等。站与站之间相距不超过两小时路程。休息站建筑物的形态颜色应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一致。6.1.3.2 露营地的建立应该在山体结构稳定、无塌方洪水危险、干燥平整、靠近水源地的安全地区。露营地之间相距不应超过八小时路程,露营地应满足设立就寝区、用火区、取水区、就餐区、娱乐区、卫生区等条件。6.1.3.2.1 露营地应设有厕所。厕所的设立应避开水源地与行人行走路线。根据流量控制

11、原则,使用人数较多的露营地应设立生态厕所。建设生态厕所所用材料应以木、竹、石等天然材料为主,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融合。生态厕所应具有冲水设备与化粪池,应有固定的人员与经费对其进行维护;使用人数较少的露营地应设立简易厕所,简易厕所设置地点应考虑风向、水源、动植物分布及地形因素。简易厕所挖坑深度应大于30厘米,使用后应及时填埋。6.1.3.2.2 露营地的用火区应设立于宿营区的下风向、大于20平方米的开阔地上,用火区及其附近不可有落叶、杂草、灌木等易燃物,不可靠近树木(在森林禁火期内禁止一切用火)。6.1.3.2.3 用水、取水一般都在水源点,清洗用水与食用水应分开。如是流水,食用水应在上游处,清

12、洗及生活用水在下游处。如是湖水同样要分开两种用水处,两种用水处应相隔10米以上。6.1.3.3 接待站可依靠农家院落等固有建筑物进行设置。为登山步道使用者提供住宿、补给、垃圾处理、提供信息、简单医疗等服务。6.1.3.4 步道系统上应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并对危险地段着重警示。标识系统应包括建筑类标识、地形类标识、警示类标识、指示类标识等。6.1.3.4.1 标识的材料应以石材、木材等就地取材的天然材料为主,部分警示标识可以采用金属材质制作。6.1.3.4.2 标识的材质、尺寸、色彩等应做到醒目并与周边环境协调融洽。6.1.4 登山步道监控维护要求56.1.4.1 登山步道系统内应该设立巡查制度

13、,定期对步道系统进行巡查。巡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救援训练,配备基本的维修、救援用设备及饮水、食物与急救药品。6.1.4.2 监控防治登山步道系统中土质、地形较脆弱区域。6.1.4.3 定期对登山步道的路面路基状况、植被干扰、重要公共设施及灾害防救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使设备设施维持在良好状态。6.1.4.4 长期对登山步道系统地区的气象、地质、水文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观测、搜集、分析及建档。定期进行自然灾害危险度分析及灾害实况模拟,并找出不足之处加以改善。7 步道安全系统要求7.1 预警子系统 7.1.1 登山步道系统应尽可能设置在移动电话信号覆盖区域。7.1.2 报警点应设立在路况复杂、易迷

14、失区域相对制高点的易于观测位置。报警点应颜色鲜明,易于发现。点与点之间不应超过1小时(或5千米)路程。报警点上应有求助电话、报警点编号、临近路线指示等基本信息。7.1.2.1 普通报警点采用石质立柱、木质立柱、大岩石、粗大的树木等作为载体。在其高处设立有易于发现的反光标识,具体求援指导信息应刻于或镶嵌于距地面1.5米位置处。7.1.2.2 太阳能报警点应采用太阳能定位救援杆辅助其他标志设施作为标准配置设施。太阳能报警点之间应以四小时路程为宜。7.1.3 登山步道系统应在接待站配备医疗救护器材及药品,建立医疗救护点。并由医疗部门对管理处、救援队人员进行医疗急救培训。7.2 救援子系统 救援子系统

15、包括安全管理机构、救援队、救援设备。7.2.1 安全管理机构 登山步道系统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应由以下相关单位参与组成: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宣传与管理办公室、公安局、消防队、医疗急救中心、救援队等。7.2.2 救援队7.2.2.1 每支专业救援队伍原则上不能少于5人,救援队队长为负责人。救援队队员需掌握医疗急救及野外救援、通讯等专业技术。7.2.2.2 救援队应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保持救援电话的畅通,做到随时能接听报险电话,在接到险情后能立即集结、出发。7.2.2.3 NTS安全体系救援及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遇到突发事件时,在场人员可以拨打路书上或报警点、标示牌上的紧急求助电话进行求

16、助。值班的工作人员及时接听,询清遇险者的位置、人数、身体状况、环境状况和具体险情等信息。之后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单位,同时集结救援队伍对遇险者实施救援。在排除险情后,针对事件做出分析报告,查补可能存在的隐患。67.2.3 救援设备7.2.3.1 山地救援技术设备:救援担架、救援三角支架、全身安全带 、全可调半身安全带、成型扁带(60cm、120cm)、头盔、10.4mm动力绳(50m、60m、200m)、10.5mm静力绳(200m)、绳索保护架、绳索保护套、双滑轮、滑轮、单向滑轮、单绳自动制停下降器、保护器、8字型下降器、手柄上升器、胸式上升器、安全扣、单绳自动制停下降

17、及保护器、确定点扣板。7.2.3.2 山地救援队医疗装备:吸血垫、速冷袋、酒精棉、气囊止血带、医用三角巾、卷式夹板、医用纱布、医用胶布、医用绷带、弹性绷带、医药PVC手套、电子血压计、人工呼吸用隔膜、充气颈托、创口不粘敷贴、伤口敷贴、医用棉签、电子血糖仪、吸乳器械、放大镜、保暖毯、瓶装氧喷雾剂、75%酒精、碘酒、红花油、红霉素眼药膏、百多邦软膏、诺氟沙星软膏、云南白药红瓶封闭剂、季得胜蛇药片、云南白药粉、50%葡萄糖、生理盐水、安宫牛黄丸、维生素C、诺氟沙星胶囊、仁丹、医用葡萄糖粉、抗组织胺类药(抗过敏)、硝酸甘油(心绞痛)、藿香正气水(第1代的含酒精) 、安乃近(因规格、含量为0.5G)、

18、蒸馏水、食用盐、肥皂。7.2.3.3 通信及定位救援技术装备:U段车台、电源排插、U段4米玻璃钢天线、U段中继台、30米-9馈线、20米-9馈线、10米天线升降杆、电池、单元八木天线、备用电池、220V20A开关电源、拉绳钉、500W发电机、U段4米玻璃钢天线、天线支架、车用电瓶、支架拉绳、车用电瓶充电器、架设工具、手持无线对讲机电池充电器、手持GPS。7.2.3.4 登山步道系统安全体系装备应全部采用通过级认证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7.2.3.5 全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际、有关标准认证。7.2.3.6 安全设备应该定期养护更新,以避免失效。8 环境保护系统要求8.1 登山步道系统的设立应

19、以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为原则。8.1.1 不允许非规划目的使用行为。8.1.2 为避免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受到冲击破坏,应限定登山步道系统在单位时间内使用的人数和使用目的。8.1.3 禁止骚扰、虐待、捕猎、垂钓、喂食或宰杀野生动物等行为。8.1.4 不得进行放生或引进外来生物。8.1.5 禁止非法采摘或砍伐野生植物等行为。8.1.6 禁止任意丢掷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环境的行为。78.1.7 登山步道系统区域内建设、土地利用或开发行为等,如对野生动物或植被构成重大影响,主管机关应要求当事人或当事机构进行限期改正。8.1.8 禁止疏浚挖沙、私搭乱建、乱砍滥伐、乱葬、挖取岩石或矿物

20、及其它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在不破坏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及影响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下,主管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栖息地改善、复育等保育措施。8.2 登山步道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依照地形结构建造,避免产生建筑垃圾,建设过程不可破坏周围环境及自然植被。要利用当地植物对登山步道系统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改善,避免水土流失。8.3 在登山步道系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登山步道系统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步道系统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在登山步道系统内进行建筑、施工等活动。如有违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本的地貌、植被。8.4 步道系统建设与使用中产生的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在接待站集中分类处理。9 从业人员资格9.1 步道设计和建设人员资格从业者(包括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建设单位、建设者)均应具备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9.2 步道安全系统人员资格安全系统从业者中的救援人员、医疗救护人员、设备设施安检人员等均应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8附件:1 NTS安全体系救援及突发事件处理流程2 登山步道系统统一标识附件一9附件二 登山步道系统统一标志为1、建筑标识类2地形标识类103、警示标识类4、指示标识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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