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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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促进行为养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学生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并不颁发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

2、犯罪,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者;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4、有小偷小摸行为,经教育不知悔改者;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观看复制传播黄色音像制品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5、不服从学校管理,辱骂、诽谤、殴打、报复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6、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危及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五条 对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一年内有明显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生科考察,可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知悔改,又犯有其它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

3、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视在校具体时间而定。第六条 对偷盗、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1、偷盗、诈骗金额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偷盗、诈骗金额在50至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偷盗、诈骗金额在1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有两次以上偷盗、诈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偷盗、诈骗未遂或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6、对于偷盗、诈骗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检举揭发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可适当从轻处理。7、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者的处分:一、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

4、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1、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策划。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1、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不论有无道理,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5、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为他人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或其它名目为由,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恶化,并造成不良后果者:1、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人身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造成人身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对酗酒滋事者的处分:1、在校园内喝酒、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酗酒后打人者,按照第七条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4、酗酒后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

6、下处分。第九条 对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1、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照价赔偿损坏物品。2、损坏价值50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照价赔偿损坏物品。3、损坏价值100元至1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照价赔偿损坏物品。4、损坏价值150至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照价赔偿损坏物品。5、损坏价值200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照价赔偿损坏物品。第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的处分: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内累计旷

7、课达10-1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5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一天实有课时进行计算。第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的处分:1、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流氓行为是指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的行为);2、玩淫秽游戏、看黄色影碟、图片、录像、书报、画册和手抄本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

8、予记过以上处分:1、在公共场所打闹,扰乱公共秩序者;2、在集体活动时,有起哄、鼓倒掌、打口哨等行为,不听劝阻,扰乱集体活动秩序者;3、在就餐或乘车时,有起哄、插队、打闹等行为,扰乱秩序者;4、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者;5、拒绝、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6、违反学院安全防火、用电规定者;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品者;损毁学院张贴的通知、通告、决定等张贴物者;8、违反教室、宿舍、食堂等规章制度者;9、在校园内打麻将,在学院规定以外的时间打扑克、下棋、跳舞、玩电脑游戏、看录像、放音响等;10、参与非法传销者;11、在校园内谈情说爱过分亲昵、拥抱、接吻等造成不良影响

9、者;(包括男女生动作行为过分亲密者),事态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12、故意涂改、伪造饭卡其它有效证件者;13、在公物、墙壁上乱刻乱画者;14、乱泼脏水、乱扔赃物者;15、在校园内吸烟者;1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第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校园网登录非法网站,观看不健康信息、图片、影视,发布反动言论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2、受处分后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问题者;3、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

10、行威胁或报复者;4、在违纪问题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者。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1、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积极者;2、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违纪事实,有立功表现者。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下列规定之任一条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国家法令者。2,群殴为首者。3,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打架后报复者。4,盗损公私财物一次金额达200元以上者。5,以谈恋爱为名,品行败坏,行为越轨者,在公寓里与异性同宿者。6,不服从管理,辱骂、诽谤、殴打、报复工作人员者。7,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或未经请假离校三天以上者,或请假后无故延长三天以上者,开学二周内未报到注册者。8,夜不归宿者;第十

11、八条 违纪学生处分后有关规定:1、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申报国家技工院校助学金;2、因违纪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3、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第二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及报批程序: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管理科研究讨论,报校行政会批准,处分材料学校备案;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科与班主任、教务实习科研究讨论,报校行政会审核,行政会研究决定;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2日之内,可以向学生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管理科接到书面申诉3日之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4、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汉中中南技工学校全体学生。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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