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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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 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 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 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 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 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

2、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o但 我方留存的样品已经遗失。思考 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 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 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 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规 范。如果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经管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重要的物证。案例2 2005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江苏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 总金额为30

3、5万美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 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 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2)货物装运前,卖方 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 方有权拒收货物;(3)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 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问:这份合同能不能签?为什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规范和程度;“不得

4、有裂 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规范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 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经管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 功近利的中小企业。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 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不合适。 选择港的使用; 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 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 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

5、,属正常商 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案例7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 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 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问: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理由: (1)根据UCP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 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

6、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案例8 国外客户C在2001年5月份向A公司下了 1义40,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由于 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包装,A在下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 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 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 0.5CB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 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o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

7、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 为10CBM的货物支付运费。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 手续。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 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 4CBM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 问:教训何在?此事给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 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 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 务必在

8、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 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案例9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一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 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 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 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

9、电询B公司,B公 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 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 奈只好等待。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 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 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 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问:该损失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 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

10、梧州。可德方并不知道香港一梧州有船来往, 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一广州一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2)原合 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 谁。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 外运。 今后对采用INCOTERMS组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 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 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

11、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案例10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万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元,允许分 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万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 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 至我方。 问: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收到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 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 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12、,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 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 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 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 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案例11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1 X20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 鞋,价值分别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 由中国商品

13、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 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规范不能为其签发质检 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 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 会接受货物。 问:我方此时应当如何应对?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 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 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 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

14、项下 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 外寄单,根据UCP600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 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 目的。案例12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甲)和加拿大某公司(乙)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 合同,甲方于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 求乙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 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 ,提单签署

15、日期早于装船日期。2 ,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问:甲方应当如何处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2 ,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3 .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4 .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 解释。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 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 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16、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 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5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 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 式支付案例13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 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 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 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 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

17、,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 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 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 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 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问:从中吸取怎样的教训?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 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 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 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

18、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 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 问: 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 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油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与英国商人的交易油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 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C

19、FR条件下由买 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案例2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 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 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 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 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 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

20、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 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 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 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 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 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 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案例3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 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21、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 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 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 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O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 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 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 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

22、方投保。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 定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 失的全部责任。案例4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 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 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 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 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问: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

23、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1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 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 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 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 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 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

24、、有效地转 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 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 内的全部保险金额。案例5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 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 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一?为什么?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 由买方自己负责; 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

25、范围最小 的险别是合理的。案例6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丁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 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 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 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 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 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案例7保险

26、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 规范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 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 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 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 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 “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 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问:教训何在?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

27、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 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 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 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 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 , 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案例8 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 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

28、使用。 问: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买方不能向我方索赔。 因为,虽然CIF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界,因此风险 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附加 险(受潮受热险)。案例9 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 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 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 赔,保险公司拒赔。 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不一定。 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

29、赔。 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案例10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 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 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 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 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

30、遇上 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 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 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 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 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

31、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案例11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 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 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 (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

32、,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 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 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案例12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 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 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能接受吗? 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 损失。案例13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

33、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 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 1000箱货被火烧毁;(2) 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 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问: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1) 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 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

3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案例1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 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 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 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 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 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问: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以及丙进

35、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理由: (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 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案例2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 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 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将D/Pat sight改

36、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 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 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 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 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问:教训何在?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 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

37、。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 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问题。案例3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 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L/C ,金额为X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 期为7月份,付款行是美国的花旗银行。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 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

38、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 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案例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公开议付L/C ,出口地为上海, 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 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 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 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问: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不能拒绝退款。理由: (1)

39、 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单证不符不能付款。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案例5 A公司与外商签定一笔进口钢材合同,价值为504万美元,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 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 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 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署名船

40、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 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 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问:教训何在?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 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 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 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 .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开证申请人在

41、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 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案例6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 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 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 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

42、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 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 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 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案例7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 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 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 书”,通过湖北省轻工

43、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 份,获取总金额7507. 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 95万美元。 1 .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 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 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案例8 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 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甲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 续

44、,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 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运公司B无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 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 问:1 .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 .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 .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1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 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 提。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

45、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 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 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 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9200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合同,CIF上 海,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

46、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待续)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 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 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偿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理由是其客户不 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案例3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

47、提供了 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 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问:我方是否应当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为什么?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廉例4 我A公司向孟加拉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 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 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 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 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不合算,因 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理由是:他要求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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