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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律常识篇一:公务员考试法律学问大全 法律学问大全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爱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特地机关制定、认可和说明,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

2、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洁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肯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3、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依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

4、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 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地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务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

5、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依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 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样的,适用特殊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样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详细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

7、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爱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其次,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状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惩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肯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起先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8、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殊决议、吩咐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留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务和行为可加以 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料、教化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看法和看法。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担当的责任来

9、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推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料作用:依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化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肯定职权好程序,运用肯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篇二: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驾驭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法和宪法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

10、法、行政惩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别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 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留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

11、对象(12、13、15条)、复议确定期限(第31条)。留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留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留意驾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12、、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 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缘由是刑法题目具有肯定的敏捷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首先刑法总则部分只考察基本制度和原理,分则部分主要考察与公务员旅行职责有关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另外有一些罪名要适当留意,如叛逃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诉讼法 诉讼法的考察内容不多,也主要停留在对基本制度的考察上,主

13、要有:民事、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与人、文书送达方式、反诉。 (四)民法 民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别性质,反倒不是考察的重点,考生只要也许了解其重要学问点和基础概念就可以了,大家要驾驭以下内容:不当得利概念、无因管理概念、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监护制度、什么是合伙(特殊是个人合伙)、代理制度(什么是代理,代理的种类)、法人的定义和分类。 三、备考建议 在最终的复习备考阶段,考生要扎实驾驭历年考试的学问点,因为依据对历年题目的分析,相关学问点有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重复考察,假如考生经过前一阶段的复习,对基础学问已经有所把握,那么接下来要在此基础上做一做历年真题,并应进

14、一步着重基础概念和学问点的把握,驾驭各重点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相互的联系;对于还没有系统复习法律的同学,肯定要坚固记忆相关重点法条,即使不能完全记忆也应对主要内容有大致的理解,仍旧要坚持做历年真题,对重复考察的内容要记忆下来。在这个阶段同学们肯定要切忌盲目练习,搞题海战术,做题要精,做过后留意总结出题规律和自己的薄弱环节。公务员考试对 于法律学问的考察,在题目的命制上方法性、技巧性不强,主要还是看重对法律条文的驾驭,不会出现偏、难、怪的题目,信任只要大家在最终阶段保持冷静,留意将真题和法条结合起来,把握重点,是完全有可能拿到不错的分数的。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15、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爱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样、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爱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16、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101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1019年行政诉讼法及11016年行政惩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

17、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需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需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3)必需存在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当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

18、,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扰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扰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担当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担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担当刑事责任: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

19、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假如20年以后认为必需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接着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

20、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干脆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居处。(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劳。(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刚好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行忽视的重大意义。依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

21、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22、、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担当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实力的,由债务人担当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

2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看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详细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

24、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学问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全部的财产。 2.个人全部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全部、各自全部或部分共同全部、部分各自全部。没有约定或

25、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全部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需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需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次,必需是公民个人全部的财产;第三,必需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26、: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保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假如上述文物之中有特殊宝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全部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

27、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独创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运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十六、法定继承的依次 法定继承,遗产根据下列依次继承: 第一依次:配偶、父母、子女。 其次依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起先后,由第一依次继承人继承,其次依次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依次继承人继承的,由其次依次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28、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依据肯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状况时可根据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29、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一般程序,是基层

30、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洁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一般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刚好审结案件,可以削减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气审理好困难、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考点直击 1与日常生活亲密相关的基本法律及法规。 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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