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船员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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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书目 第1篇船员培训管理规定方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方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允、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详细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详细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与船员培训供应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学问更新培训。 其次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七条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平安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别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 船员基本平安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

3、急救以及个人平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平安;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平安。 第九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学问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高级值班水手; (九)高级值班机工; (十)一般值班机工; (十一)一般值班水手; (十二)电子技工;

4、 (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四)引航员; (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七)地效翼船船员; (十八)游艇操作人员; (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保安意识; (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八)船舶保安员。 第十条 特别培训,指针对在危急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别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

5、海船船员特别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别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特别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别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别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别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急和有害物质作业特别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急和有害物质作业特别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别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急货

6、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一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加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依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详细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详细技术

7、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识相关法规,熟识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娴熟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详细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平安防护制度,详细包括人身

8、平安防护制度和突发事务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限制体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状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状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状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状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平安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限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

9、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托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 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

10、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其次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11、(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状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其次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持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持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持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12、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其次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其次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平安、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安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其

13、次十四条 培训机构全部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刚好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其次十五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当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其次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状况。 培训机构不得实行欺瞒学员等不正值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其次十七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状况、船上服务资格、见习资格、平

14、安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照实做好记录。 其次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安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安排和日程支配、担当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状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打算状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限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与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

15、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三条 对已根据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运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所运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的要求。 模拟器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制定。 运用模拟器培训前,培训机构应当充分进行测试以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

16、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平安防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定期检查。 检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教学安排的执行状况; (二)担当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状况和授课状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运用、补充状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状况; (五)学员的出勤状况。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17、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状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和供应资料。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觉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

18、、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瞒、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根据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平安、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9、罚款;情节严峻的,赐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惩罚。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赐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惩罚; (四)滥用职位上的权利、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化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第四十八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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