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pdf

上传人:奔*** 文档编号:92973800 上传时间:2023-06-18 格式:PDF 页数:28 大小:3.6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2023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民法总则选择题及答案.pdf(2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 法 选 择 题 1.(单 选 题)小 张 和 小 黄 是 好 朋 友 因 小 事 闹 翻 了,小 张 在 其 照 片 上 随 意 涂 画,并 弄 成 搞 笑 形 象 印 刷 出 售 营 利,侵 犯 了()oA.姓 名 权 B.名 誉 权 C.肖 像 权 D.名 称 权 参 考 答 案:C【解 析】A 项 错 误,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自 然 人 享 有 生 命 权、身 体 权、健 康 权、姓 名 权、肖 像 权、名 誉 权、荣 誉 权、隐 私 权、婚 姻 自 主 权 等 权 利。”题 干 没 有 体 现 小 张 使 用 小 黄 的 姓 名。B 项 错

2、 误,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自 然 人 享 有 生 命 权、身 体 权、健 康 权、姓 名 权、肖 像 权、名 誉 权、荣 誉 权、隐 私 权、婚 姻 自 主 权 等 权 利。”题 干 没 有 体 现 小 黄 的 名 誉 受 损。C 项 对 的,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自 然 人 享 有 生 命 权、身 体 权、健 康 权、姓 名 权、肖 像 权、名 誉 权、荣 誉 权、隐 私 权、婚 姻 自 主 权 等 权 利。”小 张 没 有 通 过 小 黄 允 许,将 小 黄 照 片 出 售 营 利,侵 犯 了 小 黄 的 肖

3、 像 权。D 项 错 误,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法 人、非 法 人 组 织 享 有 名 称 权、名 誉 权、荣 誉 权 等 权 利。”题 干 未 涉 及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也 不 涉 及 名 称 权。故 对 的 答 案 为 C。2.(单 选 题)与 民 法 通 则 相 比 较,民 法 总 则 对 于 公 民 权 利 的 保 护 进 行 了 重 大 修 改,下 列 民 事 权 利 不 受 民 法 通 则 保 护 的 是。A.个 人 信 息 隐 私 权 B.知 识 产 权 C.财 产 继 承 权 D.婚 姻 自 主 权 参 考 答 案:A【解

4、析】A 选 项 说 法 对 的,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第 111条 规 定,自 然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受 法 律 保 护。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需 要 获 取 别 人 个 人 信 息 的,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并 保 证 信 息 安 全,不 得 非 法 收 集、使 用、加 工、传 输 别 人 个 人 信 息,不 得 非 法 买 卖、提 供 或 者 公 开 别 人 个 人 信 息。之 前 的 民 法 通 则 并 没 有 涉 及 对 个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保 护。B选 项 说 法 错 误,知 识 产 权 是 关 于 人 类 在 社 会 实 践 中 发 明 的 智 力 劳 动

5、成 果 的 专 有 权 利。民 法 通 则 第 94-97条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有 明 确 的 规 定。C 选 项 说 法 错 误,财 产 继 承 权 是 指 公 民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立 下 的 合 法 有 效 的,遗 嘱 而 承 受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权 利。民 法 通 则 的 第 76、149条 对 财 产 继 承 权 都 有 相 关 的 规 定。D选 项 说 法 错 误,婚 姻 自 主 权 是 指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婚 姻 自 由 的 权 利,即 公 民 依 法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志,自 愿 的 结 婚

6、或 者 离 婚,不 受 别 人 干 涉 的 自 主 的 权 利。民 法 通 则 第 103条 规 定:“公 民 买 卖、包 办 婚 姻 和 其 他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的 行 为,故 本 题 目 选 择 A o3.(单 选 题)民 法 总 则 对 自 然 人 因 婚 姻、家 庭 关 系 等 产 生 的 人 身 权 利 进 行 了 法 律 保 护,这 里 的 人 身 权 利 重 要 是 指 身 份 权。以 下 不 属 于 身 份 权 的 是。A.亲 权 B.子 女 权 C.配 偶 权 D.亲 属 权 参 考 答 案:B【解 析】民 法 总 则 第 112条 指 出,自 然 人 因 婚 姻、家

7、 庭 关 系 等 产 生 的 人 身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而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产 生 的 人 身 权 涉 及 人 格 权 和 身 份 权,其 中 重 要 是 身 份 权。身 份 权 涉 及 亲 权、配 偶 权、亲 属 权。A 选 项 说 法 对 的,亲 权,是 父 母 基 于 其 身 份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人 身、财 产 进 行 教 养 保 护 的 权 利 和 义 务。它 属 于 身 份 权 之 一。B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我 国 法 律 之 中 没 有 专 门 的 子 女 权,家 长 对 子 女 拥 有 抚 养 权、监 护 权 等 等 权 利,子 女 也 享 有

8、 继 承 权 等 权 利,但 身 份 权 中 没 有 单 独 的 子 女 权。C 选 项 说 法 对 的,配 偶 权 是 指 配 偶 之 间 规 定 对 方 陪 同、钟 爱 和 帮 助 的 权 利。它 也 属 于 身 份 权 之 一。D选 项 说 法 对 的,亲 属 权 是 指 父 母 与 成 年 子 女、祖 父 母 与 孙 子 女、外 祖 父 母 和 外 孙 子 女、以 及 兄 弟 姐 妹 之 间 的 身 份 权。它 也 属 于 身 份 权 的 一 种。故 本 题 答 案 选 B。4.(单 选 题)小 王 在 某 楼 盘 看 中 了 一 套 总 价 100万 元 的 房 子,为 表 达 诚

9、意 他 向 开 发 商 交 付 了 10万 定 金。同 时,双 方 在 购 房 协 议 中 规 定 一 旦 出 现 违 约,须 补 偿 给 对 方 2 0万 违 约 金。后 来,开 发 商 私 自 将 房 子 转 卖 给 了 出 价 更 高 的 张 某,并 且 办 理 了 不 动 产 登 记 手 续。关 于 该 案 例 以 下 说 法 对 的 的 是。A.10万 元 定 金 数 额 超 过 了 国 家 法 定 的 定 金 限 度B.小 王 选 择 对 方 赔 付 违 约 金 则 最 多 可 以 获 得 2 0万 元 C.张 某 的 购 房 行 为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D.针 对 开 发 商

10、 的 侵 权 行 为,小 王 可 以 让 对 方 同 时 补 偿 违 约 金 和 定 金 参 考 答 案:C【解 析】民 法 总 则 第 119条 规 定,依 法 成 立 的 协 议,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第 120条 规 定:民 事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侵 权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按 照 协 议 法 的 规 定,定 金 的 数 额 不 应 超 过 协 议 规 定 总 金 额 的 2 0%,所 以 小 王 交 纳 10万 元 定 金 没 有 超 过 限 额。B选 项 说 法 错 误,按 照 协 议

11、 法 规 定,当 事 人 还 可 以 让 侵 权 人 赔 付 违 约 金,同 时 对 方 还 应 当 退 还 之 前 支 付 的 定 金。所 以 小 王 选 择 对 方 赔 付 违 约 金 最 多 可 以 获 得 3 0万 元,即 2 0万 违 约 金 加 上 自 身 的 10万 元 定 金。C 选 项 说 法 对 的,小 王 与 开 发 商 虽 然 签 订 了 购 房 协 议,但 是 没 有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手 续,双 方 建 立 了 债 权 关 系。而 张 某 作 为 善 意 第 三 人,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付 款 购 房 并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所 以 他 与

12、 开 发 商 之 间 建 立 的 是 物 权 关 系。根 据 法 律 规 定,物 权 由 于 债 权,所 以 张 某 的 购 房 行 为 是 合 法 有 效 的。D选 项 说 法 错 误,小 王 和 开 发 商 签 订 购 房 协 议 即 对 双 都 产 生 了 法 律 约 束 力。开 发 商 单 方 面 将 房 子 转 卖 给 张 某 属 于 侵 权。按 照 法 律 规 定,小 王 获 的 民 事 补 偿 只 能 在 双 倍 定 金 和 违 约 金 之 间 二 选 一。故 本 题 答 案 选 Co5.(单 选 题)下 列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分 类 不 属 于 权 利 人 依 法 享

13、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的 是()A.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B.地 理 标 志C.植 物 新 品 司 D.癌 症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11参 考 答 案:D【解 析】ABC对 的,民 法 总 则 在 民 事 权 利 一 章 明 确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知 识 产 权,对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作 了 概 括 性 规 定,以 统 领 各 知 识 产 权 单 行 法 律。民 法 总 则 在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规 定,民 事 主 体 对 作 品、发 明、实 用 新 型、外 观 设 计、商 标、地 理 标 志、商 业 秘 密、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14、计、植 物 新 品 种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客 体 依 法 享 有 知 识 产 权。对 比 民 法 通 则 第 九 十 五 条 规 定,公 民、法 人 依 法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受 法 律 保 护,民 法 总 则 中 的 商 业 秘 密、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植 物 新 品 种 等 均 为 新 增 内 容。D选 项 错 误,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对 下 列 各 项,不 授 予 专 利 权:(一)科 学 发 现;(二)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三)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四)动 物 和

15、 植 物 品 种。综 上 所 述,对 的 答 案 为 D选 项。6.(单 选 题)民 法 总 则 中 关 于 继 承 的 规 定,说 法 对 的 的 是()A.公 民 依 法 享 有 财 产 继 承 权 B.自 然 人 依 法 享 有 继 承 权 C.自 然 人 的 一 切 私 有 财 产,可 以 依 法 继 承D.自 然 人 依 法 享 有 继 承 权,胎 儿 不 是 自 然 人,因 此 不 享 有 继 承 权 参 考 答 案:B【解 析】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通 则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公 民 依 法 享 有 财 产 继 承 权,但 是 民 法 总 则 中 将 该 法

16、 条 进 行 了 修 改,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规 定,自 然 人 依 法 享 有 继 承 权。因 此 依 法 享 有 继 承 权 的 主 体 从 公 民 变 为 自 然 人。B 选 项 说 法 对 的,民 法 通 则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公 民 依 法 享 有 财 产 继 承 权,但 是 民 法 总 则 中 将 该 法 条 进 行 了 修 改,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规 定,自 然 人 依 法 享 有 继 承 权。C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规 定,自 然 人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可 以 依

17、 法 继 承,而 不 是 一 切 私 有 财 产,可 继 承 的 私 有 财 产 必 须 具 有 合 法 性。D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总 则 并 没 有 拟 定 胎 儿 是 自 然 人。民 法 总 是 只 是 保 护 胎 儿 的 继 承、接 受 赠 与 等 纯 获 利 的 利 益。综 上 所 述,本 题 答 案 选 B选 项。7.(多 选 题)以 下 不 属 于 民 法 总 则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是()A.按 劳 分 派 原 则 B.平 等 原 则 C.绿 色 原 则 D.等 价 有 偿 原 则参 考 答 案:A D【解 析】民 法 总 则 删 除 了 原 民 法 通

18、则 中 规 定 的 等 价 有 偿 原 则,新 增 长 了 绿 色 原 则,即“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应 当 有 助 于 节 约 资 源、保 护 生 态 环 境”。8.(单 选 题)甲 离 开 自 己 的 住 所 下 落 不 明 已 经 满 5 年。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其 配 偶 乙()。A.只 能 申 请 宣 告 甲 失 踪 B.只 能 申 请 宣 告 甲 死 亡 C.应 当 先 申 请 宣 告 甲 失 踪,再 申 请 宣 告 甲 死 亡 D.既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甲 失 踪,也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甲 死 亡 参 考 答 案:D【解 析】宣 告 失

19、踪 和 宣 告 死 亡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程 序,宣 告 失 踪 并 不 是 宣 告 死 亡 的 前 置 程 序。只 要 公 民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符 合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的 条 件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就 能 依 法 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其 死 亡。根 据 我 国 民 法 总 则 的 规 定,公 民 下 落 不 明 满 2 年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他 为 失 踪 人;公 民 下 落 不 明 满 4 年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他 死 亡。因 此,在 甲 下 落

20、不 明 满 5 年 的 情 况 下,其 配 偶 乙 既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甲 失 踪,也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甲 死 亡。9.(单 选 题)甲 为 某 校 在 校 大 学 生,现 年 2 2岁,无 经 济 来 源,两 年 前 向 乙 借 款 1万 元,现 在 无 力 偿 还,按 照 相 关 法 律,应 当 由()来 偿 还 这 笔 借 款。A.甲 的 父 母B.甲 所 在 的 大 学 C.甲 与 其 父 母 D.甲 本 人 参 考 答 案:D【解 析】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是 指 可 完 全 独 立 的 进 行 民 事 活 动,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取 得 民 事 权

21、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资 格。我 国 民 法 总 则 第 十 七 条 规 定,十 八 周 岁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为 成 年 人。第 十 八 条 规 定,成 年 人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可 以 独 立 实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本 题 中 甲 作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应 承 担 偿 还 借 款 的 责 任,故 本 题 选 择 D.1 0.(单 选 题)小 张 通 过 打 拼,拥 有 一 定 数 额 的 财 产,但 在 一 次 交 通 事 故 中 不 幸 遇 难,此 时,小 张 的 孩 子 仅 6 个 月 尚 未 出 生,依 据

22、民 法 总 则 其 遗 腹 子 可 以 分 割 父 亲 的 遗 产,请 问 依 据 的 是 下 列 哪 一 条 款 内 容:A.自 然 人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承 担 民 事 义 务 B.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一 律 平 等 C.涉 及 遗 产 继 承、接 受 赠 与 等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的,胎 儿 视 为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但 是 胎 儿 娩 出 时 为 死 体 的,其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自 始 不 存 在 D.父 母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负 有 抚 养、教

23、育 和 保 护 的 义 务。n参 考 答 案:C【解 析】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总 则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自 然 人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承 担 民 事 义 务。但 是 题 干 中 只 是 遗 腹 子,并 未 出 生,显 然 不 符 合 题 意。B 选 项 说 法 错 误,题 干 中 并 未 提 及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平 等 的 内 容,所 以 该 选 项 不 符 合 题 意。C 选 项 说 法 对 的,民 法 总 则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涉 及 遗 产 继 承、接 受 赠 与 等

24、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的,胎 儿 视 为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但 是 胎 儿 娩 出 时 为 死 体 的,其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自 始 不 存 在。这 条 内 容 是 遗 腹 子 也 能 依 法 拥 有 继 承 遗 产 权 利 的 法 律 依 据。D选 项 说 法 对 的,题 干 中 提 及 的 是 遗 产 继 承 的 问 题,而 不 是 抚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问 题,所 以 不 符 合 题 意。综 上 所 述,本 题 答 案 选 C 选 项。1 1.(单 选 题)民 法 总 则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不 满()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25、为 能 力 人,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实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A.16B.8C.10D.18参 考 答 案:B【解 析】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总 则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重 要 生 活 来 源 的,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并 没 有 提 及 16岁 以 下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B选 项 说 法 对 的,民 法 总 则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不 满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由 其 法 定 代 理

26、人 代 理 实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毕 竟 不 满 8 周 岁 的 儿 童 在 智 力 与 行 为 处 事 的 方 法 上 都 不 成 熟,所 以 需 要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实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C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但 题 目 问 的 是 民 法 总 则 而 非 民 法 通 则。D选 项 说 法 错 误,18周 岁 以 下 为 未 成 年 人,而 不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27、综 上 所 述,本 题 答 案 选 B选 项。12.(单 选 题)下 列 公 民 实 行 的 民 事 行 为 有 效 的 是()。A.5 岁 的 甲 画 了 一 幅 画 B.9 岁 的 乙 写 了 一 份 遗 嘱 C.1 4岁 的 丙 将 自 己 的 发 明 专 利 权 转 让 给 邻 居 丁 D.15岁 的 戊 买 了 一 枚 2 克 拉 钻 戒 参 考 答 案:A【解 析】民 法 总 则 规 定,八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其 他 民 事 活 动 由 他 的 法

28、定 代 理 人 代 理,或 者 征 得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批 准。不 满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题 中 四 个 选 项 均 是 未 成 年 人,只 能 进 行 与 年 龄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创 作 是 事 实 行 为,不 规 定 创 作 人 必 须 成 年,A 项 符 合 题 意。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13.(单 选 题)下 列 关 于 民 法 总 则 中 自 然 人 的 出 生 时 间 和 死 亡 时 间 的 说 法,其 中 对 的 的 是:A.一 经 记

29、载 则 无 法 改 变 自 己 的 出 生 与 死 亡 时 间 B.没 有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的,以 街 坊 四 邻 的 说 法 为 准 C.没 有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的,以 父 母、子 女 的 说 法 为 准 D.以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 参 考 答 案:D【解 析】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民 法 总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自 然 人 的 出 生 时 间 和 死 亡 时 间,以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没 有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的,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30、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有 其 他 证 据 足 以 推 翻 以 上 记 载 时 间 的,以 该 证 据 证 明 的 时 间 为 准。可 见 其 并 非 不 可 改 动,而 是 要 有 充 足 的 依 据。B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没 有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的,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而 不 是 以 街 坊 四 邻 的 说 法 为 准。C 选 项 说 法 错 误,没 有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的,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31、准,而 不 是 以 父 母、子 女 的 说 法 为 准。D选 项 说 法 对 的,民 法 总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自 然 人 的 出 生 时 间 和 死 亡 时 间,以 出 生 证 明、死 亡 证 明 记 载 的 时 间 为 准。综 上 所 述,本 题 答 案 选 D选 项。1 4.(多 选 题)崔 某,2 3岁,未 婚,患 有 严 重 的 精 神 病。他 有 父 母、爷 爷 奶 奶,尚 有 个 12岁 的 弟 弟。可 以 担 任 其 监 护 人 的 重 要 有()0A.父 母 B.弟 弟 C.邻 居D.爷 爷 奶 奶 E.单 位 领 导 参 考 答 案:A D【解 析】民 法 总 则

32、 第 28条 规 定,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由 下 列 有 监 护 能 力 的 人 按 顺 序 担 任 监 护 人:(一)配 偶;(二)父 母、子 女;(三)其 他 近 亲 属;(四)其 他 乐 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或 者 组 织,但 是 须 经 被 监 护 人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或 者 民 政 部 门 批 准。故 本 题 答 案 选 AD。1 5.(单 选 题)老 年 人 甲 患 上 老 年 痴 呆 症,经 申 请,法 院 认 定 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若 以

33、 下 情 况 发 生:甲 的 侄 子 乙 声 称,甲 患 老 年 痴 呆 症 前 事 先 与 其 协 商,曾 多 次 表 达 要 让 乙 当 自 己 的 监 护 人。甲 患 病 后,乙 与 另 一 位 近 亲 属 戊 商 议 通 过 沟 通,书 面 协 议 拟 定 戊 为 甲 的 监 护 人。甲 表 达 批 准 甲 的 妻 子 丁 与 丙 协 议 拟 定 丙 为 甲 的 监 护 人。甲 知 道 后 不 批 准。则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应 当 充 足 尊 重 甲 的 真 实 意 愿,指 定 乙 为 其 监 护 人 B.应 当 尊 重 乙 与 戊 的 书 面 协 议,拟 定 戊

34、为 甲 的 监 护 人C.应 当 尊 重 丁 与 丙 的 协 议,拟 定 丙 为 甲 的 监 护 人 D.应 当 由 丁 担 任 甲 的 监 护 人 11参 考 答 案:D【解 析】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错 误 的 因 素 是,民 法 总 则 第 三 十 三 条(与 民 法 总 则 对 比 属 于 新 增 条 款)规 定:“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可 以 与 其 近 亲 属;乐 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事 先 协 商,以 书 面 形 式 拟 定 自 己 的 监 护 人。”题 干 中 没 有 书 面 形 式 的 表 述,故 乙 不

35、 能 指 定 为 监 护 人。B选 项 说 法 错 误,错 误 的 因 素 是 同 A 选 项,乙 既 不 是 监 护 人,其 与 戊 的 书 面 协 议 不 能 生 效。C选 项 说 法 错 误,错 误 的 因 素 是 民 法 总 则 第 三 十 条(与 民 法 通 则 对 比 属 于 新 增 条 款)规 定:“依 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 可 以 协 议 拟 定 监 护 人。协 议 拟 定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被 监 护 人 的 真 实 意 愿。”丁 与 丙 的 协 议 受 到 甲 的 反 对,没 有 尊 重 甲 的 真 实 意 愿,故 C 错 误。D选 项 说

36、法 对 的,对 的 的 因 素 是 1986年 民 法 通 则 在 第 十 七 条 规 定:“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由 下 列 人 员 担 任 监 护 人:(一)配 偶;(二)父 母;(三)子 女”2023年 民 法 总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修 改 为: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由 下 列 有 监 护 能 力 的 人 按 顺 序 担 任 监 护 人:(一)配 偶;(二)父 母、子 女”2023年 民 法 总 则 将 配 偶 放 在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第 一 顺

37、位,按 顺 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话,应 由 丁 来 担 任。故 D对 的 综 上 所 述,本 题 选 D选 项。1 6.(单 选 题)下 列 有 关 个 体 工 商 户 说 法 对 的 的 是()A.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个 人 从 事 工 商 业 经 营,经 依 法 登 记,成 为 个 体 工 商 户,个 体 工 商 户 需 起 字 B.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个 人 经 营 的,先 以 个 人 承 担,当 个 人 财 产 不 能 承 担,以 家 庭 财 产 补 充 承 担 C.甲 开 的 小 卖 部 欠 乙 1万 元,不 能 区 分 是 甲 个 人 经 营 还 是 家 庭

38、 经 营 时,以 家 庭 的 财 产 承 担 D.我 国 法 律 规 定 非 我 国 公 民,不 能 登 记 成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参 考 答 案:C【解 析】A 选 项 错 误,错 误 的 因 素 是,民 法 通 则 第 2 6条:“公 民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依 法 经 核 准 登 记,从 事 工 商 业 经 营 的,为 个 体 工 商 户。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起 字 号。”在 民 法 总 则 中 第 5 4条:“自 然 人 从 事 工 商 业 经 营,经 依 法 登 记,为 个 体 工 商 户。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起 字 号。”所 以 个 体 工 商

39、 户 不 一 定 要 起 字 号。B 选 项 错 误,错 误 的 因 素 是,民 法 通 则 第 2 9条:“个 体 工 商 户、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的 债 务,个 人 经 营 的,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家 庭 经 营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在 民 法 总 则 中 第 5 6条:“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个 人 经 营 的,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家 庭 经 营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无 法 区 分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所 以 家 庭 财 产 无 需 承 担 补 充 责 任。C选 项 对 的,对 的 的 因 素 是,民 法 通 则

40、中 没 有 相 关 的 规 定,在 民 法 总 则 中 第 56条:“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个 人 经 营 的,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家 庭 经 营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无 法 区 分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中 补 充 有 在 无 法 区 分 是 个 人 还 是 家 庭 经 营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D选 项 错 误,错 误 的 因 素 是,民 法 通 则 第 2 6条:“公 民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依 法 经 核 准 登 记,从 事 工 商 业 经 营 的,为 个 体 工 商 户”民 法 总 则 第 5 4条:“自 然 人 从

41、 事 工商 业 经 营,经 依 法 登 记,为 个 体 工 商 户”中 自 然 人 是 涉 及 我 国 公 民 和 在 我 国 的 外 国 人,在 遵 守 我 国 的 法 律 法 规,非 我 国 公 民 可 以 成 为 个 体 工 商 户。综 上 所 述,本 题 答 案 选 C 选 项。1 7.(单 选 题)民 法 总 则 中 规 定,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个 人 经 营 的,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家 庭 经 营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无 法 区 分 的,以()承 担。A.个 人 财 产 B.家 庭 财 产 C.家 庭 和 个 人 财 产 结 合 D.工 商 户 财

42、产 I参 考 答 案:B【解 析】民 法 总 则 中 规 定,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个 人 经 营 的,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家 庭 经 营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无 法 区 分 的,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1 8.(单 选 题)根 据 民 法 总 则 的 分 类,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属 于()A.营 利 法 人 B.特 别 法 人 C.非 营 利 法 人 D.非 法 人 组 织参 考 答 案:B【解 析】民 法 总 则 将 法 人 的 分 类 从 以 前 的 四 类(机 关、事 业 单 位、公 司、社 会 团 队)变 为 三 类(营 利

43、法 人、非 营 利 法 人、特 别 法 人)。A 选 项 说 法 错 误,营 利 法 人 是 指 不 仅 从 事 营 利 性 事 业,并 且 还 向 其 成 员 分 派 利 益 的 法 人,而 居 委 会 和 村 委 会 明 显 不 属 于 营 利 性 的 组 织。B选 项 说 法 对 的,民 法 总 则 规 定 的 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城 乡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为 特 别 法 人。其 中,民 法 总 则 第 101条 规 定,居 委 会 和 村 委 会 具 有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44、 组 织 法 人 资 格,可 以 从 事 为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要 的 民 事 活 动,属 于 特 别 法 人 之 一。C 选 项 说 法 错 误,非 营 利 法 人 指 为 公 益 目 的 或 者 其 他 非 营 利 目 的 成 立,不 向 出 资 人、设 立 人 或 者 会 员 分 派 所 取 得 利 润 的 法 人。非 营 利 法 人 涉 及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队、基 金 会、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D选 项 说 法 错 误,非 法 人 组 织 是 指 介 于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之 间 的,未 经 法 人 登 记 的 社 会 组 织。这 种 社 会 组 织,是

45、为 实 现 某 种 合 法 目 的 或 以 一 定 财 产 为 基 础 并 供 某 种 目 的 之 用 而 联 合 为 一 体 的 非 按 法 人 设 立 规 则 而 设 立 的 人 的 群 体。故 本 题 答 案 选 B.1 9.(单 选 题)12岁 男 孩 小 明 的 父 亲 作 为 小 明 的 代 理 人 为 小 明 买 了 一 架 钢 琴,这 在 民 法 上 称 为()A.法 定 代 理 B.委 托 代 理 C.指 定 代 理 D.授 权 代 理参 考 答 案:A【解 析】民 法 中 的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行 民 事

46、 法 律 行 为,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代 理 分 为 委 托 代 理、法 定 代 理、指 定 代 理。A 项 对 的,民 法 总 则 第 十 九 条 规 定:八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实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或 者 经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批 准、追 认,但 是 可 以 独 立 实 行 纯 获 利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或 者 与 其 年 龄、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本 题 中 小 明 的 父 亲 是 其

47、 监 护 人,属 于 法 定 代 理。B 项 错 误,委 托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权 根 据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授 权 行 为 而 产 生。因 委 托 代 理 中,被 代 理 人 是 以 意 思 表 达 的 方 法 将 代 理 权 授 予 代 理 人 的,故 又 称“意 定 代 理”或“任 意 代 理”。C 项 错 误,指 定 代 理 是 按 照 人 民 法 院 或 有 关 单 位 的 指 定 发 生 代 理 权 的 代 理。D 项 错 误,授 权 是 组 织 运 作 的 关 键,它 是 以 人 为 对 象,将 完 毕 某 项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权 利 授

48、给 部 署 人 员。故 本 题 选 择 A。2 0.(单 选 题)男 甲 和 女 乙 结 婚 后,因 甲 多 次 家 庭 暴 力,乙 不 能 忍 受 提 出 离 婚,甲 请 求 乙 原 谅,并 签 订 了 一 份 保 证 协 议,约 定 假 如 甲 此 后 再 对 乙 使 用 暴 力,则 需 补 偿 乙 2 0万 元,请 问 该 协 议()A.有 效 B.无 效 C.待 生 效 D.是 否 有 效 由 法 院 拟 定I l l参 考 答 案:A【解 析】A 项 对 的,民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规 定:具 有 下 列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有 效:(一)行 为

49、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二)意 思 表 达 真 实;(三)不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不 违 反 公 序 良 俗。符 合 有 效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三 个 要 件,该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有 效,说 法 对 的。B 项 错 误,甲 和 乙 作 为 成 年 人,签 订 的 保 证 协 议 是 真 实 意 思 表 达,内 容 没 有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不 违 反 公 序 良 俗,符 合 有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三 个 要 件,该 民 事 行 为 有 效,无 效 的 说 法 错 误。C

50、项 错 误,甲 和 乙 作 为 成 年 人,签 订 的 保 证 协 议 是 真 实 意 思 表 达,内 容 没 有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不 违 反 公 序 良 俗,符 合 有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三 个 要 件,该 民 事 行 为 有 效,待 生 效 的 说 法 错 误。D项 错 误,甲 和 乙 作 为 成 年 人,签 订 的 保 证 协 议 是 真 实 意 思 表 达,内 容 没 有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不 违 反 公 序 良 俗,符 合 有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三 个 要 件,该 民 事 行 为 有 效,由 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