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淡化海砂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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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淡化海砂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用海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 143 号)、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206)及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淡化海砂是指沿海或近海采集的海 砂经过专用设备进行淡化处理后符合使用标准的建设用砂。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海砂淡化的企业和使用 淡化海砂的企业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淡化海砂企业除应 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法律、

2、法规和有关规定、标准,做 到公平、诚信、文明。第二章场地和设施第五条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正常生产和堆放规 模相匹配的场地。堆放淡化后海砂的场地和路面宜硬化,生产运 输过程应按规定做好噪音和扬尘控制。第六条淡化清洗设备至少要满足“二道清洗法”的工艺要 求,即经“滚筛”冲洗砂、石分离后,再进行二道清洗。清洗设 备的型号、规格及转速等要确保淡化后海砂的指标符合质量要求。第七条 淡化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要 求。淡化用水量应满足淡化海砂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第八条 淡化后的污水处理和排放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第三章内部质量管理第九条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与管 理体系

3、,并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出厂的淡化海砂质量 符合标准的要求。第十条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检验试验室,试验 室应具备淡化海砂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颗粒级配、细度模数、 含泥量、泥块含量、淡化水氯离子含量及副产品海卵石氯离子含 量等检验能力。试验室上岗检验人员至少2名,试验室应有操作 室、化学分析室、样品室,试验室面积不应少于30m2。第十一条应对每批进场的未淡化海砂建立台账,台账内容 至少包含产地、品种、数量、日期、进货批号等信息,不同产地、 品种的未淡化海砂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淡化后的海砂应按海砂的产地、品种分别堆放,并有明显的 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产地、品种、淡化日期、生

4、产批号等信息。应建立发货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包含购买单位名称、数量、 产地、品种、检验批号等信息。应建立不合格台账、抽样台账和留样台账,留样样品保留不得少于半年。第十二条 相同产地、品种淡化后的海砂按每1000吨作为 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吨也作为一个检验批,对于同时进货质量 稳定的同产地同品种的可以2000吨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淡化海 砂按第十条的检验能力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原始记录应反映检验过程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并包 含检验日期、检验批号、进货批号、进货日期、淡化日期、执行 标准、检验人员等信息,检验原始记录应成本流水编号印刷,不 得撕页,作废页要留在记录本内不得缺号。第十

5、三条出厂合格证应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的检验结果进 行编制,其内容至少应包含所检项目的结果、买方单位的名称、 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数量、淡化海砂的产地及检验执行标准等 信息,并加盖试验室公章。第十四条淡化用水采用非饮用水时,生产经营企业对氯离 子含量每月自检不应少于2次。第四章质量要求第十五条海砂淡化后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普通混 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海砂混凝土应用 技术规程(JGJ206)中各项指标要求。淡化后海砂氯离子含量要 0. 03%,淡化副产品海卵石氯离子含量要W0. 02%,淡化海砂中 贝壳含量、含泥量及泥块含量应符合表1、表2及表3的规定。表1淡化海砂中贝壳

6、含量混凝土强度等级NC40C35-C30C25C15贝壳含量(按质量计,对3W5W8表2淡化海砂中含泥量混凝土强度等级2c60C55C30WC25含泥量(按质量计,%)W2.0W3.0W5.0表3淡化海砂中泥块含量混凝土强度等级2c60C55-C30WC25泥块含量(按质量计,对0.51,02.0第十六条淡化海砂和淡化副产品海卵石的氯离子含量在符 合第十五条的规定后方可出厂。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出售淡化海砂时应提供 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试验室检验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三)淡化水氯离子含量自检报告;(四)淡化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定期检验报告;(

7、五)出厂合格证原件。第十八条海砂淡化生产企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现场不得采购。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和建设施工现场应按批(以600吨为一检验批,进货质量稳定可 以1000吨为一批)对淡化海砂进行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淡化海砂自检台账,建设施工现 场应对淡化海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氯离子含量检测不合格的应 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双随机抽查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海砂 淡化生产经营企业的海砂淡化生产情况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 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现场的淡化海砂使用情 况进行“双随机”检查,每月不小于1次。并做好台帐。第七章违规查处第二H一条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 业及建设施工现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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